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王芳,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口在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兴联村六塘冲组。电话:13875808625。离异与两幼女共同生活。
2006年农历12月23日过小年的前一天,王芳婚后唯一合法有证房屋及承包地,在长沙市人民政府未发布《长沙市经济开发区九号路建设项目》的征地公告,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开福区人民政府组织多个部门近二百多人无任何合法手续,违法强抢、强拆。遭强拆后长沙市人民政府未依法按照《长沙市60号令》对王芳户作出补偿解决,也未安排过渡,直接导致王芳及家人流露街头!2007年12月王芳因大女出生迫于生存经兴联村几十户村民证明它处无房并同意王芳购买了本村本组陈仁专一处老平房作为安身之所!2014年王芳购买并实际居住8年的房屋及合法承包地被纳入《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2015年7月3曰此房屋及土地再次在未签订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下被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无任何合法手续,配合开福区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近三四百人违法强抢、强拆。此次强拆行为已经法院确认!由于开福区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根据《长沙市103号令》作出补偿决定,有关干部领导滥用职权,故意截留王芳一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导致王芳及两女遭受二次强拆后至今六年无分文补偿,无安置。八年遭受两次违法强抢、强拆,至今十五年流露街头,我们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法》保护的弱势群体,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开福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地方开发建设,有关领导在赚取个人政绩的时候是否曾经考虑过你们如此藐视、践踏法律多次侵害王芳及两女的居住权、财产权、生存权的后果?考虑过王芳及两女的生活及生存问题?今特向全国人民及中国各级政府领导作出如下阐述,请求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实施。”根据《征补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给予公平合理补偿的制度,市、县人民政府是代表国家负责具体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行政主体。秀峰街道办事处仅仅只是开福区人民政府的派属机构,不是《九号路项目》征用和《长沙市第六水厂项目》征地拆迁的主体,不具备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决定的职能。同时秀峰街道办事处不是调查、处置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更没有强抢强拆王芳房屋及室内财产的权利。秀峰街道办事处2005年7月3日违法强抢强拆王芳房屋财产的行为属于滥用职权,即刑事犯罪!
王芳结婚列户后婚房建在自家宅基地位于六塘冲长坡与凌角坡处面积:296.81㎡砖混结构,房屋起建时间为2004年,建成时间为2005年,2005年9月20日王芳与前夫李照泉的婚礼就是在此房屋内,在兴联村几百村民见证下举行的。秀峰街道讲王芳房屋是2005年9月建设的,属于享受60号令后重新建房是在造假、欺骗、故意隐瞒其应当承担违法事实行为的责任。王芳及前夫建房当时有望国土字0119号,批准建房面积为220平方米,湖南省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许可证0796号,批准面积180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家庭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益:.....(四)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第二十九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依然在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六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贪污、挪用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条规定,第三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私人对其合法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王芳与前夫李照泉建房时系李运球户家庭合法成员,对李运球办理的望国土字0119号农村建房证具有土地使用权。又因为当时兴联村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国土部门早就停止办理建房手续,还因为自家有两本合法建房证,所以未以自己名义办理产权手续。从王芳动工建房时,到房屋成功建设完工,直至王芳实际居住的时间内,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从来未上门进行阻工并提出反对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2005)行他字第5号《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指出:“行政机关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使用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建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006年开福区人民政府、开福区城管大队、新港镇政府,在集体土地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强制强抢强拆申请人房屋的行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不具职权依据,且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程序。此行为是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2006年—2021年,申请人合法有证房屋遭政府违法强拆至今14年之久,申请人通过多年依法维权,才于2019年得知2006年申请人合法有证房屋是因《创远九号路项目》才遭违法强抢强拆的。后,申请人经过一系列信息公开才得知《创远九号路项目》根本就是一个审批手续严重缺失的违法项目,而且,当年申请人合法房屋、土地根本就不在此项目征用红线范围内(见证据2:长沙市国土局地籍测绘图)。当年开福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就是故意违反法定程序,滥用职权对申请人一户实施违法强取豪夺行为的。
