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与丈夫大明婚后居住在单位分的一套一居室小房内,他们有一个儿子小明,承租人是大明,1992年这套小房动迁,又安置了一套面积更大的二居室。后来,张女士的丈夫因病去世,张女士与李会(化名)结婚,儿子一直居住在承租人为大明的这套房子内,张女士与再婚丈夫李会居住在张女儿婚前位于凌水附近的一套房子内。
去年,小明告诉张女士,产权单位通知,自己居住的这套二居室房子可以办理产权了,但必须先办理到张女士名下,用张女士的工龄购买产权价格能便宜些,等办理产权到张女士名下后,再以“亲属之间”过户的方式将产权办理到自己的名下,如果母亲同意,购买产权的费用由自己承担。为了缓和自己与继父的关系,自己愿意放弃对母亲张女士名下房屋的继承权。
张女士想,自己儿子小明的办法好,不仅省钱,还能办理产权,也没有侵害自己再婚丈夫的利益,便同意了。令张女士和小明没想到的是,房子产权办下来后,通过“亲属过户”方式办理到小明名下时,张女士的再婚丈夫坚决不同意,理由是,张女士与自己再婚后,将前夫名下使用权房屋购买产权,产权登记在张女士名下后,此时自己作为张女士的合法丈夫,就自动拥有这套房子产权的一半,张女士无权处分。
无奈之下,小明将自己的母亲和继父起诉到大连高新产业园区人民法院,要求母亲和继父协助自己将自己父亲留下的一直由自己居住的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张女士委托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代理出庭应诉,表示同意儿子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是前夫去世后,前夫承租的单位公房一直由儿子占有、使用,自己儿子小明依法享有居住权,办理产权到自己名下,确实是为了省钱,但办理产权的费用都是自己儿子小明拿的。
小明的继父李会辩称,涉案房屋系其与小明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购买房改取得,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无偿过户到小明名下,就会侵害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不同意无偿过户到小明名下。
小明说,自己母亲也不容易,辛辛苦苦把自己养大,自己不想把母亲和继父起诉到法院,为此,自己在将父亲承租的这套房子办理产权到母亲名下时,也作出承诺,放弃母亲婚前房屋的继承权,也是想对继父一个交待。没想到,母亲购买产权后,继父李会就不同意再过户到自己名下。目前也只能走法律程序,让法院评判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明与母亲在涉案房屋购买产权时,双方达成家庭财产分割协议。即小明生父承租的涉案房屋归小明所有,,由小明的母亲通过房改房手续购买产权,购买产权费用由小明承担,然后再以‘亲属过户’方式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小明名下,小明放弃对登记在母亲名下其他住房的继承权。2024 年 5 月 6 日,案涉房屋依约以小明母亲的名义通过房改购买取得所有权,并登记于小明母亲名下,购房款及税费全部由小明承担。小明与母亲履行了约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为合法有效,对签约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对于小明继父李会抗辩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小明母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产权属于共同财产的主张。法院认为,首先,案涉房屋源于小明生父的动迁安置,是承租权,具有特殊的家庭财产属性;其次,购房款由小明个人支付,并未动用小明母亲与继父的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小明母亲与继父婚后居住在小明母亲婚前自己的一套住房内,小明的继父从来没有居住过涉案房屋。综上,小明继父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小明的继父作为登记权利人的配偶,为防止其以共有权人身份阻碍协议履行,判令其承担协助配合小明过户的义务,有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故对小明要求继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近日,法院作出判决,判决小明母亲与继父李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配合小明办理案涉房屋的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屋登记至原告小明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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