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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2021年12月16日,国家文物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民间收藏文物管理 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物博发〔2021〕40号)。该文件虽然仅是部门规范性文件,没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效力,但其以官方文件形式首次承认民间收藏的合法性,首次承诺要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首次公开揭露了民间文物收藏管理和文物市场发展的四大难题,具有重大意义。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钱卫清团队组织了多次学习,凭借十多年深耕文博产业法律服务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并结合广大民间藏家、业内专家、著名学者的意见,形成了对该文件的全面解读。本篇专门针对“促进文物市场有序发展”方面的具体条文进行解读。
律师老钱认为:鼓励利用——仍是宣言,有待实效;保障流通——行政干预市场,管理限制流通;丰富供给——设置入口,变相限制供给;优化购销——握紧文物商店许可准入职权;做强拍卖——依靠垄断做大做强;创新业态——辐射有限,治标不治本。
欢迎藏家朋友和业内专家共同讨论,不足之处敬请指教!

三、鼓励利用
在保证文物真实性、合法性的前提下,鼓励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为民间收藏文物举办展览。支持民间文物收藏者开办非国有博物馆,鼓励开展民间收藏文物资源授权使用和衍生产品开发。健全落实将民间收藏文物捐赠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奖励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允许以捐赠者姓名、名称冠名馆舍等设施,吸纳捐赠者参与公共文化机构法人治理。
评议:
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亮点较多。
其一,公共文化设施可为民间收藏举办展览。这是公开承认民间收藏文物的一个重要举措,但民间收藏在公共文化设施办展的前置程序没有明确。律师老钱希望针对民间收藏的前置程序取消,最多采用备案方式。尤其在文物真假难以定论的情况下,不要以馆藏标准来衡量,或者采用审批制作为前置程序,否则必然限制民间收藏品的展出。同时,尽量免除申请费用,减免场地使用费用,因为收藏家的资金都投入收藏了,非常困难。如果高收费,这一政策红利肯定落空。
其二,支持开办非国有博物馆,鼓励民间收藏文物衍生品开发。这是利好消息。如能在具体的扶持政策上落实到位,是有利于民藏事业发展的。
其三,落实接受捐赠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大得人心。长期以来,民藏捐赠无门,受尽无据打假的名誉侵权和财产侵害。捐赠受辱,捐赠被污蔑诽谤事件层出不穷。北师大捐赠古陶瓷事件、重庆大学捐赠事件影响极其恶劣,影响力广大收藏家捐赠爱国积极性。
当然,文物利用还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尤其是市场的开放。经营主体的全面放开,各种支持和扶持政策的创新,将民间收藏文物的文化、历史、艺术、财富价值全面开发利用起来,能拉动经济、提高消费,实现共同富裕,均能发挥十分巨大的作用。
综合评价:仍是宣言,有待实效。
五、保障流通
明晰文物入市流通条件,加强交易风险提示,充实和完善中国被盗(丢失)文物数据库,发布被盗(丢失)文物信息案件市场警示目录、禁止交易文物认定指导性标准等政策指引,引导民间文物收藏者和文物经营主体合法交易文物。探索建立民间收藏文物登记交易制度,对文物经营主体自愿申报的拟交易文物,不在禁止交易文物范围的,经相关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业机构登记后可入市交易。
关键词:
入市条件;禁止交易目录;合法交易;登记交易
亮点:
明确了民间收藏者可以合法交易文物(“合法”两字画蛇添足,交易本身就是合法行为)。代表国家正式宣布:民间收藏文物可以公开交易(尽管法律规定并未禁止)。明确了适度开放民间收藏文物交易制度的实施。
不足:
其一,发布禁止交易文物信息,发布被盗(丢)信息,提示交易风险,很有必要,但被盗(丢)信息仅限国有登录文物,登录信息不够全,图片不清晰、说明太简单、信息不完整,文物交易前置参考意义不大。
其二,建立登记交易制度,不具有可行性。在整个市场还没有放开,相关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据三确体系并不完备。登记交易设置了新的入市限制,不利于自由买卖,阻碍了交易的进行。应实施交易的事前引导和警示,交易之后的事后监督、违规处罚等方式。如果交易之前设置登记入市制度只会抑制交易市场的良性发展。
其三,对经营主体申报拟交易文物,或由行政部门制定专业机构登记后方可入市交易,这是变相的行政垄断行为。
这些规定不是保障流通而是限制流通,应当废止或者修改,让文物流通市场更加开放。
综合评价:行政干预市场,管理限制流通。

六、丰富供给
简化书画、古籍、碑帖、家具、民族民俗文物等以传世品为主体的文物拍卖标的审核程序。加强对近现代、当代文物的价值认知阐释,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力度,带动相关品类文物艺术品流通。指导相关机构定期发布文物市场交易统计和趋势分析等信息指南,引导市场预期,活跃相关细分门类市场供给。
关键词:
简化传世品拍卖审核程序
增加市场有效供给
加大创意开发,带动流通
发布交易信息
第一,简化传世品的拍卖审核程序,看似简政放权,但严格来说,原来的制度设计本身就不合理,藏家的这类传世品进入拍卖市场无需审核,早该废止。现在为了促进交易流通,不是简化的问题,而是废止的问题,更是扶持和鼓励的问题。
第二,所谓增加市场有效供给就是一个伪命题,供给根本不是问题,民间收藏品巨大的数量,数以十亿件套的文物艺术品、古代艺术品,包括有价值的仿品,还需要增加供给吗?
