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警示标语
2025年7月,被告人杨某驾驶小轿车,沿德习高速公路由正安方向往习水方向行驶,驶至德习高速公路松坎收费站出口处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杨某血液酒精含量为83.90mg/100ml。
被告人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