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中社区党委邀请法律专家给党员讲解《民法典》
李中旺报道 3月18日下午,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党委,邀请法律专家上海兰迪(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吴武铃律师和广东俨道律师事务所的李腾律师,在雅颂居花园二楼会所会议室,对《民法典》相关条款进行了专题讲座。

《民法典》颁布之后,为了使党员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点,福中社区党委特邀请法律专家给党员举办《民法典》条款知识讲座。通过讲座 ,使听课的党员对《民法典》内容总体上有了基本的了解。对在日常生活、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哪些借款需缴税,哪些不需缴税;买卖发票可能触犯刑律;哪些合同的签订是合规有效的,哪些是违规无效的等问题进行了讲解。通过听讲座,大家对上述内容,有了比较明确的认知,怎么做才不至于违法犯规,心里有了谱。为带头遵纪守法奠定了法律理论基础。

讲座由福中社区党委副书记陈惠璇同志主持并进行了简短的学习动员。


吴武铃律师具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和律师三证,她主要是围绕《民营、私营企业家必知的税务合规》给大家进行了讲解。她近期了解到,随着《民法典》的实施,法律法规覆盖到了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有不少的民营、私营企业家因为税务问题而吃亏受罚。所以,她首先介绍了当前税务监管的大背景;其次,通过三个案例来阐述民营、私营企业家用私人账户收款,不但无法避税,还给企业挖了不少坑,并且面临税务局的罚款;第三,吴律师用税务处罚决定和不同的案例,解释了哪些情形下股东向公司借款需要交税;讲解了买发票可能触犯刑律;同时阐释了如何合法有效应对税务稽查等问题。

吴律师还针对不同的税务合规问题,讲授了解决方案,并强调税务局针对偷税行为的追溯没有期限限制,不仅要补税,还可能要交滞纳金和罚款,甚至蹲监狱。因此,大家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不能触碰法律底线,自觉遵纪守法。

李腾律师主要分七点讲解了《民法典》中合同无效的情况之规定。

一是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法典》第二十、二十一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成年人和不满八周岁的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三是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四是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五是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六是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七是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