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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区历史上的今天-1932年7月13日:修改暂行税则
1932年7月13日,为弥补财政来源的不足,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中央执行委员会发布第七号命令《关于修改暂行税则问题》,普遍提高各项税率。
《命令》指出:“革命战争向前发展中继续的得到了伟大的胜利,夺取中心城市完成湘鄂赣几省革命的首先胜利,以扩大反日反一切帝国主义的民族革命战争,争取全中国革命胜利,这是革命的当前主要任务。为要完成这个任务,充足革命战争的经费和红军的给养,是保证革命战争继续胜利的一个主要条件。税收为国家财政的主要收入,国家的行政费、革命战争的一切经费,主要的来源应当出自税收。”
1931年11月7日至20日,第一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召开,宣告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从此,党和工农民主政府领导人民群众,开展武装斗争,进行根据地的政权建设、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设立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是苏维埃政府财政工作的最高领导机关,财政人民委员部设税务局。 中央苏区税收的创建及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财税工作的一次伟大尝试,为支援革命战争、促进苏区经济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人民财政委员部税务局旧址(瑞金沙洲坝)
苏区的税收,首先是保证红军的供给。打土豪、富人捐款、发行公债等,这些办法只能是临时的、应急的和部分的,只有税收,才能为红军的供给提供稳定的来源。其次是保护和促进苏区经济的发展。
1931年11月2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规定,审议通过了《关于颁布暂行税则的决议》。决议指出:“国家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税收是主要的来源。中央政府根据宪法的规定,废除国民党军阀的一切赋丁粮,苛捐杂税、厘金等,实行统一的累进税。”同年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副主席项英、张国焘共同签发了《暂行税则》。该税则规定税的种类为商业税、农业税、工业税三种,并确定了各税种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从而统一了中央苏区所辖范围的税收种类和政策。
《暂行税则》
同年12月,中央执行委员会还发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暂行财政条例》,除明确统一的苏区财政预决算制度和有关事项外,对收税机关和工作程序作出了规定,《暂行财政条例》指出:“一切国家税收,概由国家财政机关(中央及各省、县区财政部及城市财政科)按照临时中央政府所颁布的税则征收,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规定税则或征收,但每年或每季开始征收税款,必须接到中央财政部开始收税的时间与手续等的规定的通令,才能征收,中央财政部得指定银行,代理收税。”《暂行税则》和《暂行财政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中央苏区统一的税收制度的创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税收史上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暂行财政条例》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于1932年7月13日发布第7号命令,对《暂行税则》进行了修订。命令指出:“本执行委员会鉴于目前革命的需要与保障革命的胜利起见,因此必须变更一九三一年十二月一日所颁布的暂行税则的税率。”新修订的《暂行税则》与以前的比较,税率和减免规定作了较大的调整。如商业税,一是将13个等级调整为14个等级,最低税率由原来的2%调高到6%;二是将起征点从200元调整为101元,征收期从原来的每年征收2次调整为每月征收1次,季节性生意从原来生意结束后征收改为按次征收;三是对肩挑小贩由原来的一律免税改为资本在100元以上者就要收税,取消了原来对肩挑商的免税规定。农业税则规定对过去富农的征税要特别加重些,同时扩大了对雇农、雇工享受免税优惠的范围,并附发了江西省新的农业税税率表,供各地参照执行。江西省新的农业税将起征点从4石调为3石,而且规定收干谷3石的税率为4%,15石及以上的税率为18%,均比过去有较大提高。
由于税率大幅度提高,加重了一般农民特别是商人的负担。继《暂行税则》修订之后,结合实践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中央苏区临时中央政府及其所属的财政人民委员部对税制又进行了多次调整,中央政府又先后发布了土地税征收细则、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农业税暂行税则、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关税征收细则等,以完善税收制度,加强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
例如,1932年8月26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第20号命令《几种商业品减税问题》规定:凡是从苏区将出产品如谷米、豆子、菜油、木、烟、纸(粮食不够的地方例外)等农产品运往白区发卖者,一律减收半税;凡从白区贩运盐、火柴、棉花、药品、医药器具、钢铁、手电筒、电池等到苏区者,也一律减收半税。
其次,在享受减免税政策的人员方面,中央苏区也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32年8月15日,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规定“政府工作人员在服务期间,本人及其家属(即父母妻子)可按照应纳之国税税额,减收半数,用以减轻政府工作人员的家庭经济的负担”。1933年9月1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新的《农业税暂行税则》,除对政府工作人员和红军家属等继续实行减税政策外,还对雇工和工人分田者享受免税的政策作了比较细致的规定。1933年11月8日,对农业税减税免税问题又作了补充规定,重点对红军家属实行减免税。随着战争形势越来越严峻,为了彻底粉碎敌人围剿,保证红军给养,各革命团体、政府工作人员和广大工人群众纷纷请求不享受减免土地税的待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于1934年8月1日发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税免税减税暂行条例》,批准大家的请求,对各级政府及革命团体工作人员及其家属不再减免土地税,对红军家属则仍免征土地税。
虽然,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实施的时间不长(1934年10月中央红军主力从瑞金开始长征后中断),但却为各革命根据地及后来陕甘宁边区税收制度的建立、完善乃至新中国税收制度的建立,树立了成功的范例。
中央苏区税收的创建及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管理财税工作的一次伟大尝试。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在我国社会主义税收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中央苏区创立的税收制度及其实践,不仅为苏区政权的巩固、发展及红军作战提供了有力的财政保障,对苏区当时的政治、经济、军事斗争产生了巨大的促进作用,推动了苏区的经济和社会的进步,为新中国培养造就了一大批财税工作的骨干,而且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仍然产生着深刻的影响。
供稿:瑞金红色文化传承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