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法院法官王海涛滥用职权、支持虚假诉讼、枉法裁判,导致控告人倾家荡产的控告
控告人:张培凤、女、1961年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文化路5号北二单元8号
一、2016年李常青(山西吕梁市临县招贤镇贺家湾村)为获得不义之财,采用套路贷款方式诱惑控告人丈夫结算后变更字据,而旧的字据谎称不在手头或以打下新条旧的条子没用了来搪塞我丈夫而未抽取变更前的条子,数张条子失落在李常青手中,他便以这些失落的条子为依据起诉到法院,控告人的丈夫实际只借李常青25万元。李常青是一个无职业的游民,例如:2015年2月25日出现三张借据,合计数额高达52万元,其一控告人当时不需要借款,其二如需借款的话,打一个条子就行,为什么要分开打成三张借款条子呢?其三惊人天文的高额数字,你有资金实力吗?现金来源是哪里?事实根本不符合常理。
李常青采用套路贷手段,在实际借款25万元的基础上,年复一年利滚利,将未抽取的借款字据,作为虚假诉讼的依据起诉到法院,李常青是一个曾以伪造假存单被柳林公安局拘留过的人。
二、王海涛违反《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滥用职权、放弃法律、大胆制造冤案,违反《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组合假的合议庭,利用法律戏弄控告人。王海涛为达到办冤案的目的,在庭审时审判长薛雨忠、审判员侯明清、书记员苗成栋都未参加庭审,王海涛胆大妄为违反法律规定,独自审判案件,并还私用所谓的书记员(女)为酿造冤案留下毒素,控告人案后得知,王海涛还逼迫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在判决书上签字,王海涛的行为是与法相悖的,法理难容。
三、王海涛违反《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审理李常青虚假诉讼一案时违反证据规则、违反法律适用溯及力,采用自由裁量权,对控告人的陈述毫不采纳、枉法作出判决,让控告人实际借李常青的25万元,由王海涛依照李常青的虚假诉讼判为本金192万元、利息84余万元,利息将近所判本金的一半,导致控告人倾家荡产,在法治社会过着流离失所悲惨生活。
四、王海涛违反《民事诉讼法解释》152条规定,对控告人的房产一处172.46平米、一处是100.46平米、地下室8.87平米实施违法保全,而李常青只抵押担保了一处88.37平米、一处90.4平米的房子,两则相比数量相差很大,再者从地里位置、房子质量价值也差距甚大,保全不符合152条规定,实属违法保全,王海涛滥用职权,实施违法保全助长违法人员的气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惨害了控告人。
五、王海涛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继续办冤案,与党的政策顶风作浪,法律是维护老百姓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法院有王海涛这样的法官,让老百姓再去哪里申冤?为此特向有关部门控告,敬请领导查清事实真相,为咱老百姓撑腰作主,对王海涛严惩不贷,还控告人一个公道。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已向吕梁市第5指导组邮箱、微信投诉,但至今未有任何回音!
控告人:张培凤 139****1547
2021年8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