四、申请人遭受强拆后无房居住买房居住和被强拆情况:2007年底,那年正好是冰灾年,因2006年开福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违法强抢、强拆申请人不在《创远九号路项目》红线范围内,有证合法房屋及财产后,未依法履行对申请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直接导致申请人流露街头,直至申请人因大女即将出生无房居住,实在迫于无赖,才于2007年底申请人经兴联村六塘冲组几十户村民证明签字撩印同意购买了六塘冲大屋前一栋老平房(面积:231.2㎡砖木结构)作为安生之所(见证据3:买房协议)。申请人在购买房屋内生活居住八年,并在此期间生育、养育了两个女儿,申请人离婚后也一直带着两幼女居住在此房屋内,直至2015年7月3日再次被秀峰街道办事处违法强抢强拆,房屋被夷为平地,所有财产被洗劫一空。
2015年开福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开福区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项目为《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六水厂项目)(见证据4:开福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将申请人位于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社区六塘冲组房屋(面积为231.2平方米)纳入被征收红线范内。2015年7月3日,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秀峰街道)书记:杨子强,主任:徐路明,为了个人政绩滥用职权在没有开福区人民政府委托,在申请人未签订补偿协议,分文未补的情况下,组织近三四百工作人员及社会闲杂人员配合相关单位,以申请人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新联村六塘冲组的房屋涉嫌违建为由,将其房屋违法暴力摧毁(见证据5:法院生效判决确认2015年7月3日秀峰街道强拆申请人房屋违法)。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及《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对本行政区域作出征收决定后,应及时对申请人房屋进行补偿,不应不合理拖延履行补偿职责,致使被征收房屋、土地长期处于被征收而未获得补偿的状态,导致申请人户居无定所,生活窘迫,给申请人户以及社会造成了严重不利影响。2013年11月27日长沙市国土局开福分局作出《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预征公告》(以下简称六水厂预征公告),2015年1月20日长沙市开福区政府作出《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下简称六水厂征收土地公告),2015年9月23日长沙市国土局开福分局作出《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以下简称六水厂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公告载明征收期限为2015年9月23日至2015年10月20日(见证据6:六水厂预征公告、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公告)。申请人房屋及合法土地在六水厂项目征收红线范围内,在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开福区政府故意拖延履行补偿职责,申请人多次向其反映问题并提出请求依法履职,但开福区政府就是不作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决定,甚至都不愿意对申请人作出书面的信访答复。还多次将其反映的问题违法转交到没有职权处理征地拆迁安置补偿的秀峰街道办事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秀峰街道根本就没有拆迁安置补偿的职能,更不是组织调查、认定、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2020年12月21日申请人向开福区政府申请信息公开2015年委托秀峰街道组织、实施《六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委托书的政府信息。2021年1月16日申请人收到开福区政府的公开答复(见证据7:信息公开答复)。答复中开福区人民政府明确告知申请人区政府是负责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六水厂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秀峰街道的职能是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根据2021年1月15日开福区政府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答复内容的表述,开福区政府就是故意推脱其应当依法对申请人户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才恶意将申请人多次向其反映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转交到秀峰街道让其对申请人作出的信访答复,开福区政府的行为严重违法,其违法行为严重侵害申请人户的合法权益。申请人认为,开福区政府既然已一纸公告将申请人房屋纳入征收范围,那么,给予申请人户住房安置是开福区政府应当依法主动履行的法定职责。
2015年1月26日,长沙市国土局开福分局(以下简称开福国土分局)及开福区征地办相关工作人员在电脑上门为申请人制作的拆迁房屋入户调查表,测量申请人房屋后制作了被拆迁房屋平面图(见证据8:六水厂征地拆迁入户调查表,被拆迁房屋平面图)。2015年2月5日,兴联村干部王启带着有关领导对申请人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进行拍照、测量后给申请人制作了六水厂项目土地生产作物等各项补偿表(见证据9:六水厂项目土地生产作物等各项补偿表)。2015年底开福区政府在实施《六水厂项目》中,兴联村六塘冲组公共集体设施、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获得补偿后,村集体按六塘冲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八百元分配,其中,申请人户三人共分得二千四百元。兴联村2015年集体分红按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二百元分配,其中申请人户共分得六百元(见证据10:兴联社区六塘冲组证明)。事实证明申请人户是《六水厂项目》合法拆迁户,是兴联村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享受集体资产分配。