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辖区中小学校的校车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消除校车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幼儿)道路交通安全,洛宁县交警大队立足辖区实际,扎实开展了校车专项整治行动,并相继取得了扎实成效。

就在昨日,洛宁县交警大队成功查获一起面包车非法接送学生案例,有效打击了社会车辆非法接送学生的违法行为,为学生打造了上学“平安路”。
4月16日上午10时许,洛宁县交警大队交警安监中队在永宁大道翔梧路口设卡时,对一辆号牌为豫C733D0小型面包车进行检查。检查中,执勤民警发现车内乘坐人员均为在校学生,且车辆核载7人,实载8人,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进一步核查发现,该车并未取得校车标牌,民警立即安排车辆将学生送回,同时将该车驾驶人周某涛带回大队做进一步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校车安全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对该车辆进行暂扣,并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当中,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校车相关法律法规
什么是合格的校车?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 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怎样才能成为合格的校车驾驶员?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取得校车驾驶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相关法规:校车严重超员超速将被处拘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修订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在道路上驾驶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过额定乘员拉载学生,使学生的安全处于高度危险状态,一旦发生严重后果,将造成多个家庭的悲剧,洛宁交警将继续对校车加大严查严管,持续加强校车管理力度,强力震慑校车违法行为的发生,为学生及幼儿创造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
为了孩子的生命安全,请自觉抵制非法“校车”、超员车,乘坐有合法手续的正规营运车辆。(洛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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