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陈建斌、潘粤明主演的电视剧《爱我就别想太多》刚结束热播。剧中讲述了一名40多岁亿万富翁李洪海,执着于寻找“不谈钱”的爱情,意外邂逅年轻漂亮的夏可可女士,以包子铺老板的身份来试探对方后,两人坠入爱河并迅速结婚,结果李洪海发现对方早已得知自己钻石王老五的身份,又执意离婚引发的故事。观众们对该剧褒贬不一,更引发了大家对老少恋、物质婚姻的探讨。
今天,笔者综合剧情聊一聊与恋爱、婚姻相关的法律问题。
恋爱协议是否有法律效力?
剧情简介:剧中,潘粤明饰演的律师莫衡,与女友杨丽雅订立“恋爱协议”,让观众们惊呆了他作为法律人的恋爱“套路”。协议中约定两人每周见面三次,每晚电话十分钟,不能随意亲吻等,如有违反,罚款2000元。别人谈恋爱消费增加花钱多,他谈个恋爱还能净赚点外快。
那么,情侣在恋爱期间签订这样的协议是有法律效力的吗?
法律解析:“恋爱协议”表面上是合同,但本质属于双方对彼此身份关系的约定。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了,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内。其次,恋爱关系并非有法律效力的夫妻关系,双方还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权利和义务。故该协议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
剧中的杨丽雅按协议向莫衡缴纳罚款也是其自愿行为。也就是说,若她不愿支付,莫衡依据该协议请求法院判令杨丽雅支付,这样的诉请是不能得到支持的。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情侣之间为表达心意也会签署一些涉及在恋爱期间共同出资的财产分割与权属归属的协议,例如与恋爱期间财物赠与相关的协议,那么若协议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要件,涉及该部分的协议有效。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情侣在特定情况下签署的“忠诚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也是不予受理或裁定驳回起诉。我国婚姻法规范的是合法夫妻关系,情侣关系、未婚同居关系不是婚姻法调整的范围,恋爱是自由的,恋爱时不得脚踏两只船只是道德范畴的要求。
离婚协议可以约定定金、违约金吗?
剧情简介:陈建斌饰演的亿万富翁李洪海,执着于寻找“不谈钱”的爱情,以包子铺老板的身份来试探夏可可,两人坠入爱河后迅速结婚。结果李洪海发现对方早已得知自己钻石王老五的身份,李洪海执意离婚。
因担心离婚影响公司上市计划,李洪海提出以婚前个人财产支付人民币1000万元给夏可可,双方三个月后离婚,并提出预先支付100万元定金。
那么,假设协议到期,女方不同意离婚,定金如何处理?
法律解析:定金,为了担保合同履行,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那这是否意味着,收到100万元定金三个月后,如果女方不同意离婚,就需要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吗?
我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由于定金条款限制了婚姻自主权,干涉婚姻自由的离婚协议违法无效,因此该条款也不能适用于离婚协议。若三个月之后,夏可可与李洪海不离婚,女方也不应当双倍返还定金200万元。
在现实生活中,为了尽快完成对财产的分割,在签署离婚协议时还会出现约定违约金的情况,那么这样的约定条款是否有效呢?
其实在司法实务中,关于《离婚协议书》中违约金条款的法律效力,各地法院的做法并不统一。江苏省高院曾在2019年7月18日颁布的《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50个热点、难点问题办案参考第26条中明确表明了对这个问题的处理意见,其载明了“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属于普通民商事合同。离婚后夫妻一方以夫妻另一方未履行离婚协议为由主张按照离婚协议约定支付违约金的,不予支持。”虽然此《办案参考》没有立法意义上的法律效力,但在实践中,江苏省各基层法院会参照执行。
由于尚未出台全国性统一的法律条文,所以各地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详细规定,但各个规定可能会有差异甚至完全相反。在有些裁判案例中法院则认为,离婚协议违约金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约定合法有效,且有利于督促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协议义务,同时应兼顾公平原则,综合考虑履约情况,法院也可适当调整违约金数额。
因此,依据目前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约定违约金条款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看案件归哪里管辖。选择管辖法院也可以作为发生此类纠纷时的诉讼策略之一。
离婚协议能否对婚前财产进行约定分割?
剧情简介:因担心离婚影响公司上市计划,李洪海开诚布公地与夏可可沟通三个月后再离婚,最终双方约定离婚后作为补偿,李洪海婚前财产的1000万元归夏可可所有,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
同时,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的约定,属于以离婚为目的而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在双方签署时成立,其中隐含着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才生效的条件。
也就是说,在李洪海和夏可可办理离婚后,该协议就生效了,夏可可可以凭此请求李洪海支付1000万元。如果三个月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或者一方对协议中的内容表示反悔了,那么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假结婚”存在法律风险吗?
剧情分析:剧情中,李洪海、夏可可二人坠入爱河,即使协议约定期限满,李洪海也不愿夏可可离开,甚至“裸捐”自己的财产,重开包子铺,找寻初见时最纯粹的感情。
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协议婚姻的情况也时有发生,那么这样的行为是否存在着法律风险呢?
法律分析:现实生活中,协议婚姻的情况常见于与房产相关的案件中。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城市出台不同的房产限购政策,导致很多人可能会通过这种协议的“假结婚”形式来获得购房资格。
简单来说,就是指一方以取得购房资格为目的与有购房资格的异性登记结婚,但双方之间并不行使夫妻权利和义务。但这种所谓的协议结婚,其实只是针对感情层面而言,在法律层面上只要领了“结婚证”,就被推定为存在合法婚姻关系,因此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也是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的。
从人身角度来看,并不是每个人都能幸运如剧中两主角,即便是协议婚姻,最后也在相处过程中彼此爱慕有情人终成眷属。现实中,一旦结婚后,若一方假戏真做,不想离婚了,会对另一方工作和生活产生一定的困扰和影响,或许只能通过诉讼来解决。
在诉讼中,如果对方坚持不肯离婚,一审判决也很有可能判决不准离婚,还要进行二审诉讼。整个诉讼期间也要为此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正常的生活工作产生一定影响。
从财产的角度来看,协议结婚的行为将有可能产生财产混同风险、继承风险、债务风险等。
关于财产混同风险,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内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人结婚时间越长,就会形成越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很多协议结婚的情况下,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都办理了婚前财产协议公证,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作了相对清晰的约定。但如果婚前财产协议写得不够严谨细致,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属于婚前财产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的财产,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从继承的角度来看,由于结婚行为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的遗产通常由直系亲属,即在世的父母、配偶、子女平分。若在协议婚姻中,夫妻一方如果遭遇意外,那么另一方便可依法取得对方所有财产的部分继承权,具有一定的继承风险。
从债务角度来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也就是说,协议结婚只是夫妻双方内部之间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这样的婚姻关系也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综合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协议“假结婚”这种行为,在实践中是存在很大风险的,需要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