2020年4月12日申请人向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福分局(以下简称开福资规分局)申请公开《六水厂项目》所有拆迁户补偿情况及以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政府信息,2020年4月27日开福资规分局向申请人回复公开《六水厂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见证据11:六水厂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明细),申请人户在此补偿表中,但至今开福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依法及时对申请人房屋作出认定,开福区人民政府也未及时作出补偿决定。开福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涉嫌故意拖延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涉嫌扣留、截留、贪污申请人户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以下简称长沙征补安置条例)第三条、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协调、监督和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是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的法定行政主体,即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实施征收,同时负有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因此,对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依法认定和补偿以及对被征收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予以安置是开福区人民政府和开福区资规分局的法定职责,开福区国土分局应按照规定审核、拨付征地补偿费用,开福区人民政府是被征地农民住房安置的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和《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是农民依法取得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条件。申请人因结婚生子达到自然分户条件后经公安机关批准单独立户,根据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原则,申请人一户可以依法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因历史原因,因城市规划管控原因,申请人所依法购买并实际居住8年的房屋未得到行政主管部门建房许可,在征地补偿安置过程中应当适用长沙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8】30号《关于印发(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的规定。关于申请人一户的房屋补偿面积的确定。
关于申请人一户居住的房屋因历史原因,因城市规划管控原因未取得国土、规划部门建设许可,被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违法强制拆除。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2015年1月20日,开福区人民政府发布六水厂征地公告时申请人一户的农业人口为王芳、李明静、李秭亿。根据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实施(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的规定,依照《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项按人口认定房屋建筑面积的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面积给予补偿。综上所述,开福区人民政府和开福区国土分局在实施六水厂项目征地过程中负有对王芳一户予以依法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 申请人房屋的灭失直接导致申请人及两幼女的物权、财产权、居住权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房屋的灭失并不代表申请人户作为兴联村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享受的合法权益就此丧失,更不是开福区人民政府推脱、敷衍拒不履行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法定职责的借口。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无论是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还是其他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职权依据,对事实认定清楚、并按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否则,都是违法行为。
八年申请人遭受两次强征强拆都严重违法《征地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五、申请人前夫父亲李运球拆迁情况:
1、2005年因长沙市人民政府及开福区人民政府某些干部为了个人政绩和私利联合开发商违法圈地、卖地以秀峰山庄项目名实施拆迁。兴联村六塘冲组郭淑兰(申请人前夫奶奶)一户228.61平方米房屋和李运球(申请人前夫父亲)一户286.07平方米,在村委会承诺安置李运球和郭淑兰宅基地的情况下,郭淑兰仅以9万多元签订拆迁协议。李运球仅以248073.82元的价格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该次补偿仅仅是按照房屋重置价进行的补偿,并未给予户下人口费补偿(见证据12:拆迁协议及拆迁房屋调查表)。李运球286.07平方米房屋拆迁是2005年9月4日签订,补偿对象仅仅是房主李运球。当时,是开发商协议拆迁,并不是国家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实施的项目而进行的政府合法征地拆迁。而且,秀峰山庄项目至今十五年未启动,李运球2005年9月4日所签订的拆迁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依法属于欺诈、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协议。申请人是2005年9月23日才因婚迁将户口从长沙市望城区迁入长沙市开福区新港镇兴联村六塘冲组,很显然,申请人不是该拆迁补偿协议的补偿安置对象。秀峰街道办事处讲李运球签署拆迁协议后,申请人才将户口迁入。