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0月30日,微博上一个叫“用户7573697976”的人公开发布控告信,称自己遭遇了套路贷,已被敲诈近千万。其称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关部门不作为乱作为,还有多位保护伞。
因为编者当时不在现场,也不是事件当事人,没有经历事件全过程,无法得知微博反映内容每一个细节和每一个文字是否全部属实和反映了事实真相,所以我们决定基本原文转载其微博立此存照,希望能够得到相关当事方的回应,同时呼吁主管部门能够介入调查,还原事实真相,给各方以公平公道。
微博截图。
我叫葛正亮,男,汉族,1958年9月生。身份证号320822195809085***.家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实名举报并反映我与王新海民间借贷案件审理执行情况。
我反映的主要情况是:王新海对我实施套路贷犯罪,诱我借他175万元,然后以月息17.65%计算利息,逼我出具2000万元的欠条,已对我敲诈勒索接近一千万元,如果江苏省高院的生效判决再被执行,王新海对我敲诈勒索的金额将达到1400多万元。
以下是王新海团伙对我实施的犯罪事实:
一,制造民间借贷假象,设计套路,诱我借款175万元。
2006年底,王新海得知我在灌南县堆沟港镇搞房屋开发,多次找我要求合作,2007年11、12月份,王新海先后四次通过银行转账给我175万元。
二,肆意认定违约,以月息17.65%计算利息,迫使我签订金额虚高的借条。
2008年5月份,王新海告知我,他要接手钱飞在灌南县李集镇开发的小区,要我将他的175万元还给他,经和他协商,王新海同意我在三个月内还清,但要求我按月息17.5%支付利息,本息共计502万元,并要求我打500万元借条,在他及其5个打手的恐吓威胁下,我被逼向他打了500万元借条,此后王新海同意我只要430万元就可以结清这张500万元借条。
2008年9月13日至2009年6月18日,我分11次通过银行转账向他还款430万元,但王新海拒绝退还500万元借条。
三,采取暴力、威胁和软暴力等手段,利用公安机关保护伞,借助派出所等特殊场所,对我实施有组织的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再次强立”债权“,强行逼取我1050万元的欠条和1500万元的分期还款协议。
2009年7月,王新海约我在灌南宾馆见面,说要退还欠条给我,第二天早上,我到灌南宾馆后,被他的同伙王兴军、小红兵、黑驴等十几个人强行劫持到灌南县新文化小区王兴军家的别墅内,王新海指使其公司副总姜正权列出一个本息计算清单,声称除已还的430万元外,还需再还1737万元。并称,”你现在没有钱还就要打借条,不打借条就杀了你“。我知道一旦打了借条,我和我的家庭就毁了,我就和他们周旋,忍受他们的打骂,恐吓,威胁,一直到中午12点左右,我才趁上厕所的机会侥幸逃脱。
此后大约二十天左右,王新海约我到明珠宾馆谈判。我为了取得证据,专门买了微型录像机,带上妻子唐丽冒险去见他。在见面中,我妻子用隐藏在包里的录像机摄录了现场情况和谈话,收集到了我和他之间整个对账过程及王新海团伙套路贷犯罪的重大证据。因为我不同意按照王新海的要求出具1700多万元的欠条,王新海不让我们离开宾馆,最后是在我的朋友陈海燕的帮助下,才得以脱身。
此后几天,王新海不停打电话找我,要我还款或者打借条,威胁要杀我。王新海还多次派他的同伙持砍刀到我家围门威胁滋事。2009年9月26日,王新海再次派其同伙王兴军、王勇、黑驴、小红兵等人持砍刀围我家门(位于新贵都小区),因我未在家,王兴军就对我的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孩子进行恐吓威胁,我妻子被逼报警,新海派出所出警人员查出王兴军等人车辆有多只砍刀,当场带走三名同伙。十几分钟后,王新海又带王兴军及三个年事很高的妇女到我家砸门,我妻子再次报警,新海派出所再次出警,要求王新海离开,但王新海不听劝阻,继续砸门,在此情况下,民警要求我妻子和王新海等人一起到派出所谈。
在派出所,王兴军等人当着警察的面对我妻子进行殴打威胁,扬言要开车撞死我妻子。派出所民警不仅不予制止,还当场放走了携带砍刀的三名同伙,并传唤我第二天到派出所处理。第二天早上我一到新海派出所,派出所有关人员就将我交给王新海等人看管,在派出所二楼调解室从早上8:30到下午2点,王新海及其6名同伙对我进行打骂侮辱、威胁恐吓,我多次大声呼救请求警察到场制止,但警察无一人理睬,我在被逼绝望,心理崩溃的处境下,在近六个小时的持续折磨之下,最终被迫签了王新海准备好的欠条和还款协议。
微博上的控告信1。
四,继续有恃无恐,利用公安和检察机关保护伞,采取更加极端的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强索”债务“。
