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该解释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旨在统一裁判标准,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嘉瑄律师事务所现将该解释的核心法律要点梳理如下,供社会各界参考:
一、 责任主体与赔偿范围界定
1、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时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实际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仅在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如明知车辆存在缺陷、借给无驾驶证人员等)的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各方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总额。
2、对“开门杀”等行为的定性
机动车使用人、乘车人等在道路上实施开门等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该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行为人承担。
3、“好意同乘”的减责规则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机动车使用人主张减轻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将综合事故认定、事故成因及使用人具体行为等因素,严格审查其是否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来决定是否减责。
二、 财产损失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财产损失的法定范围
当事人请求赔偿的财产损失范围包括:(1)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2)车辆灭失或无法修复的重置费用;(3)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4)非经营性车辆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
2、超龄人员误工费的支持
被侵权人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交通事故实际产生误工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其误工费赔偿请求。
3、残疾赔偿金的计算独立性
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致残后,在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应依照法定标准,按照定型化方式计算,不因受害人死亡而免除或扣减。
三、 程序性规则与特殊情形
1、多车事故的交强险赔付
多辆机动车造成同一损害,各机动车的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部分,按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依法赔偿。
2、合并审理机制
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承保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以及主张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依法确定各主体责任,避免重复赔偿。
3、非机动车事故的参照适用
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参照适用本解释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适用。
4、保险公司追偿权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后,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行使追偿权,诉讼时效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四、 施行时间与溯及力
本解释自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嘉瑄提示】
《解释(二)》对道交纠纷的处理作出了诸多重要调整,建议广大车主、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及时关注新规变化。嘉瑄律师事务所交通法务团队长期专注于交通事故争议解决,如您遇到相关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或来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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