根据长沙市60号令政策不在享受当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待遇系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必须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签署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款规定的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签订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协议。李运球2005年9月4日签订的拆迁协议甲方是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协议的主要目的和内容是因建设秀峰山庄项目,依法征用兴联村李运球私房一栋,约定以248073.82元的房屋重置价对李运球进行补偿,兴联村负责统一重建安置。首先,秀峰山庄项目至今十五年未建设,而,长沙市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事业单位)不是行政机关更不是法定赋予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义务的职能部门。其次,此协议不能也没有改变各方当事人之间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更没有表明哪级人民政府对李运球合法拥有的宅基地、房屋、田地、山林实施了征收,并依法给予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非常明显,此协议不属于行政协议。
土地征用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后,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收归国有的行政行为。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定行为。“土地征用”和“土地征收”两个慨念既有相同之处,又有不同不同之处。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都要经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不同之处在于,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使用权的改变,土地使用权由农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使用权的改变,土地使用权依然属于农民集体,征用条件结束后需将土地交还农民集体,在由农民集体交还给原土地权益人。
六、李运球、郭淑兰安置问题及兴联村安置不公,违法克扣、截留申请人重建安置地的事实:
首先,在兴联村60号令二期母山小区安置时因李运球出车祸已经是八级伤残,无法行走,所以申请人当年代替李运球签署了安置协议。李运球房屋安置协议中的117.81平方米房屋(实际只有80平方米,剩余37.81平方米是向兴联村出钱购买的,有兴联村开出的发票为证)是基于李运球的286.07平方米房屋和郭淑兰的228.61平方米房屋在2005年因秀峰山庄项目建设被拆除后对李运球和郭淑兰两户的宅基地安置,而申请人与前夫李照泉在2006年早已单独列户为兴联村六塘冲组739号,本身作为已经成家立业的独立户,根据农村居民“一户一宅”的原则,可以依法应另外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依法享有建房资格。
根据2005年5月23日经村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的《兴联村人口安置方案及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兴联安置细则)第六条规定,人口安置要以村为单位建立台帐,主要署名户主,成员姓名、性别、年龄、何宗征地,因何原因安置、金额等,以备查考。第七条第八款规定,留用地:是指村民的重建地,生产发展用地和村企事来单位搬用地.其标准是,村民重建用地按人均55平方米计算(现有人口加30年的自然增长人品),生产发展用地和企事业单位搬建用地按村集体所有土地的7%-90%计算,实行整块地预留,所留土地按水田占30%、旱土占10%、林地占60%的类别比例分类估算,不进安置补助费概算范围(除人均重建用地)。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人口安置概算应当考虑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需要的时间和在此时间内的人口自然增长数量等因素。第二十四条规定,对被安置的农业人口家庭,依照相关政策法规允许出现的新增人员,特下次被征收时给予优先安置。但是,村集体土地全部被征收后出现不进行安置。第二十六条规定,正常婚迁的女性系农业户口,其娘家未享受安置费的。同样享受安置待遇,但是,男方所在村土地全部被征收的,婚入女性不在享受安置待遇。第三十八条规定应当分配责任田的人员,村农来集体经济组织的自然人,粮农嫁入人员,正常生育和超生被罚的人员,作了人口安置的自然新增人(见证13:兴联安置细则)。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60号令(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采用留用土地安置的,村民生活安置留地指标按每人55平方米(包括生活小区的道路、房屋间距及其它配套设施用地)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组织。村民生产安置留地指标按被征地总面积6%-10%的比例核算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乡(镇)。村建设用地数量继续保留不变。)根据《兴联安置细则》和长沙市60号令的规定,兴联村安排李运球及郭淑兰的重建安置地应当是不需要交纳任何费用的。其次,李运球户原有合法建房证望国土0119号,批准建房面积为220平方米,郭淑兰户湖南省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建设规划许可证0796号,批准建房面积为180平方米。李运球和郭淑兰两代人原有合法建房证共批准建房面积为400平方米。李运球2007年在兴联母山安置地填写的117.81平方米户型面积本身就远低于李运球家持有的合法建房证宅基地房屋面积,更不可能是针对李运球户、郭淑兰户、李照泉户、王芳户、四户四代8人的安置房面积。秀峰街道讲政策规定一个家庭有几个子女的必须有一个子女只能和父母享受一处重建安置地,此话严重不实。具申请人调查得知,兴联母山小区重建安置兴联村李红光户有一儿名李壮,一女名李珍,其重建安置为李红光、李壮母山6栋各单独建房屋一栋(占地面积为60平方米)。李珍,在兴联创新重建安置小区单独建房一栋。兴联村李忠恒(村干部)有两子,名李杰,另一子户口不在本村,李忠恒夫妻二人在母山小区单独建占地面积88.35平方米房屋一栋,李杰一人在母山小区单独建占地面积为88.35平方米房屋一栋。兴联村李春来(村干部)有两子,万千、万亿。在母山小区12栋每人建设占地面积88.35平方米房屋一栋,李春来还在兴联小区8栋三楼单独有一套89.7平方米统建房。兴联村袁明均(戴家弯队长),有两女,一子,一女户口迁出,一女17栋统建,儿子袁胜球和袁明均单独在母山小区18栋各建占地面积89.77平方米房屋一栋。兴联村邹树忠(六塘冲组长),当时有一子,加独生子女证,在母山小区19栋建设占地面积89.77平方米房屋两栋。兴联村周定文,一子周青,在母山小区23栋各建设占地面积89.3平方米房屋一栋。兴联村袁超明,一子袁粟,各在母山小区建设占地面积89.32 平方米房屋一栋。