在我签了协议和欠条之后,王新海更加有恃无恐,采取更为极端的黑恶势力犯罪手段,对我强索”债务“。在恐惧绝望之下,为了保全家人安全,我从2009年9月到2010年2月,又被逼分四次转账给王新海310万元。
此后我为了早日摆脱这个噩梦,我多次到公安部门举报王新海对我实施敲诈一案,时任连云港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赵健签批立案侦查,由刑侦支队副大队长朱峰负责具体侦办工作。2010年10月,朱峰找我了解案件情况,对我做了谈话笔录,我如实反映了王新海的犯罪事实,过了十天左右,市国税局的杨浩斌打电话找我谈和王新海的事,他听王新海讲我到市刑警支队告他,并说你们都是灌南人,有事好商量,并当场拨通王新海电话让我接听,王新海电话中叫我不要声张,万事好商量,过几天来新浦找我重新做手续。
2011年8月,王新海带多人在我开发的门面房上喷漆涂写大字,撬门,派人入住据守,有报案和派出所出警记录为证。
2011年10月,曾经办过我的行贿案件的灌南县检察院检察官姜惠成突然打电话叫我去他办公室,在路上我接到姜的电话,说王新海带了几十号人将灌南县检察院给围了,让我换车进去,否则会有生命危险。我临时找亲戚帮忙调换了车辆,才得以和妻子偷偷摸摸进到检察院,见到姜惠成之后,我才得知他是受灌南县副检察长张海峰的指示找我谈话,让我赶紧把欠王新海的1500万元钱还了,此间,姜多次与张海峰电话联系,向我传递王新海带着几十号人在检察院大门口,要把我抓走,要弄死我等等。
在我最终未答应姜的非法要求后,姜请示张海峰后,决定将我和妻子送到地下时候乘检察院的警车并由一名法警护送我们出检察院,要我们趴在后座底下,并要求司机和法警将我们送到灌南县和盐城响水县交界的三口村,并要我通知人到三口接应,我和妻子就这样被检察院的人神神秘秘地送出了检察院,一直到三口村,送到我通知来接应我的徐忠诚、葛益祥手中,根据姜惠成和张海峰的要求,随行法警对移交现场还进行了拍照留存。
微博上的控告信2。
五,实施虚假诉讼,利用其在江苏省高级法院的保护伞,骗取法院判决,通过法院强制执行实现其敲诈勒索的犯罪目的。
2011年12月,王新海在暴力逼债未有结果的情况下,以暴力逼迫威胁等犯罪手段取得的欠条和还款协议为证据向连云港中院提起民事讼诉。其在诉讼中主张我因开发房地产急需资金,多次向他借款,时借时还,截止 2009年9月27日,剩余借款累计1500万元,并在公安派出所达成还款协议,并出具1050万元欠条一份。此后,葛正亮仅还款80万元。请求判令葛正亮偿还借款本金 1420万元,利息 462万元,共计 1882 万元。
连云港中院经审理,因王新海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借款交付事实,无论是王新海认为已经偿还的 175 万元借款,还是其主张后借的 1050万元借款,王新海均未提出一分钱的交付证据,而葛正亮抗辩其已经偿还全部借款本息,王新海本案主张的均是非法高息的主张证据充分,连云港中院据此认为王新海主张的借款事实未得到证据证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后王新海上诉省高院,2013年江苏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015 年,连云港中院第二次审理本案,经审委会研究认为王新海的主张证据不足,再次判决驳回王新海的诉讼请求。
王新海再次上诉。2016年,江苏省高院改判葛正亮向王新海还款 310 万元及利息。高院办案人员在已查明本案借款数额实际只有 175 万元、其他借款数额均未交付的情况下,不顾一审法院两次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故意回避本案套路贷犯罪性质,故意违反法院内部审判管理规定不报高院审委会研究,办关系案、金钱案,在没有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认定本案借款数额为 1050万元,减去已付的 740 万元,得出还要葛正亮还款 310 万元的结论。
江苏省高院法官秦岸东在二审中,帮助王新海收集证据一个人来到连云港找新海派出所民警贾军生、朱宁海谈话。
而连云港中院在两次审理中,办案法官多次到新海派出所了解情况,但新海派出所无一人承认参与和主持了我和王新海的所谓调解,派出所领导也不能提供主持调解的具体人员,不能提供调解笔录和民警签字的任何谈话笔录。事实上,当时只有我一个人被王新海等人控制在派出所二楼调解室,对我进行强迫威胁和打骂,派出所民警无一人出现在现场,上述二人明显是做了伪证。
2011年12月23日新海派出所的出具的情况说明也不是事实,2009 年孙永效还未到新海派出所任职,根本不了解当时的情况,派出所也没有任何相关调解笔录,孙永效向王新海提供虚假的情况说明,涉嫌伪造证据,帮助套路贷犯罪人员进行虚假诉讼,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上述三人提供的虚假的证言和证据,不是形式和程序不合法而且其内容也不能证明王新海的主张。但江苏高院却据此作出了重大改判。
微博上的控告信3。
