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八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量刑情节。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安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二、被告人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被告人叶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五、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六、被告人叶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七、被告人康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八、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九、退缴在案的被告人许某的犯罪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十、继续追缴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其中,叶某6000元、杨某某5000元、康某某5000元、尹某18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