兴联村袁保刚(村干部),有两子,未参与60号令拆迁,他处有房,母山小区28栋两夫妻单独建设89.32平方米房屋一栋,其未成年的两子,待成年成家后已经单独享受103号令拆迁安置。兴联村李家泓,李心武二女,未参与60号令拆迁,六水厂项目拆迁户,母山小区建设占地面积89.32平方米房屋一栋。母山安置协议系李心武与兴联村签订。李心武共有三女一子,在六水厂项目全家享受103号令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兴联村李新林,妻子马六元,有两子,名李志、李柱,具秀峰街道六水厂项目未签订协议的调查情况显示,李新林户已经在兴联路项目与两子享受60号令拆迁安置补偿。李志2005年结婚,在母山小区32栋与其妻子和一女儿单独建设117.81平方米房屋一栋,李新林、马六元单独在兴联创新小区建设90平方米房屋一栋,李柱2005年未成年,2014年结婚。李新林户在创新小区实施建设重建房屋时,其在六塘冲组还有一处房屋。李新林在享受兴联村60号令重建安置后又在六水厂项目与李柱参与享受103号令拆迁补偿安置。兴联村李观球(老村干部),有一子李伟勇,一女李华林在六水厂项目单独享受拆迁补偿安置。李观球参与享受60号令拆迁安置补偿。其子李伟勇2007年在母山小区30栋建设100.49平方米房屋一栋。李伟勇母山小区建房时在六塘冲还有一房屋,此房屋在六水厂项目以李伟勇户名义参与享受103号令征地拆迁补偿安置。这些只是申请人部分举例(见证:14:母山小区安置图,六水厂未签订协议调查表)从上述实际情况及事实,明显可以看出秀峰街道及兴联社区故意隐瞒事实,有意混淆、截留、扣留李运球、郭淑兰、李照泉、王芳户,四户四代8人的重建安置地。而且,在当地实施拆迁项目中,故意对李运球、郭淑兰、李照泉、王芳户双政策对待,用尽一切手段少补偿,不补偿。
七、关于申请人不服六水厂项目内房屋遭强制拆除行为提起的诉讼问题及人民法院选择性判案,枉法裁判的事实:
1、关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00209行政判决书审判长:刘玉玲明知被告秀峰街道不是调查、认定、拆除控告人房屋的职能部门,秀峰街道在一审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52号国土意见复函》、《54号规划意见复函》、均是来历不明的违法证据,而且,此两份意见函不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房屋作出的认定结论。还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直接作为认定依据枉法驳回申请人赔偿请求。秀峰街道超过举证期限提交的信访问题的复函没有原件,更加没有秀峰街道的盖章,不具有真实性合法性,该信访答复也不是城乡规划局的认定,而且申请人手上有多份像该信访答复的复函都被开福区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复查复核委员会依法撤销。以上事实证明审判长刘玉玲涉嫌故意隐瞒事实证据、包庇被告违法后应承担的违法责任,枉法裁判。
2、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审判长,陈辉伟违反法官职业道德,故意诱导申请人更改诉讼请求,违反法定程序枉法裁判。当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00209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后,审判长陈辉伟多次跟申请人讲六水厂项目内房屋已经被拆除,政府不可能再给你恢复原状,你看你能不能现实点,把诉讼请求改成直接赔偿,还说他是为申请人着想。当时申请人直接拒绝了,但后来陈辉伟不断诱导申请人要求其更改诉讼请求,还说不会影响诉讼效果,并且还能尽快解决申请人的实际问题。申请人当时应强拆经济损失惨重,也想尽快解决问题,在加上陈辉伟是人民法官,应该不会故意陷害申请人,申请人就鬼迷心窍的相信陈辉伟审判长,把诉讼请求第二条判令被告将原告房屋恢复原状,更改为判令被告按照长沙市第六水厂项目拆迁政策标准赔偿原告1256804.8元。
开福城管和秀峰街道在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00209号原审案件举证期限内未提交任何证据,而在此案打回重审后,被告开福城管任未提交任何证据,但被告秀峰街道办事处却重新提交了七份证据,证据一、兴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07年6月3日出具的证明、户籍材料、离婚协议、离婚证;证据二、李照泉和王芳于2007年5月23日房屋安置协议、结算明细表、2007年9月6日李照泉于拆迁事务所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及领条记录;证据三、2005年9月4日李运球签署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房屋拆迁补偿明细表、安置方案实施公告;证据四、处理方案(2016年6月14日)、会议纪要(2016年5月17日)、领款记录(2016年7月14日);证据五、52号国土意见函;证据六、54号规划意见复函;证据七、信访问题的复函。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控告人依法就被告秀峰街道提供的证据提出如下怀疑:关于,被告提供的证据1—4是在一审中被告没有提交,申请人认为发回重审的案件,被告不能重新再举证,只能以原一审的证据作为行政行为的证据。而且,原告户籍资料、离婚协议、离婚证,这些材料被告秀峰街道作为证据提交第一来源不合法,第二与本案诉讼无任何关联性。被告提供的证据二、三,房屋安置协议及结算明细表,2007年李照泉的房屋安置协议,该协议是针对李运球的房屋在2005年被拆迁后的房屋安置,而且根据该安置协议内容所显示,是向兴联村居委会交付12893元购买的宅基地的款项。这个安置协议没有涉及到李运球房屋货币补偿的内容。因此,这份安置协议本身从落款时间来看,与本案涉及2015年7月3日被强制拆除的房屋没有任何关联性。关于用地指标结算明细表,该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虽然提供了复印件,并加盖秀峰街道的印章,但是并不能证明该内容在2007年就事实存在,而且该表上也没有拆迁当事人的任何签名。不能因为被告在结算表上写了李照泉名字就视同李照泉依法享受了合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合法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既有房屋价值补偿,又有宅基地安置补偿,李照泉没有享受宅基地安置补偿又没有享受房屋货币补偿,更不能认为申请人获得了补偿。拆迁协议2007年9月6日,被告没有提供原件,真实性不认可。同时该拆迁补偿协议书中所涉及的房屋是809多平方米,这个房屋是李照泉及其两位姐姐李香、李利在达到合法分户条件,经当地派出所合法分户后,分别于2004年,2005年建设的房屋,该房屋是合法建设,有望国土字0119号建房许可证,批准建房面积为220平方米;湖南省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建设规划许可证0796号,批准建房面积为180平方米。而且该房屋也没有依法获得合法拆迁安置补偿。从协议内容看,是以房屋为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的。因此,该补偿协议即不能代表李照泉依法获得了合法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款,同时更不能证明申请人享受了合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关于证据3,2005年9月4日李运球签的拆迁补偿协议书,被告没有提供原件,申请人在此案庭审质证时就对其真实性不认可。