2019年,葛正亮向江苏省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监督申请书指出二审判决存在以下明显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根据上述规定,本案中,葛正亮已经提供相应证据证明2009年9月27 日之前的 235 万元(实际只有 175 万元)借款已经以 430 万元清偿了全部本息包括非法彼利息,2009年9月27日出具的欠条项下的 1050 万元借款实际并非新出借的借款本金,王新海也不能提供交付借款 1050 万元的证据,王新海称该笔借款是由以前借款累计形成,葛正亮对此不予认可,并抗辩在此之前双方之间除上述 175 万元借款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借款关系,该1050万元借款均是 175 万元借款的非法高息。葛正亮对其上述抗辩不仅作出了合理说明,也已经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葛正亮的证据具有明显优势二审法院应当采信并认定王新海主张的借款已经偿还。但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却严重违反了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违背了上述司法解释确立的裁判规则,故意不适用上述法律,具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明显嫌疑。
首先,二审法院以王新海提交的欠条和还款协议系“双方发生冲突后,经派出所出警处理并通知双方共同到派出所协商形成的债权债务凭证”,就直接认定该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当时确实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存在明显错误:
1、本案报警的原因是王新海一伙聚众持械上门进行暴力威胁和恐吓,实施敲诈的犯罪行为引起的,根本不是什么经济纠纷引起的冲突。
2、新海派出所出警后未对违法行为人进行任何处理,更未调查核实收集任何所谓的经济纠纷方面的证据和情况,新海派出所通知双方第二天到所里处理“经济纠纷”完全是违法的。
3、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行政管理职权过程中,发现涉及经济纠纷的,也仅能对双方争议不大、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经济纠纷进行调解,即使本案属于经济纠纷,因双方争议激烈、金额巨大、债权人未出示任何债权凭证,新海派出所调处这样的经济纠纷明显超越职权。
4、新海派出所未指定任何人主持调解,未核实证据,未听取双方陈述,未制作任何反映调解过程的笔录,还款协议上没有公安机关盖章,也没有主持调解的公安人员签名,根本不具备行政主体主持调解的合法形式、程序和效力。二审法院经调查亦明确认定上述欠条和还款协议非派出所民警主持调解达成,但仍然片面强调所谓的“形成背景和形成地点”,故意夸大其证明力强于一般民事证据,违法认定欠条和还款协议的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5、本案欠条和还款协议既不是公安机关主持调解形成的,也不具有公书证的性质,根本不能据此直接认定债权债务关系真实成立。二审法院违反证据裁判原则,未考虑葛正亮提出的合理说明和反驳证据,未结合全案事实、证据和辩论情况,昧于良知和经验法则,未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和实体法的规定,对证据进行全面客观分析评判。二审法院此举不仅违法,且有明显的枉法裁判之嫌。
这个案件打到了最高院。
其次,二审法院未采信葛正亮一审提供的录像资料明显错误。
该证据经过法院委托鉴定,未发现经过剪辑处理。法院还委托翻译人员对有关方言进行了翻译,该录像资料经过质证,王新海对其主要内容未提出合理异议。该录像资料完整客观地反映了双方的对账过程,能够证明本案借款本金金额、借款时间、借款利率、还款情况、利息计算方式及利息数额等内容,是本案的重要证据。
该证据填补了还款协议中王新海故意掩饰并加以遗漏的结算过程中的重要信息,能够还原双方结算的客观情况,能充分证明葛正亮的抗辩所主张的本案借款未实际发生,是王新海强行索取的非法利息,是对王新海提供的借款证据的有效反驳证据,一审法院在两次一审中均正确地采信了该证据,但二审法院却以该录像资料是葛正亮“单方摄制、不能清晰、完整地反映双方结算过程”为由,不予采信。二审法院此举涉嫌枉法裁判。
第三、二审法院认为在欠条和还款协议形成之后葛正亮又向王新海支付了 310 万元,这一“实际履行行为”与葛正亮提出的“欠条和还款协议形成之前就已还清借款”的主张相矛盾,二审法院的这一认定片面割裂了本案事实和证据,有违良知和证据法则,已经超出了合理心证范畴。
