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这是一张1951年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这份来自青岛西海岸新区六汪镇王家庄村(时属胶河县)的证书,详细列出家庭成员、土地种类、房屋状况,并盖有县长与县人民政府印章,彰显了“耕者有其田”政策的落实。它曾是农民私有产权的法律保障,后来在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浪潮中逐渐退出历史舞台。如今,这张泛黄的证书,既是一个家族的记忆,更是中国土地制度变迁的珍贵见证。
新中国成立初期
《土地房产所有证》
简析
文//日月星辰
这是一张1951年5月的《土地房产所有权证》,它体现出了较大的信息量:

王家庄村1951年家庭土地证
一、发证机关是胶河县人民政府。这张证书是青岛西海岸新区六汪镇王家庄村籍王增业提供的,是王增业家庭的土地房产证明书。它表明,王家庄村当时属于胶河县第四区。
胶河县是1947年12月由胶县、高密、诸城三县相邻地区析置的。其县政府驻地在铺集(今山东省胶州市西南的铺集镇)。其时,县以下设区,区以下设乡。1949年9月,区以数字序号称之,胶河县胶河区称第四区,丰台区称第五区。新中国成立后,胶河县属滨北专区。1950年5月,滨北专区撤销,胶河县属胶州专区。1953年,胶河县被撤销,其辖地分别并入胶县、胶南县和诸城三县。原胶河县第四区、第五区,并入胶南县,称胶南县第十四区、第十五区。1955年,胶南县第十四区、第十五区合并,称丰台区。1956年,丰台区辖六汪乡、花沟乡、前夼乡、市美乡、柳杭沟乡、杨家屯乡、窝洛子乡、墨得水乡、胶河乡、下泊乡、柏乡、孔家庄乡、塔桥乡、前立柱乡。1958年撤区并乡,丰台区析置柏乡、六汪、市美三个乡。同年撤乡建社,柏乡、六汪合并成立先锋人民公社,次年10月改称六汪人民公社。
二、强调了这是家庭共同财产。从王增业提供的这份证书上可以看出,家庭人口列出了所有家庭成员,包括男女老幼。王增业说:“证书上的王宗东,就是我的名字,当时我还不到三岁。”之所以把家庭人口全部列出来,是强调了这是家庭共同财产。
三、详细列出了土地和房产清单。土地项有“座落”“种类”“四至”“长宽尺度”;房产项有“座落”“种类”“地基亩数”“地基四至”“地基长宽尺度”。土地种类标明了“草厂”“场”“岭地”“沙地”等。房产种类标明了是“草屋”。草屋,体现出了当时的居住条件。
四、红色方形印章,一枚是县长的,较小;一枚是县人民政府的,较大。从印章可以看出,1951年5月,胶河县时任县长叫刘慨。
五、证书写明了颁发依据,即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保护农民已得土地所有权”之规定。这一条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呢?
经查,其完整表述是:“土地改革为发展生产力和国家工业化的必要条件。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已得土地的所有权。凡尚未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发动农民群众,建立农民团体,经过清除土匪恶霸、减租减息和分配土地等项步骤,实现耕者有其田。”
六、其土地与房产作为私有产业,任何人不得侵犯。证书中指出:本证所列土地、房产为“本人、本户全家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与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
然而,这份证书的有效期并不长。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开始,特别是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土地私有制被逐步取消,变为“集体所有,集体经营”,这份证书在事实上已失去了法律效力。但这是地权变更的历史见证和家庭财产的原始凭证,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历史研究价值和情感意义。
(证书提供者王增业,男,生于1949年10月,青岛西海岸新区六汪镇王家庄村人,曾担任胶南市供销社党委书记等职。)


“都市头条·乡村记忆”主编日月星辰,男,生于1962年8月,山东省高密市阚家镇人,曾在诸城市乡镇和部门任职,退休干部。参与编纂《诸城县教育志》,主持编纂《诸城市水利志》,著有非遗传承人纪实《传承之路》、史料性著作《六汪村庄》等,《六汪镇志》副总编辑。现居青岛西海岸新区,担任六汪镇文学艺术联合会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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