据申请人回忆,在2005年确实因为秀峰山庄项目,李运球就自己的一栋私有房屋签署了拆迁协议,秀峰山庄项目是大联实业房地产公司搞的协议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征地拆迁补偿条例》等法律规定,征地拆迁必须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土地管理行政部门签署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协议。秀峰山庄项目至今15年未启动,因此,李运球2005年所签署的拆迁协议不属于合法的行政协议。李运球2005年签署的拆迁协议是按照当时长沙市60号令享受生活安置人均55平方米,生产安置用地按被征地的总面积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核算。事实证明李运球2007年取得的生活安置用地不管是按当时李运球拆迁房屋的面积以面换面,还是按李运球家总人口数算,本就远远低于合法安置面积。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每户用地面积使用耕地不超过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一百八十平方米。根据法律规定李运球安置在兴联母山的重建地的面积不可能是郭淑兰户、李运球户、李照泉户、王芳户,四户四代8人的宅基地面积。并且在该协议书上所约定的宅基地安置正式对应的被告提供的证据2中2007年5月23日的房屋安置协议,2007年5月的安置协议是与2005年9月4日的房屋拆迁协议书互为补充,对李运球的房屋进行了拆迁安置。从2005年的补偿协议书中关于房屋拆迁补偿汇总表对于货币补偿也仅仅是房屋的重置价格及其他搬家费、过渡费等补偿,没有涉及到对该户下的人口费补偿,而且根据该住户调查表中,也没有涉及到申请人王芳及两女儿的补偿。对于被告秀峰街道提供的证据3中的征地补偿安置补偿方案实施公告,被告秀峰街道没有提供原件,申请人在此案庭审质证时就对三性不认可。证据3不能证明申请人获得了拆迁补偿安置。证据4处理方案申请人在此案庭审质证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秀峰街道没有提供原件,该处理方案所涉及的内容是指向李香、李利、李照泉三人所建的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被违法强拆后的一个适当性的补助。并非依法定程序依法享受的合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关于证据4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同样是对李照泉、李香、李利三人所建的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被违法强拆后的一个适当性的补助,并非本案所涉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2016年7月14日申请人领取的十万元是针对李照泉、李香、李利三人所建的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被违法强拆十年后的一个适当性的补助款,与本案无关。秀峰街道提交的证据5、6、7三份证据,在本案原一审就不是在举证权限内提交,不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要求。申请人在原一审时开庭前多次询问当时的法官刘玉玲被告是否有提交证据,均答复没有,被告超过举证权限。证据5复函是国土局开福分局提供,其并未在庭审时出庭,国土局的认定意见并没经过相应法律程序赋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权,直接作出的认定意见是违法无效的。证据6是规划局提供,其并未在庭审时出庭,规划局的认定意见并没经过相应法律程序赋予申请人陈述申辩权,直接作出的认定意见是违法无效的。该复函认为申请人房屋2007年就存在,07年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因此作为规划局无权以城乡规划法以取代许可证来作为法律依据。 (2019)湘0105行初36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2019)湘0105行初40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明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在诉讼中提供《52号国土复函》以及《54号规划复函》两份证据,都是对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大队开福区执法大队下达的,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内部行文,对外部不产生法律效力。2019年6月13日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重点工程指挥部作出《王芳拆迁安置及信访情况》证明开福区城管大队第一次于2007年违法强制拆除了申请人有证房屋,秀峰街道第二次于2015年7月3日违法强制拆除了申请人六水厂项目红线范围内合法购买房屋;2016年申请人领取的补助款是2006年对李照泉、李香、李利三人所建的800多平方米的房屋在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认定为违章建筑的情况下被违法强拆后的一个适当性的补助。申请人并没有得到合法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法院判决确认2015年7月3日秀峰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款。依照我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是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范围,法院无权直接认定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章建筑。以上事实证明被陈辉伟故意违反《行政诉讼法》三十四条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和《法官法》第七条等规定有意隐瞒事实证据、选择性判案,包庇原审被告事实行为违法后应承担的违法责任,枉法裁判。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01行终180号行政裁定书,(2017)湘01行终818号判决书审判长:陈光辉,同一案件作出两种不同裁判结果,涉嫌充当保护伞,枉法裁判。当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00209行政判决书中原审被告开福城管大队及被告秀峰街道办事处在一审法定期限内未提交证据时,陈光辉就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5)开行初字第00209号行政判决书;发回开福区人民法院重审。该案重审案号为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78号,重审程序启动后被告开福城管未提交任何证据,被告秀峰街道提交了七份证据。