葛正亮在王新海持续的、一次比一次有恃无恐的暴力威胁、恐吓和侵扰敲诈之下被逼出具了欠条和还款协议,并产生了恐惧绝望心理,之后支付的 310 万元并非其自愿履行行为,而是在恐惧绝望心理支配下为保本人和家人平安,防止进一步的暴力伤害和滋事侵扰而被逼无奈之举,葛正亮在欠条和还款协议被逼形成后,给其造成了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灾难性心理影响,事后的支付属不正常非自愿的行为,不是正常自愿履行债务,更不能以此行为推定事前的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二审法院将此认定为自愿履行债务行为,并以此推定还款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仅违法、不公正,也完全丧失了法官应有的良知。
同时也提出王新海在两次一审和第一次二审过程中均是主张借贷关系,在第二次二审中,王新海在自觉借贷关系无法通过法院审查、此路不通的情况下,突然改称本案不是借贷而是合伙(开发房地产)关系,应按合伙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其主张的合伙关系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2019年4月江苏省检察院立案受理检察监督申请,此后于2019年4月29日省检以案卷尚未归档无法从省法院档案室调卷为由,中止审查,直到2020年12 月21 日通知恢复审查。2020年12月28 日省检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其所称理由仅仅是对二审判决的照抄,并未依法审查证据和二审所适用法律,令人不能接受的是,省检审查本案期间,正是在全国范围内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和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的窗口期,两高出台了多项政策和司法解释,要求司法部门履行职责依法严肃查处此类犯罪,全面纠正错误裁判。但办案人员在此期间却中止审查,一拖就是将近两年。
2019年9月21日,葛正亮举报王新海黑恶势力团伙套路贷犯罪案件由连云港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立案侦查,目前尚无结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省检应当中止审查,等待司法案件的结果。
在实体审查方面,省检办案人员未能认真履行民事检察监督职责,在审核分析证据和本案法律适用方面,违反法律规定,并未进行实质监督,对二审错误视而不见,具有明显偏袒被申请人的嫌疑,不支持决定书犯了二审判决中的所有同样错误。
(注:全文文图俱来自第三方提供,不代表编者立场,转载发布此文是为了追求真相,抵达事实。)
葛正亮称已向全国扫黑办举报。
编后记:
因为客观原因,本文中涉及的诸多细节和情节,未能一一核实,因而广大关心此案的民众和舆论,呼吁涉案各方人士和当地相关部门能够回应公众关切,进一步公开说明事实真相和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舆论也希望当地司法机关,能够践行总书记的指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葛正亮家庭遭遇的这起民事案件,以及由此引发的刑事案件,最终会有什么结果,社会大众拭目以待。
葛正亮微博发布后,有好事者和王新海取得了联系,就博文所称他和他的人员的涉嫌“套路贷”、涉嫌“非法侵入住宅”和指称多名公职人员充当“保护伞”等相关问题进行求证,他回复了短信进行回应。
他的回复主要内容为:这些问题去询问相关司法单位即可,这些问题公安、法院、检察院、纪委都已经给出结论。
前期报道:
为了读者全面了解案件过程,平衡双方观点,编者搜集此前关于此案的一些文章,网络搜索可见,网址附后。
1、《“借贷百多万被套路千万?刑案迄今尚无满意结果?”》
http://www.kanbatv.com/home/user/show/id/15150.html
2、《千万纠纷案启示:遭侵害速报警,否则后悔莫及!》
https://new.qq.com/rain/a/20210504a04tck00
3、《连云港千万案打到最高院后,涉犯罪被举报到全国扫黑办》
https://page.om.qq.com/page/OkzawqslyrYu0qMLAlwB9xww0?ADTAG=tgi.wx.share.mess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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