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1月2日下午,赵某毅和三个朋友在洛宁县城一起喝酒后,约19时许乘坐出租车到洛宁县赵村乡西王村办事,在西王村遇到喝酒后的好友孙某朋。事情办完后,赵某毅要打车回县城,好友孙某朋在明知赵某毅喝酒的事实下,热心的借来朋友的车,坚持让赵某毅驾驶,自己乘坐副驾驶一同回县城。车辆行驶至洛宁县富宁大道世纪星幼儿园路段,被执勤交警拦停检查。经检测,赵某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根据驾驶人赵某毅的供述,交警大队案侦中队民警发现,其醉酒驾车主要是因为同车孙某朋的一再鼓动。根据刑法教唆犯罪理论,虽然孙某朋没有亲自驾驶汽车,但其明知赵某毅饮酒,并教唆其醉酒驾车,这种情况下酒驾司机和劝其酒驾的朋友要双双承担危险驾驶刑事责任。2019年1月14日,赵某毅、孙某朋二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坚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同时,也希望那些心存侥幸,劝说他人酒后驾车的人,千万别做既害了朋友,又坑了自己的傻事。
(洛宁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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