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的军人辩护人经历
作者:宣锦坤
1980年,我从南昌陆军学院学成,安徽省军区聘任我为人民解放军驻皖南部队的军人辩护人。
1981年,徽州军分区独立营的温州籍老兵快要退伍前,有个温州商人,到徽州屯溪市去卖走私手表,被屯溪市工商局没收了。这个温州商人,即告诉快要退伍的老乡老兵,老兵冲到工商局二楼会义室,把工商局没收了的走私手表,全部抓起来装入旅行包,交给老乡商人,叫他赶快离开屯溪市,到别的地方去卖。
结果,工商局很快把此事向社会散布消息,说徽州军分区部队无法无天、擅闯市工商局,抢了工商局没收的走私手表,抢了国家财产。
当时,地方的基干民兵都有枪在家的,一煽动,老百姓起来,把独立营的围墙推倒,带枪的开了枪,部队集合撤出。
当天夜里 美国之音播出 : 皖南共军与老百姓打起来了!南京军区王六生副政委(开国少将、)坐直升机到徽州处理。
军队和地方都抓了人。那时法制还不健全,一抓起来,就是叫犯人,后来才改称为犯罪嫌疑人。军人犯人被关押到合肥的省军区军人看守所。
经安徽省军区军事检察院并报经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以抢劫罪起诉到军事法庭,
确定,由我出庭为军人罪犯辩护。


当时,我国律师制度刚刚恢复,对为罪犯辩护,社会还不是很认可:为犯罪分子讲话,是不太光彩的事。而罪犯本人,也认为我为他辩护,是实施律师制度,做做样子的。
为了消除地方的影响,确定要到徽州屯溪市公开开庭。
而我在接到开庭时间的通知后。按规定,进行会见罪犯本人,查阅所有相关案卷材料。这个案子不是很复杂:时间、地点、人证、物证、傍证齐全。罪犯本人也供认不讳。军事法庭判案还有一种居高临下的传统。省军区和南部军区两级军事检察院认定为抢劫罪。我当时想:恐怕没有多少辩护的空间了。
但我还是用了一个星期时间,到屯溪市实地调查事件真相,想尽办法找到卖走私手表的温州人核实证据(当时罪犯本人不知道他的老乡逃到那里去了,走私人,看到闯大祸了,也隐避起来了)。
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被我找到,并查到了:工商局没收走私人的手表后,一拿了之,并没有开具没收的收条。(这在当时是普遍性,东西拿进工商局,就是算罚没了)。我找到走私人,并把工商局没有开给他收物凭据的话,叫他签字画押。后又去工商局核实,工商局很不配合、不太情愿。
开庭时,我首先对犯罪军人训拆一通,也为傍听的老百姓平平心。
而后详述了我的辩护词:工商局从卖表人那里拿来手表,没有开具出收物凭据。手表虽然放在了工商局会议桌子上了,但此时,还不能视为是国有财产。你没有开具出收条,也还可以视为是卖表人的财产。何为抢劫国家财产?何来抢劫罪!后来,法庭采纳我的辩护意见,以寻衅滋事罪轻判结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