从被告秀峰街道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与原审诉讼标无关联,其中多数证据都是非法手段取得,最明显违法证据一是《52号国土意见复函》和《54号规划意见复函》,这两份复函其实是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对开福区城管大队下达的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应的政府内部行文,秀峰街道作为证据提交,第一来源不合法,第二秀峰街道不是调查、认定、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开福区城管大队同是此案被告为什么开福区城管大队不作为证据提交,却交由秀峰街道提交?非常明显他们是事先商量预谋好的共犯。二是证据4:2016年6月14日秀峰街道办事处处理方案,申请人在庭审时就着重提醒法官注意审查,该《处理方案》,因为该处理方案没有申请人王芳本人任何的签名确认,也未按照2015年开福区遗留办会议纪要要求有区包案领导的签字审批。而且此方案不是秀峰街道办事处与王芳已经就涉案件房屋赔偿、补偿问题达成的协议。该份方案是被告秀峰街道办事处为了规避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行为违法,而单方面自行制作的虚假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证人收集证据。”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开福区人民法院没有依法公平公正的审理此案,申请人不服此案判决,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请求撤销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78号中的第二条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告一审诉讼请求。审判长陈光辉未依法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和认定,属渎职行为,其作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严重不清,适用法律严重错误。明知秀峰街道提交的证据《52号国土意见复函》和《54号规划意见复函》,是国土部门和规划部门对开福区城管大队下达的对外不产生法律效应的政府内部行文,还故意在判决书中枉法认定《52号国土意见复函》和《54号规划意见复函》就是认定申请人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而秀峰街道提交的没有经开福区包案领导和申请人同意的《处理方案》就是认定申请人的赔偿、补偿已经解决的法律依据。并驳回申请人的赔偿请求。审判长陈光辉涉嫌渎职,选择性裁判,故意包庇原审被告事实行为的违法责任,充当保护伞,枉法裁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行申275号行政裁定书审判长:梁淑芳未尽到审判监督职责,明知原审被告秀峰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秀峰街道)不是调查、认定、拆除违章建筑的职能部门,且在诉讼中提交的长开土资函字【2015】第52号《关于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社区六塘冲组王芳用地国土专业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52号国土复函)以及长规开鉴字【2015】第54号《关于开福区秀峰街道兴联社区六塘冲组王芳户所建房屋规划专业意见的复函》(以下简称54号规划复函)是政府内部行文对外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还故意违反行政诉讼程序以会议形式,且在两被告未到场的情况下单独与原告(以下简称控告人)在会议室听证,直接枉法以《52号国土意见复函》及《54号规划意见复函》就是认定申请人房屋是违章建筑的法律依据,驳回申请人行政再审。申请人在申请再审期间曾经三次向梁淑芳法官提交了七份新证据,七份新证据内包括2006年申请人遭强拆房屋的建房证和规划许可证,还有秀峰街道办事处政法委书记出具的承诺书,但她都视而不见,没有依法在裁定书中载明原告提交了新证据,更没有依法调查认定并作出法院认证情况。审判长梁淑芳在2018年7月4日作出(2018)湘行申275号行政裁定书后,还故意拖延向人民法院档案室提交入档,申请人途径半年几十次拨打梁淑芳办公室电话及其助理电话她们都以已经入档欺骗控告人,六次到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都是以法官未交档为由拒之门外。最后还是申请人向中央扫黑第十四督导组反应了此情况,梁淑芳法官才于2019年5月份左右将(2018)湘行申275号行政裁定书相关档案交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档案室,申请人才按正常程序拿到了案件的相关材料。以上是梁淑芳法官隐瞒事实证据、包庇原审被告事实行为的违法责任,枉法裁判的事实行为。
八、长沙市检察院向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监督的决定错误:
2018年7月18日申请人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6日驳回申请人的监督申请。根据(2019)湘0105行初36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见证据15:(2019)湘0105行初36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和(2019)湘0105行初40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见证据16:(2019)湘0105行初40号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证明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办事处在诉讼中提供《52号国土复函》以及《54号规划复函》两份证据,都是对被告长沙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大队开福区执法大队下达的,属于政府行政部门内部行文,对外部不产生法律效力;同时也证明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9月26日作出驳回申请人的监督申请的决定错误。
九、关于2016年6月14日《关于李香、李利、王芳三户拆迁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和息访息诉的问题:
首先, 该份材料系秀峰街道办事处单方面制作的一份材料,其将相关内容篡改,申请人从未对该内容予以确认并签署姓名同意过。当时申请人领取的款项是基于李运球三个子女李香、李利、李照泉被强拆的871.91平方米房屋的补充性补助,根本就不是秀峰街道虚假报送的补偿款。而且,秀峰街道办事处在237744元补助款中还违法扣留37200元至今未归还(见证据:17:2016年秀峰街道政法委书记亲笔承诺)。 2018年2月7日秀峰街道办事处熊向阳要求申请人先写了一张三万七千元的领条说要领导签字后财物才能放款,后来因为秀峰街道 办事处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曾君湘违法威胁并要求申请人就要领取的三万七千元再跟秀峰街道签一份息访息诉,承诺申请人所有问题都解决了,他才能签字同意申请人领取那被违法扣下的三万七千元。申请人不肯就找熊向阳要回了领条,这才导致那三万七千元至今还留在秀峰街道。
