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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1日,临汾市隰县午城镇村民反映:在午城镇宜家庄村大山深处有人私挖滥采砂石,随处排污,现场遍地污水淤泥。据了解,砂石山开采区位于宜家庄村附近3公里处深山里,违法私采企业并未办理任何相关的开采手续,盗采都在晚上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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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即,记者于6月21日前往午城镇镇政府,向政府李姓领导反映,希望午城镇政府能肩负己任,严厉打击私挖滥采,还老百姓碧水蓝天。
国家领导曾说,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但因“私挖乱采”,绿树倒地,树根狼藉,岩石裸露,山体、植被、生态环境遭受到严重破坏,且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在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噪音、粉尘等污染,严重影响了村民们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使老百姓们苦不堪言。不仅造成了环境破坏,资源流失,而且严重损害到广大群众的利益,国家财富被非法掠夺,严重影响到国家的财政税收,不容宽恕。
政府曾三令五申的严禁私挖滥采,但还是有部分地区“顶风作案”,视政令如废纸,无法无天。在国家严厉打击的情况之下,还如此放肆,俨然是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挑衅;在此事件背后折射出:其一是当地监管部门的“不作为”,其表面上是对私自挖采行为的零容忍,背地里却对违法采挖企业的视而不见,熟视无睹,其“缺位”为违法挖采者牟取私利提供了便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二是官商勾结之嫌,政府内部腐败之度。
据了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正规采石场的开采和加工生产需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国土部门的《采矿许可证》,安监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环保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等等。除此之外,因采石场属于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还需办理农用地和土地征收手续。
近年来,政府部门为了治理“私挖滥采”现象,出台不少法规和文件以彻底整治“私挖滥采”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私挖滥采”始终采取“露头就打”和“零容忍”的态度。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除此之外,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私挖乱采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的决定》(晋政【2005】30号)明确规定:“乡(镇)辖区内发现有非法私挖乱采并且采取有效制止措施的,对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且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私挖乱采的通告》,加大打击非法私挖乱采的力度,对在打击非法私挖乱采方面工作不力的党政人员给予严处,乡镇辖区内发现两处非法私挖乱采的,乡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免职,发现两处以上的,乡镇党政一把手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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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在现场,记者还发现大面积的污水渗坑,“污水渗坑”是因废水排放而引起的环境污染,,其就像是土地身上的“毒瘤”一样,严重损害土地安全,据了解,污水渗坑比一般的工业废水更难治理,且对地表污染极重。
私排污水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与国家领导提倡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相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给予10万元顶格处罚。据第六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近年来,一直都是“先污染,后治理”的解决模式,低效且无力,但要彻底处理污染问题,要先把“污染”的念头扼杀在摇篮中,加强监管,把污染企业想逃避监察的想法扼杀,并严格惩治,做到“杀一儆百”。
国家积极号召要打好环境保卫战,守护绿水青山,给人民创造舒适的生活环境,这不仅需要政府的主导、企业的主动作为(任何企业,必须在国家允许范围内进行生产,切忌只顾追求个人利益,忽视环境保护),更重要的是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不让悲剧再度发生,监管部门严格强化监管促提升 夯实责任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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