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从根本上遏制法院和法官腐败
司法腐败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不依法办案,以权谋私,以法谋私,以关系谋私,执法不公,执法犯法等违反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的行为。
严重的司法腐败,最终都会演绎成犯罪。
可以说,在腐败中,最大的腐败是司法腐败;在司法腐败中,最大的腐败是法院和法官腐败。

为什么说最大的司法腐败是法院和法官腐败?其理由如下:
首先,司法公平是社会公平的底线,而法院和法官是掌管这一底线的的部门和个人。
这就好比一个瓶子,一个盆子,一个器皿……,如果连底都掉了,就已经是废物了,就不能再用了,如果边角损坏一点,还是能够对付使用的。
其次,司法权高于行政权。
司法权可以审查行政权,可以支持或者撤销行政决定。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来看,除了第十三条规定的: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除上述不可诉之外,其余的行政行为都是可诉的行政行为,而且,可诉的行政行为仍然在扩大。
再次,司法权是立法权得以贯彻的关键关键。
立法的目的是有法可依,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司法权是实现立法的关键手段。
第四,公检法司四大机关,最为关键的是法院。
尽管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第一线,尽管检察机关负责公诉和法律监督,尽管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对服刑犯人的监管,但是,不论是当事人受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还是减刑,最终都要由法院来决定,最终都要经过法官来实施。
既然法院和法官那么重要,为什么不加强管理和监督?
其实,我们国家已经对法院和法官进行了很严格的管理和监督,不但制定了《法官法》,《人民法院组织法》,还制定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等,最高人民法院更是制定了一大批相关规定,《公务员法》、《监察法》也把法官纳入了监督管理范围。
在机构和人员管理方面,县级以上各级党委设立了专门的政法委,还有人大的依法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党的组织人事部门的人事监督,行政机关的收费和财务监督,…等等。
恰恰是因为这么许多的法律法规和部门,导致法院成为监督的真空,法院和法官也成了腐败的重灾区。
因为从管理学上来讲,如果一个人有两个上司,那么,这个人就会利用两个上司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他会架空两个上司,就是请假,他也会只给没有工作布置的那个上司请假,只要他不愿意干那个活,他就会让另一个布置工作的上司成为摆设。
如果他想干的活和事情,他也会让其上司同意,他可以在这个上司面前说那个上司已经同意,也可以在那个上司面前说这个上司已经同意,反正招法多得是。
现在,我们的法院和法官,顶头上司可以说至少有四个:党委,政法委,人大,组织部。而且,政法委的人员组成极其全面,就连政府的常务副职都是政法委的副书记,你法院院长究竟听还是不听?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始终就是让原告败诉为主。
而反过来,来自人民群众和媒体舆论的监督,则显得微不足道。
从根本上遏制法院和法官的腐败,不能仅仅依靠从 上而下的改革,还更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尽管,这种监督已经写进了《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第六条:“人民法院监察工作应当坚持依靠群众,监察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权向监察部门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但是,实际执行起来,实际操作起来,根本就实施不了。因为法院担任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的法律水平多数不如法官,他们监督不了法官,也没有赋予他们监督法官的实际权力。
现在,进入法院已经全方位安检,法官已经被锁进了笼子里,如果不加强对法院和法官腐败的有效遏制,法官回家也会被锁进笼子里,中国法官这一职业,恐怕会成为世界上最为危险的职业。
为了减少法官的危险,为了减少法院和法官的腐败,为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为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我们一定要遏制法院和法官的腐败,任何社会,任何时代,都不允许腐败滋生,何况我们的社会主义国家。 朱以山 责编:张仙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