2016年申请人签字的息访息诉承诺书是秀峰街道办事处在承诺处理申请人问题前违法要求并威胁申请人签署的,而且,息访息诉承诺书中内容全是街道造假所写,其中第一条申请人为大连实业项目拆迁户,事实申请人并未参与大连实业秀峰山庄项目拆迁,第二条秀峰街道办事处就解决申请人问题达成协议,申请人原以为签订息访息诉承诺书后,秀峰街道会兑现承诺与申请人达成共识并签订协议并彻底解决申请人一户的问题。但至今申请人都没有看到过,更没有跟秀峰街道签署同意过任何解决问题的协议。如果有,那都是秀峰街道办事处单方面虚假制作的。
其次,2016年5月17日开福区遗留办形成《关于李香、李利、王芳遗留问题处理方案会议纪要》上写的非常清楚,其会议纪要基本情况中证明了李运球2005年拆迁时申请人因当时户口未迁入,不能作为拆安对象未享受拆安。还有最后会议同意:(三)方案必须报区包案领导审定,而秀峰街道办事处虚假制作的解决方案并没有经过申请人的签字同意,也没有经过开福区包案领导的审定。
十、秀峰街道办事处讲申请人和大女李明静及次女李秭亿是拆迁安置后的新增人口,不在享受当地政府项目的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和兴联村的重建安置,实属强盗逻辑,滥用职权、不作为、乱作为,严重侵害申请人一户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申请人及两幼女是兴联村合理合法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村民义务,参与集体分配。申请人在原集体经济组织未参与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同时兴联村也开具证明申请人及大女李明静,次女李秭亿未参与享受过拆迁安置补偿(见证据18:三份证明)。申请人及两幼女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保护的自然增长人口。
根据长政土资政发【2014】77号《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二条关于户籍迁入问题的规定:“正常婚迁、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回原籍、退伍军人回原籍,以及“两劳”人员回原籍四种类型迁入的农业户口,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村民义务,参与集体资产分配的,可以参与当地拆迁补偿安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权利。因男方到女方住所地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第五十条的规定,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违反男女平等原则,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改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因此,申请人及大女李明静,小女李秭亿有权参与政府项目的拆迁安置补偿,更依法享有兴联村的重建安置。兴联村当年截留、侵占、倒卖、贪污申请人及两女的安置房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申请人一户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保障户有所居是行政机关补偿安置所应遵循的原则,避免被征收人流离失所也是其应予考虑的因素。申请人及两幼女是兴联村合理合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履行了村民义务,参与集体分配。依法、依理开福区人民政府都应当保障申请人在农村享受一次分配宅基地建房或者福利性购房这一基本居住权益。开福区政府在实施《九号路项目》和《长沙市第六水厂建设项目》 这两次征收拆迁活动中,对申请人户的居住权产生直接影响,开福区政府有责任也有义务保障其基本居住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开福区政府继续一味的把申请人户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抛给秀峰街道办事处就是在推卸责任,怠慢、敷衍应当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其后果就是在制造、加深矛盾。法制政府应当依法行政,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因此,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请求各级领导监督开福区人民政府依法及时妥善化解申请人的信访诉求问题。
此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政府领导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件:
证据:
1、望国土0119号,2001初字第0796号湖南省长沙市城市规划区私人住宅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2001政土字第348号长沙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复印件;
2、长沙市国土局地籍测绘图复印件;
3、2007年12月10日购买房屋协议复印件;
4、开福区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5、开福区人民法院(2017)湘0105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复印件;
6、六水厂预征公告、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公告复印件;
7、开福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复印件;
8、2015年1月26日六水厂项目征地拆迁入户调查表、被拆迁房屋调查表复印件;
9、2015年2月5日六水厂项目土地生产作物等各项补偿表复印件;
10、2018年6月15日兴联社区证明,2021年元月8日六塘冲组证明复印件;
11、六水厂项目房屋补偿明细表复印件;
12、李运球拆迁协议及拆迁房屋调查表复印件;
13、2005年兴联村安置细则复印件;
14、母山小区安置图复印件;六水厂项目未签订协议调查表复印件;
15、(2019)湘0105行初36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16、(2019)湘0105行初40号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17、2016年5月17日遗留办会议纪要复印件;2016年7月26日秀峰街道政法委书记陈印鑫承诺书照片复印件;
18、2015年11月30日望城县桥驿镇证明,2017年2月7日兴联社区六塘冲组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