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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律与他律★
文/宋宜东(原创)
自律是一个人自警、自励和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能力,又是对个人利益、公众利益和他人利益一致性的认同。加强和倡导自律是社会进步的内在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一个人如果只愿索取而不愿奉献,只顾自己不顾他人,或者为了个人利益,而不惜损害他人和集体利益,是不可能在社会上获得真正成功与发展的,更是为社会大众和谐社会所不容的。

加强自律,始终不渝地坚守道德和法律底线,并在此基础上不断提升人生品位,提高干事创业和服务社会的能力,这是做人的基本准则,更是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必须牢记和认真履行的人生准则。

强调自律,就是要求人们要不为时尚所惑,不为积习所蔽,不为浮名所累。自觉地做到不与不三不四的人为伍,不让乱七八糟的事沾边,不做贪欲和私念的俘虏。强调自律,就是要求人们自觉做到位高,权重而不自傲,人轻言微而不卑。不钻制度和法律的空子,不践踏道德和法律的尊严,遵法守德,恪尽职守,乐于向善,勇于负责,敢于担挡。

强调自律,就是要求人们要努力在情所能及、力所能达的范围内,尽可能多的做一些有利于他人、有利于社会的事情。强调自律,就是要求人们要见贤思齐,见不贤而自省,经常反思自我、完善自我。就像革命老人谢觉哉那样,勇于“跟自己打官司”,和自我放纵的行为作斗争。

自律贵在持之以恒、防微杜渐、“慎始”又要“慎终”,做到“一念之非即遏之,一动之妄即改之”,决不让私欲、贪念在头脑中占了上风。他律是个人成长进步和社会发展所必需的外部条件,是来自外部的教育、批评、监督等约束。其中,教育是使人积累知识、分清正邪、明辩是非、陶冶情操、开启智慧之门,增强干事创业本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教育属于较软性的约束形式,批评是使人认识错误,改正错误,从消沉中奋起,从迷途中知返,在歧路上猛醒,在悬崖前勒马不可或缺的良药。批评属于较硬性的约束手段,监督则是通过组织、群众、舆论、制度、法律等形式,对行为对象进行的外部约束。其中制度、规章、法律等约束属于刚性约束,就像道路上的红灯,越线就要受到惩罚,甚至要付出生命的代价。他律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约束形式,是社会机器有效运转的关键所在,更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的重点。

自律和他律是社会文明,和谐与进步的内在要求和客观需要。自律是他律充分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他律是自律意识发挥作用的重要条件。没有自律,他律难以充分发挥作用。没有他律,自律也难以有效建立,二者不可偏废。他律越规范,自律的人就会越来越多。自律的人越多,社会就会越文明,越和谐,越进步,反之亦然。自律意识和他律意识的强弱,决定着一个人,一个团体,乃至一个政党、一个国家事业的兴衰与成败。

从心理学的角度讲,人人都有向善的心理需求和自律的意识。但不同的人,向善的需求和自律的意识有强弱之分。人人都有按照自己的心愿行事,而不受外在约束的心理需求,但人人都对他律存在着不程度的排斥性。历史和现实都反复证明,如果没有健全有效的他律作保障,建立在自觉基础之上的自律,只对道德层次较高的人才能够起到持久的作用。而对于绝大多数人,自律是难以持久有效地发挥作用的。

强调自律是重要的,更是必要的。特别是目前,在监督机制尚需健全,监督乏力现象依然存在的情况下,强调自律尤为必要。但是,社会的文明、和谐与进步,仅仅依靠个体的自律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几千年的人治传统形成的对制度法规的规避、实用乃至无视、亵渎和破坏,在一些人身上,包括在一些党员领导干部身上,都不同程度的存在着。近些年来,新制度往往面临着新路旧鞋的尴尬,钻制度和法律空子,往往成为某些人冠冕堂皇的理由和行为。面对这样的社会现实,指望人人都能自律,是不现实,也是不可能的。

因此,在社会生活中,过分的夸大自律意识的作用,而忽视他律作用的发挥,是会吃大亏、上大当的。特别是在公共权力领域,由于自由裁量度大,掌权者要时常面对着名与利、权与钱、美与色等种种诱惑,如果缺乏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措施,意志薄弱者往往就经受不住各种诱惑的不断冲击,成为私欲和贪念的俘虏,变成人民的罪人。

所谓罪犯,就是那些经不住名与利、权与钱、美与色等种种诱惑,最终做了私欲和贪念俘虏的人。那些倒下去的人,并不是因为他们一开始都是素质极差者,其中也不乏曾兢兢业业工作多年,为社会做出过重要贡献的人。他们中的许多人也曾有过长时间的洁身自好、忘我工作的经历。所不同的是,他们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条件下,没有战胜自我,最终败在了私欲和贪念的面前。从这个角度讲,从公民到罪犯、从公仆到罪犯,并不是相去十万八千里,有时也许只在毫厘之间,只在一念之差而已。

不妨看一看,社会上多少炙手可热的职位成了腐败的温床,多少关键性的人物,成了腐败的高危群体。近些年来,有那么多的人前腐后继,给党和国家的事业带来了难以挽回的损失,实在值得深思。这种现象的出现,不应该仅仅视为改革的阵痛,视为改革必须付出的待价。而应当从体制和机制上分析原因,并找出对策,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离开了有效的他律作保障,个体的自律是难以实现的,也是极为靠不住的。特别是在社会公权领域,决不能将任何人预设为道德高人,而疏于监督与管理,这已是被无数事实反复证明了的一条铁律。公权力的行施必须建立在健全有效的他律基础之上,坚持在他律有效的前提下,强调和加强个体的自律意识的发挥才是根本所在。

和谐社会的建立,需要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自律意识和他律意识的切实加强,呼唤适应时代特点和发展需要的他律体系的完善与增强。科学合理的设置权力,并将权力通过科学合法的程序赋予道德层次高、自律意识强、能干事、会干事的人,是确保事业兴旺发达的前提和基础,授权后辅之以健全有效的他律,防止其权力的滥用,则是确保事业兴旺发达的关键。遵循权力的设置、施行与监督的其内在规律,加强权力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坚持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可靠性,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管力度,实现他律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律化,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构建和谐社会必备的条件。

任何人,任何组织,不论职位高低,也无论位置多么特殊,都应当加强自律,并置身于有效的他律之中。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营造出“风气好,使人不忍为恶。制度好,使人不能为恶。惩戒严,使人不敢为恶”的良好社会氛围,促进和谐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审阅:杨长荣

签约作家简介:
宋宜东,笔名心如蓝天,诗词爱好者。有诗云:酷爱诗文不了情,心存善念向前行。不求显达淡名利,但写春秋鸣不平。

2021年11月24日晚原创首发
音频独唱原作《太湖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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