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执行干警依法向被执行人某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经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网络以及金融账户并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考虑到该系列案件涉农民工工资,且该被执行人公司除本案设涉17件案件外,在本院涉及劳务工资的还有另外2案,执行法官多次通知该公司负责人到本院协商处理案件,向其公司负责人释法明理,督促其履行案件义务,表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履行裁判文书的法律后果,以及人民法院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惩戒力度。经与该公司负责人沟通,其表示涉及劳务工资案件较多,无法一次性履行案款,只能先将20,000元以下的13件案件履行完毕,剩余6案先平均分配后可以分得5510元,就剩余款项半年内一次性履行。后执行法官与另外6案申请执行人联系,均同意上述分期履行协议。至此,该公司在本院涉及的19案农民工工资案件得以圆满执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