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4:正安县某车行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8月29日,我局对正安县某车行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4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随车《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不一致,我局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样送检。经遵义市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判定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项目均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