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2025年鄂城区城管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规范建筑垃圾处置,共护鄂城洁净家园
建筑垃圾违规处置看似是“小事”,实则暗藏大危害——不仅污染路面、滋生扬尘,破坏市容环境与空气质量,还可能堵塞交通、引发安全事故,直接影响群众生活质量与城市生态安全。为强化警示效应,引导全社会规范处置建筑垃圾,现将2025年鄂城区查处的5起典型违规案例公布如下,望大家引以为戒:

1. 工地出门不洗车?2万元罚款找上门!(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案例一:2025年04月19日,执法人员在鄂州市鄂城区凤凰路路段巡查过程中,发现某融合创新中心项目工地的运输车辆在进出工地大门凤凰路路段时,未采取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导致工地出入口及周边凤凰路路段路面污染。执法人员立即向现场施工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对当事人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万整(¥: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该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

2. 建筑垃圾混生活垃圾?警告+1000元罚款没商量!(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案例二:2025年07月19日,执法人员在樊口街道湖北某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附近巡查过程中,发现鄂城区某小型机械租赁经营部的轻型自卸货车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一起运输。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给予当事人鄂城区某小型机械租赁经营部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该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 运输车辆没装定位?2000元罚款+责令整改!(未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装备)
案例三:2025年07月19日,执法人员在吴楚大道周铺弃土厂附近巡查过程中,发现鄂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重型自卸货车运输建筑垃圾未上报运输路线,经查该车辆未安装行驶定位终端装备。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当场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安装行驶定位终端装备方可上路运输建筑垃圾。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给予当事人鄂州市某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运输物料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二)安装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或者定位终端装备”。该规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根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4. 随意倾倒建筑垃圾?个人被罚200元!(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案例四:2025年07月03日,执法人员在古藤咀附近巡查过程中,发现邓某某驾驶家用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到古藤咀随意倾倒。执法人员立即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后,要求其立即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并要求进一步接受调查。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给予当事人邓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该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5. 货车未密闭运输?2500元罚款没情面!(车辆没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
案例五:2025年03月14日,执法人员在鄂城区泽林镇路段巡查过程中,发现程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为湖北某公司应急抢险项目运输渣土时,车辆没有严实密闭的防护措施,造成运输车辆泥浆洒落、污染路面面积约10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鄂城区城市管理执法局根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及时清理污染路面,给予当事人程某某处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2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说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城市市区运行的车辆,应当保持外观整洁,车身不整洁的,应当及时清洗、维修。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有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有泄漏、遗撒物,污染路面。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造成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的,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或者依法确定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清除路面污染物,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清除路面污染物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城市是我们共同的家园,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是每个单位、每个公民的法定义务。上述案例中,从企业违规运输到个人随意倾倒,均因触碰法律红线受到了相应处罚。在此呼吁:所有市场主体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落实防尘降尘、密闭运输、合规处置等要求;广大市民要树立文明意识,拒绝随意倾倒、混装垃圾等行为,发现违规线索及时举报。让我们携手共治,守住法律底线,共同守护洁净、安全、宜居的城市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