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31日19时20分许,遵义高速交警二大队接群众报警称,其驾驶的车辆在毕节往遵义方向鸭溪路段被其他车上掉落的东西砸到受损,请出警。接警后,值班民警立即出警,到达事故现场后,只见一黑色牌小车停在应急车道,有一车辆行李架在车前方。民警在做好安全防护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 

经进一步调查,一贵C牌小型轿车存在重大嫌疑,民警通过行车记录仪和大数据对车辆逐一进行排查,最终锁定了贵CWZXXX号小型轿车,并立即电话通知其驾驶人凌某将其车辆开到中队配合调查处理。 
事故认定:经调查,凌某驾驶贵CWZXXX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杭瑞高速上行1655公里100米处,车辆的行李架脱落飞至对向车道,导致聂某驾驶的贵F牌号小型轿车与行李架发生碰撞,造成贵F牌小型轿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凌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事故责任认定如下:当事人凌某承担在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