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夏之初,下了几场大雨,又伴随着绵绵细雨连续“折腾”了几天,终于迎来了彩虹霁月。
谁知,难得的“心静如水”被来自讲述浙江绍兴屠女士不幸“遇”上司法不公的一篇文帖搅乱了“心智”?真是印正了《大宋宣和遗事·元集》所曰:“风光霁月之时少,阴雨晦冥之时多。”
屠女士遇上的司法不公,亦是对鞍山市少数司法人员发出的灵魂拷问:
【案情回放】付 X 明骗取巨额货款购房买车天理难容
2017 年初夏,辽宁省海城市付 X 明千里迢迢来到屠女士办公室,签订了一份纺织品买卖合同。付 X 明收到货物后,不按约付款。屠女士催款期间意外获悉:付 X 明伙同其妻吕 X 荣、儿媳王 X 骗取大量货物廉价抛售,用货款购房买车。闻知屠女士欲通过诉讼追讨货款时,竟转移名下财产,并警告屠女士:不起诉每月归还一万元,起诉了休想拿到一分钱!生性倔犟的屠女士不信这个邪,在收到海城市人民法院(2019)辽 0381 民初 5931 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久,即义无反顾地申请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年来,被执行人付 X 明等人一直逍遥法外尽情潇洒,海城、鞍山司法机关对此竟然毫无作为。屠女士不仅没有收到一分钱执行款,反而赔进去十多万元。特别是在执行阶段出现的种种怪象,令屠女士困惑不解:法律不应成为“稻草人”?
【怪象一】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为哪般
付 X 明等人用骗取的货款购房买车,其行为已涉嫌合同诈骗。在屠女士催讨货款期间转移名下房屋、汽车等财产,拒不执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已构成拒执罪。2020 年 10 月、2021 年 9 月和 12 月,屠女士向海城市公安局邮送刑事报案材料,恳请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付 X 明等人系列刑事案,并屡次三番地通过电话、走访等形式,请求公安机关履行惩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之法定职责,可公安机关毫无作为。
《刑事诉讼法》第 112 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的材料,应当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规定:“……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显而易见,公安机关收到屠女士的报案材料后,“有案不立,有罪不究”,明显违法。
【怪象二】屠女士赢了官司却收不到预付的诉讼费
屠女士与付 X 明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支持了屠女士的诉讼请求。根据谁输官司谁承担诉讼费这一基本常识,法院应及时退还屠女士垫付的诉讼费。可海城市法院为了免除付 X 明等人的缴费义务,无视屠女士一再要求退还诉讼费的请求,拒不向屠女士退回案件诉讼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 29 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第53 条规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当事人。近四年来,对海城市人民法院颇有微词的屠女士多次通过电话、函件等形式,要求该院退还该案诉讼费。该院经办法官却一直装聋作哑,不予理睬。如此作为,令屠女士心理很不平衡:同一片蓝天下,海城市法院凭啥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拒不向胜诉方退回诉讼费?!
据悉,海城市法院之所以如此横眉冷对屠女士,是因为该院枉法作出的(2020)辽 0381 执异 289 号执行裁定被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为此,相关经办法官一直怀恨在心,处处刁难屠女士。
【怪象三】经办法官公然与付 X 明沆瀣一气枉法判决
屠女士自 2018 年底即向付 X 明催讨货款,付 X 明、吕 X 荣却于 2019 年 6月10 日将海城市一套 157.09 ㎡房地产转移给亲家王 X 全 。究其原因,是因为付 X 明为了规避法院执行,与姻亲王 X 全等人共同捏造证据,虚构债权债务,并到房产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事实上,付 X 明夫妻、王 X 等人仍住在案涉房屋。
王 X 全向法庭提交的异议书等证据显示,几位犯罪嫌疑人串通一气,欲通过转移财产以达到拒不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之目的。据调查,付 X 明在案涉房屋过户前有多份欠钱不还的民事判决书。屠女士遂提起确认付 X 明、吕 X 荣与王 X全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之诉。嗣后,向来做事顶真的屠女士进行了实地调查,调查结果令人瞠目结舌:王 X 全所谓的菜牛养殖场纯属子虚乌有,当地村民认为,时常靠女儿王 X 救济的王 X 全借钱给付 X 明简直是天方夜谭!可经办本案的法官却闭口造车,公然枉法作出驳回屠女士诉讼请求的民事判决。
【怪象四】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付 X 明等人毫无法律约束力
屠女士数次以书面形式请求海城市法院对屠女士提供的付 X 明等人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核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付 X 明等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对付 X 明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依法对付 X 明等人的财产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对付 X明等拒执人员采取布控措施,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现实情况是,海城市法院对屠女士的请求一直置若罔闻,推诿踢球。据实地调查,付 X 明、吕 X 荣夫妇在鞍山市西柳服装城的商铺门庭若市;其家人照旧驾着豪车过着逍遥自在的奢华生活……此现象是对中国法律的极大讽刺!咽不下这口气的屠女士于 2022 年 5 月向海城、鞍山两级法院及院长发出公开信,请求两级法院在法治思想上持续用力,深刻领悟“真挚为民情怀、深远战略思维,做到学思悟贯通、知信行统一,不断增强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能力水平,”采取切实可行措施,让生效的法律文书落到实处。可屠女士的一次次呼吁,犹如泥牛入海毫无音讯。
……
虔诚守护“法治信仰”
坚决杜绝“法律白条”
在本案中,赢了官司却输了钱,屠女士甚至怀疑鞍山市少数司法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是的,发生在屠女士身上的不幸遭遇实在令人愤慨:付 X 明等人采取多种方式逃避执行,对待生效法律文书有恃无恐,毫无敬畏法律之心,特别是海城市人民法院没有通过“限高”、“失信”等严厉措施督促付 X 明等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海城市公安机关没有通过追究付 X 明等人拒执罪来加强执行惩戒措施的威慑力,帮助受害人屠女士实现合法债权,涉嫌渎职。
无可否认,生效法律文书变成法律白条,胜诉当事人救济无门并非个别现
象,但这一现象势必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而导致“法治信仰”丧失!
何为法治信仰?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法治信仰是指社会公众对法律秩序,所内含的伦理价值的信仰,即对法律忠诚的信仰。它是一种思想情感和精神寄托,表现为对法的关切、信赖、寄托。法治信仰不仅是公民们发自内心的认可、崇尚、遵守和服从法律的状态,也是法治的灵魂,涉及法治的根本性质和建设走什么道路、把握什么原则、朝着什么方向前进等基本问题。
法治信仰要求通过立宪主义、凝聚价值共识,确立权力与权利的关系原则,规定国家权力的运作目的,为个人尊严和发展创造基本法律条件,为社会主体认同法治价值奠定坚实基础。它要求通过公共行政维护公共利益,维持社会主体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秩序,为社会主体真切依赖法治价值提供良好环境。此外,法治信仰还要求通过公正司法解决社会纠纷、救济权利、实现社会正义,为社会主体信任法治价值提供司法支持。
法治信仰又是现代法治的精神意蕴,是将“法治”同“信仰”结合的新时代我国法治创新与改革的新提法。它不仅要求人们遵守法律,而且还要求人们从内心深处形成对法治的尊崇以及对法律的敬畏。
就屠女士的个案而言,个别和少数的司法从业者,心中根本没有法治信仰,就更谈不上对法律的敬畏。就像本文的屠女士一样,赢了官司输了钱。这是司法从业者对法律尚无敬畏之心所致,从而导致怪象而生。
此怪象何时休?是检验法律严肃性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