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时事新闻网辽宁新闻副主任张添强)
近日,一起因工伤赔偿引发的劳动纠纷在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和工伤职工王富(化名)的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的努力下圆满调解解决。工伤职工单位某船舶修配厂给付工伤职工王富工伤待遇12万元,工伤职工王富非常满意,双方握手言和。
王富是河南籍农民工,在大连某船舶修配厂打工,月工资8000元。今年3月份,王富在船舶修配厂搬运重物时不慎被砸伤脚部,单位立即将其送到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脚跖骨骨折,医院给予外固定保守治疗,单位承担了王富的全部医疗费。
王富出院后,经旅顺口区劳动人事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王富说,自己受伤后,单位仅向自己发生活费,工伤认定后单位又称经营困难,一时也无法兑现自己的工伤待遇。而单位却称,单位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了困难,正常上班的工人工资都没有全部发放,一旦单位经营好转,立即兑现王富的工资和工伤待遇。
无奈之下,王富委托王金海、马铭泽律师申请仲裁,将单位告到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给付自己拖欠工资及工伤待遇。
在仲裁开庭时,某船舶修配厂的负责人和代理律师到庭,首先表达对王富的歉意,答辩称单位几笔货款未如期收到,单位在银行的贷款也到期了无法按时偿还,经营确实遇到困难,请求王富宽限一段时间。其次,单位对王富的仲裁请求项目无异议,但对计算标准有异议,认为过高,请求仲裁调解。
单位负责人说,如果调解不成,单位将会留下“案底”,在今后的招投标、银行贷款方面,将会有不良记录。另外,单位职工发生工伤,也应当及时赔偿,否则不利于凝聚单位职工的人心,进而影响单位的声誉。
对于单位负责人的意见,王富表示理解,尽管单位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困难,拖欠自己的工资,但单位领导都说在明处,并没有隐瞒自己,还给自己表达歉意。
仲裁员认为,双方有调解结案的感情基础,加之单位确实遇到临时性困难,也愿意在经营好转后依法对王富给予赔偿,遂耐心地做双方的工作。
双方律师依照王富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了王富的工伤待遇,结果一致认为13万元为合理诉求,王富表示,如果单位给自己12万元,自己就能接受。
单位负责人说,12万元单位认可,但一下子拿不出这么多,愿意当庭给付6万元,3个月内给付剩余的6万元,如果3个月内不给,单位愿意承担5万元违约金。
和解协议签订当天,王富便收到单位负责人通过银行打入的6万元。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马铭泽律师说,单位被列入失信名单会从经营、信用、合作等多方面受到严重限制,甚至会直接影响生存与发展。一是金融机构降低信用评级,难以获得贷款、信用担保,融资成本增加,导致企业资金来源受限,可能引发资金链断裂;二是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拖欠工资被列入失信名单,工资保证金存储比例增幅不低于100%,增加企业负担;三是失信信息公示导致消费者、合作伙伴质疑诚信度,客户流失。由此可见,单位失信将陷入“经营受限→资金困难→声誉受损→合作流失”的恶性循环,长期可能导致市场竞争力丧失甚至停业。另外,企业一旦被列入失信,信用修复需长期整改,过程复杂且成本高,很多企业难以承受而倒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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