第三,加大文化创意产品开发,是好的倡议。对于精品藏品的创意开发,有助于市场流通的丰富性。交易方式的多样性,知识产权的充分利用,传导藏品多重权利的开发交易,包括物权、使用权、收益权、合作权、展览权、创意权等权利的充分交易,促进市场的繁荣发展。关键还是需要六部委更加详尽的政策支持红利出台。
第四,相关机构定期发布交易信息,需要政府加大投入,建立权威真实的信息数据收集平台,改变以拍卖信息为导向的价格扭曲的信息误导社会的弊端,建立反映市场交易真实情况的信息发布平台十分必要。
综合评价:设置入口,变相限制供给。
九、优化购销
探索降低文物商店准营门槛,优化文物商店在注册资金、专业人员等方面的设立要求,试点将符合条件的古玩、旧货市场中涉及文物经营的商户纳入文物商店管理。支持国有骨干文物商店逐步改革转型,培育形成大型文物流通企业。强化文物商店一级市场主渠道作用,鼓励文物商店拓展关联业务,加快提质升级,探索连锁经营。
关键词:
降低文物商店准营门槛
古玩市场纳入文物商店管理
国有文物商店改制、拓展业务
亮点:
国有文物商店的改制,业务拓宽,连锁经营。虽没有放开文物经营的市场主体多元化,但开了个小口子,放宽了准入门槛。
基本思路和制度安排是依据《上海市民间收藏文物管理办法》试行的经验和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上海市的政府规章实施来引领和推动文物市场繁荣发展。
对此,律师老钱曾专门发表了一篇针对此举的公众号文章《切莫盲目唱赞歌!文物垄断何时休?——〈上海市民间文物收藏经营管理办法〉应缓行》。
律师老钱认为:上海办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其一是宣誓作用,表明国家需要民间文物的开放经营来繁荣市场;其二是导向作用和承认作用;其三是先试作用和行业自律作用。
不足:
上海办法在全国推广还有许多方面需要完善:
一是观念落后,步伐过小。进程太慢,基础不牢,配套缺乏,服务僵化。
二是市场垄断,文物认定,无责鉴定,主体单一,监管僵化。以上核心问题不解决,文物经营市场继续垄断,整治乱象和有序发展成为一句空话。
此文件第九条规定,仍然按照上海的试点模式,继续限制其他市场主体经营文物严格来说是违反《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物权法》等法律规定。虽有放低准入门槛,古玩市场纳入文物商店经营,但不能有效改变营商环境,将继续阻碍文物经营市场有序开放。
文物商店的经营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早被历史淘汰,早已经名存实亡或者撤销或者改制。其经营主体的法律地位并没有现行的法律依据,违背了公司法,合伙法等市场商事法律制度的规定,早应废止。
退一步说,根据此条规定进行全部的改制,即仅存国有的文物商店必须进行改革,符合事业单位属性的划归事业单位管理,符合市场特征的进行公司化改制。即重构经营主体的法律关系。包括投资人、治理结构、管理层、员工的劳动法律关系重构。包括国有资产投资的保值增值责任、股东权利与义务。对内关系和对外经销关系、盈利模式,购销方式等制度体系必须全面改变,变成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参与市场竞争,优胜劣汰。
因此,此条规定的亮点在于强调国有文物商店的改革转型,加快流通。并允许文物商店拓展关联业务,探索连锁经营。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还应该增加允许私人开办文物商店,允许古玩城、旧货市场直接经营文物,不要人为设置门槛,只要进行工商登记,接受监管即可。还应许可收藏家开店经营文物,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有文物商店改制,以文物艺术品实物入资改制文物商店,或鼓励收藏家与国有文物商店其他经营主体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形成国有、民间商店合作共赢的市场开放模式,才能更好地优化购销,繁荣文物交易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增强文化自信。
综合评价:握紧文物商店许可准入职权。
十、做强拍卖
