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访体制改革中的不足
——实记在青岛市交通运输局组建青岛市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执法支队)中存在的不合理不公平等诸多问题
二0一九年为深化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以建设人民满意交通为出发点,青岛市交通运输局以交通运输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导向,以建立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提出整合组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这本是一件解决机构重叠、职责交叉、重复执法等问题,形成监管有力、服务优质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大好事。但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在此次整合工作中,没有做好自下而上,全面调研评估,仓促、盲目整合,整合过程疏于调研,严重违背了党中央机构改革、转化职能的良好初衷。对这种工作作风,本人认为相关部门应予以反思,并及时修正。一、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中办发【2018】6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件中指出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原则有序整合执法队伍,不搞断崖式的精简分流人员。现有使用公益类事业编制的人员,由同级编委连人带编统筹用于解决相关领域的用人用编需求。
1、市公路局高速公路处组织科口头通知,在批复成立的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中,青岛市港航局执法大队、青岛市交通运输稽查支队、青岛市公路局路政大队三家以是事业单位法人为由可以整建制划转。青岛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也是事业单位法人,为什么不能整建制划转?这种划转范围违背了中央“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精神!这种划分归属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否公平合理?
2、为什么青岛市港航局执法大队、青岛市交通运输稽查支队、青岛市公路局路政大队、以及青岛市下属的各区、市公路局路政的工勤编执法人员可以划入执法队伍,而市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处工勤编执法人员不能划归执法支队?都是隶属青岛交通运输局同一个单位,却出现了对同一类人员的两种政策,是否公平合理?
3、对于工勤编制人员在执法岗位工作、履行执法权的问题。首先,组织进行培训学习考取执法证时并未规定人员身份。工勤编人员通过省市各级执法资格考试,完全按照相关要求取得合法的执法证件,并在其执法岗位兢兢业业工作近二十年,有能力、有经验胜任执法工作,是合格的执法人员。其次,在2016年青岛市法制办出台的《关于开展全市行政人员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青法制[2016]12号)中,对于工勤编制人员的执法权限做出明确要求后,2018年上半年市交通运输局对高管处38名工勤编制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证件的年审考试,使其又取得了2018—2023年新的五年执法资格。可如今,在组建新的行政执法机构之时,才否定工勤人员的执法资格,并以此作为“门槛”,主管单位是否应该先行检讨前期的用人规范?对主管单位这种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的工作方式、这种仅根据人员身份就进行分流做严重违背了中央文件中“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规定!
4、对于四名聘干人员因学历不符合要求,未能进入执法支队的问题。当初聘干时予以承认的学历,现在又不予承认。四名聘干人员中一名于1992年聘任,一名于1996年聘任,两名于2006年聘任。为什么早在2006年,相关文件对学历有明确要求时,主管部门未能及时反馈和告知。如果主管部门在当时即通知学历不合格,聘干人员会早做筹划,早争取正当合规的学历。既然聘干能通过并聘任至今单位无异议,就说明主管单位是承认当时的学历的。如今导致前后判定不同的后果,只由当事人一方来承担是否公平合理?
5、在划转方案文件中提到了整体划转、在岗优先划转和公平竞争的三种方式,作为行使行政执法权近二十年的老执法人员没有享受其中任何一项划转政策,哪怕是公平竞争的方式都不给,违背了中央文件中“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规定!完全断崖式、一刀切的做法再次体现出严重违背中央文件中“不搞断崖式精简分流”规定!
6、迄今为止,青岛市交通运输局对如此重大工作方案没有公示,没有正式文件传达给每一位参与划转人员。所有市局的决定,均是以口头传达的方式告知。在相关人员要求查阅《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人员划转方案》时,相关干部拒绝提供材料,并态度蛮横地称:该方案是党委办公会纪要,属于机密文件,不予查阅。在此想请问,作为一级组织,如何确保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在此次划转工作中受到不公正、不合理处置的在职人员,已依法进入了信访程序。且不论市交通运输局的划转方案是否合法合理,出现信访事件就已经说明市交通运输局在此项工作中是存在问题的,应反思并及时修正,以消除社会负面影响。也借此机会提醒机构改革浪潮中的其他企事业单位,摒弃官僚主义作风,实实在在的在改革中为企业谋前程、为职工谋福利,真正做到和谐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