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
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中,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廉洁性和公信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关注度日益提升。
公仆作为公共权力的行使者,其财产状况的透明度直接关系到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当前,部分地区和领域存在的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实行公仆财产公开制度,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通过财产公开,将公仆的财产状况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能够有效约束权力的滥用,促进公仆依法履职、廉洁从政,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社会环境。

二、指导思想
以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遵循宪法和法律法规,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公仆财产公开制度。通过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确保公仆财产公开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不断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坚强的政治保障。
三、愿景与目标
(1)、愿景
构建一个廉洁、透明、高效的政府治理体系,使公仆真正成为人民的勤务员,权力在阳光下规范运行,社会公平正义得到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显著提高。
(2)、目标
1. 建立完善的公仆财产公开制度,实现财产公开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2. 增强公仆的廉洁自律意识,有效预防和遏制腐败现象的发生,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3. 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增强社会公众对公仆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参与,促进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4.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四、基本原则
(1)依法依规原则
严格遵循宪法、法律和相关法规的规定,确保财产公开工作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制定和实施相关制度和程序,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全面真实原则
公开对象应如实、全面地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不得隐瞒、虚报或漏报。申报信息应准确反映财产的实际状况,包括财产的来源、数量、价值等。
(3)公开透明原则
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依法需要保密的信息外,公仆财产申报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公开的方式应便捷、高效,确保公众能够及时、准确地获取相关信息。
(4)分级分类原则
根据公仆的职务级别、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实行分级分类公开。对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公仆,确定不同的公开范围和内容,提高财产公开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5)监督问责原则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财产公开工作的全过程监督。对违反财产公开制度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确保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五、公开对象
(一)党政机关
1. 各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包括正副职领导干部、党组成员等。
2. 各级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职务人员,如部门正职、副职及其他重要岗位负责人。
3. 从事执纪执法、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关键岗位的公职人员。
(二)人大、政协机关
1、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2、各级政协委员会常务委员及其他重要领导岗位人员。
(三)司法机关
1、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成员,如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等。
2、审判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委员以及从事审判、检察、执行等核心业务的公职人员。
(四)人民团体
各人民团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的领导班子成员及财务、资产等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五)国有企事业单位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2、国有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物资采购等重要岗位的人员。
六、公开内容
(一)工资、奖金及各类补贴
1、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等详细构成及具体金额。
2、年度奖金、目标考核奖等各类一次性奖励的发放情况。
3、按照规定享受的特殊岗位补贴、加班补贴等其他补贴收入。
(二)劳务所得
1、在各类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兼职所获得的报酬。
2、讲学、写作、咨询、评审等劳务活动取得的收入,需注明活动的主办方、时间、地点和报酬金额。
(三)房产情况
1、自有房产的详细信息,包括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套内面积、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资金来源、产权性质(如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
2、在建或待交付房产的相关情况,如购房合同主要条款、预计交付时间等。
3、出租房产的信息,包括租赁期限、租金收入及收取方式。
(四)车辆情况
1、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子女名下车辆的品牌、型号、购置时间、购置价格、资金来源。
2、车辆的使用情况,如是否用于公务、是否存在借用、出租等情况。
(五)投资情况
1、股票、基金、债券等金融投资的详细信息,包括股票名称、代码、持股数量、买入时间、买入价格;基金名称、类型、持有份额;债券名称、面值、利率、购买金额等。
2、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的投资情况,包括企业或商户的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持股比例、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
(六)存款及其他金融资产
1、在各类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产品、保险产品等资产的余额及收益情况。
2、持有外汇的情况,包括外汇种类、金额及来源。
(七)债权债务情况
1、个人及家庭的债权情况,包括债权人姓名、债权金额、借款时间、约定利息等。
2、个人及家庭的债务情况,包括债务类型(如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债权人姓名、债务金额、借款时间、还款期限、约定利息等。
(八)贵重物品及收藏品
1、金银珠宝、文物古玩、高档艺术品等贵重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及来源渠道。
2、具有较高价值的邮票、纪念币等收藏品的情况。
(九)其他重大财产
1、知识产权相关财产,如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的取得时间、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
2、其他具有较大价值的财产,如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等的相关信息。
七、公开方式
(一)内部公示
1、申报人所在单位应在内部办公场所或单位网站等平台,对申报人的财产申报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X]个工作日。
2、公示内容应包括申报人的姓名、职务、主要财产信息等,但涉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部分应进行适当处理。
(二)社会公开
1、对于一定级别以上的公仆,其财产申报信息应在政府指定的官方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向社会公开。
2、公开内容应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和保密规定进行合理调整,确保公开信息既能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又能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查阅公仆财产信息的申请。相关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公开。对于符合公开条件的申请,应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八、法纪监督措施
(一)内部监督
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财产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督,定期检查申报和审核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组织人事部门应将财产公开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外部监督
1、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公仆财产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包括举报电话、邮箱、信箱等,及时受理公众的举报和投诉。
2、对于公众和媒体反映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三)责任追究
1、对于故意隐瞒、虚报财产信息的公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2、对于在财产公开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九、保障保密措施
(一)信息保密制度
1、建立严格的财产信息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管理人员的保密职责和权限。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应采取加密存储、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防止信息泄露。
2、严格限制财产信息的查阅和使用范围,只有经过授权的人员才能查阅和处理相关信息。
(二)数据安全管理
1、加强对财产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防护,定期进行安全检测和漏洞修复,防止黑客攻击和数据篡改。
2、对数据的备份和恢复进行规范管理,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三)责任追究
对于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公仆财产信息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十、晋职宣誓词调整
(一)调整内容
在现有的晋职宣誓词中增加关于财产公开和廉洁从政的内容,强调公仆对财产公开制度的承诺和遵守。例如:“我宣誓,我将严格遵守公仆财产公开制度,如实申报个人及家庭财产信息,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的监督。坚持廉洁从政,不以权谋私,不滥用职权,为人民群众谋福祉,为国家和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宣誓仪式
在晋职人员的任职仪式上,组织新任职的公仆进行宣誓。宣誓仪式应庄重、严肃,增强公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十一、适时分段推进
(一)试点阶段([时间段1])
1、选择部分地区、部门或单位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发现问题,及时调整完善方案。
2、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试点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和存在的问题。
(二)扩大试点阶段([时间段2])
1、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扩大试点范围,进一步检验方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根据扩大试点的情况,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
(三)全面推行阶段([时间段3])
1、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公仆财产公开制度。
2、加强对全面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四)持续完善阶段(长期)
1、定期对财产公开制度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措施。
2、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公仆财产公开工作常态化、规范化。
十二、附则
1、本细则由(负责部门)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执笔起草人:神府红军老兵,中共党员周承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