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10日,遵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堆放的“有信福(某福)酒”外箱、酒盒、瓶身上均标注有“康熙御笔”“天下第一福”等字样,且该公司不能提供宣传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之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