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洛宁公安跨省抓获一帮信犯罪嫌疑人,追回群众被骗资金一万元。
日前,洛阳市西工区居民赵某在洛宁县英才路附近工地干活时遭遇网络炒股骗局。面对群众的急切呼救,洛宁县公安局反诈中心闻警即动、精准研判,火速锁定关键线索——部分被骗资金已流入湖北省汉川胡某名下的银行账户。打击电诈,分秒必争。县局指令东宋派出所立即前往湖北核查。接到指令后,东宋派出所民警星夜兼程,疾驰千里奔赴目标地湖北汉川。在当地警方的大力配合下,办案民警迅速锁定并依法传唤了相关涉案人员,将为诈骗团伙提供“输血通道”的关键嫌疑人卢某抓获归案。
在铁证面前,卢某对其法律意识淡薄、贪图小利,出借银行卡帮助网络信息犯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行为已涉嫌帮信罪。卢某悔不当初,表示愿意积极退赃退赔,争取宽大处理。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卢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将追回的被骗资金一万元如数返还给受害人赵某,案件仍在进一步深挖侦办中。
普法课堂

温馨提醒
“帮信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该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出租、出售银行卡、电话卡以及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等行为可能触犯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或者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洛宁公安提醒您:如果有人开出高价购买、借用您的银行卡、电话卡甚至微信、支付宝账户,要注意您的银行卡、电话卡等可能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切记,银行账户不能出借,莫因贪图小利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3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五)2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来源:东宋派出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