张志兴
制度形式主义的问题在许多单位普遍存在。其表现是,虽则制度印在纸上、写在墙上,但在遇到具体问题时不是死扣条文、照章行事,而是请示汇报、商量变通。制度被抛在一边,成了摆设、成了装潢。
制度得不到执行,固然有执行力不足的问题,但其实,往往也与制度本身存在不足,甚至无法执行有关。我认为,在制定制度时至少应当遵循下述三个原则,制度才会由柔变刚、由软变硬。
一是文化原则。制度要以企业理念为统领,全面贯彻企业文化。企业理念只有以制度为中介,才能变为员工的行为,才能真正落地。同时,只有贯彻企业文化,制度之间才不会相互抵牾,才会形成一个统一的体系。比如,一个单位的企业理念是“以人为本”,但在奖励制度中却鼓励员工带病工作,或者一个单位的理念是“员工与企业同步发展”,但却在制度层面限制员工的学习进修。这样的制度与企业文化相悖,其本身就不应当被执行,同时也会使员工无所适从。
二是程序原则。制度的制定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制定不同的制度需要遵循的程序不尽相同。国家有一部法律叫《立法法》,规定了不同立法机关的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企业也应当有一部类似的制度,规定企业制定制度的权限和程序。比如,哪些制度应由董事会制定、哪些制度应由总经理办公会制定、哪些制度应由职代会制定,应当作出明确的规定。对于有些制度,该调研的要调研,该听证的要听证。否则,少数几个人经过一番闭门造车就出台一部制度,这样的制度就缺乏严肃性、权威性,就难以得到员工的认同。
三是操作原则。要始终明确,制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执行,制定的制度必须具有可操作性。拟定制度条文时,能够详写的不要略写,能够定量的不要只定性,要避免“原则上”“一般”等用语,确保制度条文明晰具体、切实可行。比如,一个单位规定“发生质量事故要严肃追究责任”,就无法操作,问题有:谁来追究责任、追究谁的责任、怎样追究责任等等。所以制度要包含具体的执行程序,包括具体的执行主体和监督检查措施等。
总之,制定制度是一门科学,科学的东西都有规律可循。只有遵从内在规律,制度才会长久,才有生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