引导文物拍卖企业做好结构调整,通过标准化经营,促进在竞争中形成一批市场信誉度高、经营规模大、服务功能强的文物拍卖龙头企业。鼓励文物拍卖企业拓展服务领域和服务内容,从事居间咨询、托付保管、租赁展示等个性化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文物拍卖企业“走出去”,创建具有国际认知度和影响力的中国文物拍卖品牌。
关键词:
拍卖企业做强
扩大拍卖企业服务领域,允许从事居间咨询
托付保管,租赁展示
鼓励走出国门创建品牌
此条规定与民间收藏文物者关联性不大,如有意开办文物拍卖企业家,则有些利好消息。
一是国家支持拍卖企业做大做强,是否能放开征集藏家的藏品参与拍卖市场,还有待观察。
二是从事拍卖文物经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有了较大放宽,经营方式更加灵活,允许从事多元化经营,从事居间、托付、保管、租赁展示服务等,增加了盈利模式。民间收藏者如何参与其中,还有待实施细则的实施。
三是文物拍卖企业“走出去”,创建国际文物拍卖品牌,如何带动民间藏家的共同走出去,进行资源互换,为拍卖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拍品,实现共赢,还有待于新的政策和配套措施的实行。值得期待。
综合评价:依靠垄断做大做强。
十一、创新业态
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发展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经营方式,培育在线展示、交易、定制服务等新业态。进一步落实电商平台和平台内经营主体责任,加强对文物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支持文物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从事物流、仓储、展示、保险等相关业务。探索建立文物经营金融服务模式,引导和规范资本参与文物市场创新发展。推动流通经营与鉴定鉴赏、专业培训、展示交流、创意生活、文化旅游等关联业态聚集、融合发展。
关键词:
电子商务;在线交易;电商平台;产业链延伸;金融服务;资本参与
这条对文物经营主体的红利较多,但现阶段仅限国有文物能够享受该红利,辐射范围有限,对巨大民间收藏文物面临的科技和金融问题,治标不治本。希望进一步放开收藏文物交易经营主体资格,同时享受这一创新经营开放政策。
一是在电子商务方面有了支持流通的政策,享有现代化经营方式,如在线展示、交易、定制等新业态。
二是文物经营主体延伸产业链从事的范围有了很大的扩大,可以从事物流、仓储、展示、保险等相关业务。
三是首次提出了建立文物经营的全服务模式,为文物艺术金融开辟了通道。金融服务的介入和金融产品与文物艺术品的融合有了政策依据。此前,文物的金融化从未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这是个利好的信息。期待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制定出台更加详尽的政策支持措施。在深化文物市场经营的过程中,及时获得金融业的支持,文物、文博产业将得到更好更快地发展。
四是提出了社会资本参与文物市场创新发展的新理念和新政策导向,值得特别关注。只有国有资本或私人资本,甚至是国际资本的引入,文物市场的资本化、金融化,市场化才能真正搞活。民间文物收藏家的机会才会更多,关联的博物馆建设、展示展览、文创、培训、旅游等才能真正的聚态融合发展。此条规定的全面实施的红利落地值得期待。
综合评价:辐射有限,治标不治本。
(未完待续)

钱卫清简介:
钱卫清,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律师。
其先后任四级法院法官,从事刑事、民事和经济审判工作;曾创办中国人民大学国企改制研究所、跨国商事法律研究所并任所长;曾兼任北大、清华、人大等高校兼职教授。钱卫清律师被授予最具影响力品牌律师。
执业领域为:重大商事争议解决、企业改制、资产重整、公司治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有博物馆运营创新、艺术品金融服务、文物保护利用政策法律研究、文物犯罪刑事辩护等。其曾任中国国家博物馆首席律师、中国文物保护基金会法律顾问,创建文物艺术品“三确”规范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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