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1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事务部共同发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退役军人事务部办公厅关于颁布退役军人事务员等⒉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4〕11号),正式颁布了《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本标准对退役军人事务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内容进行规范细致描述,对各等级从业者的技能水平和理论知识水平进行了明确规定。
退役军人事务员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
1.职业概况
1.1职业名称
退役军人事务员
1.2职业编码
3-01-04-04
1.3职业定义
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从事退役军人政策咨询、信访接待、权益保障、安置服务、就业创业扶持等事务办理的人员。
1.4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外,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沟通协调能力、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判断能力,手指、手臂灵活,动作协调。
1.7普通受教育程度
高中毕业(或同等学力)。
1.8职业培训要求
1.8.1培训参考时长
五级/初级工不少于40标准学时;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不少于60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80标准学时。
1.8.2培训教师
培训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2年。
1.8.3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具备智能培训系统的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操作技能培训在具备相应条件的培训场所进行,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网络环境、计算机(配备相应的软件系统)等,且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1.9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年满16周岁,拟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2)年满16周岁,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3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0年。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4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4)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2年。
(5)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2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5年,并在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满1年。
①相关职业:军队人员(退役)、社会工作者、心理咨询师、档案专业人员、行政办事员、政务服务办事员、统计调查员、劝募员、村和社区工作者、城市管理网格员、劳动保障协理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调解员、职业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师、创业指导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培训师等。
②相关专业:军事学、教育学、社会学、法学、政治学与行政学、思想政治教育、应用心理学、统计学、档案学、社会工作、公共事务管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民政服务与管理、职业指导与服务、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等。
1.9.2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以及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现场操作、模拟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60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5(其中,采用机考方式的一般不低于1∶30),且每个考场不少于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1∶10,且考评人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3人(含)以上单数。
1.9.4评价时长
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90 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60 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30 min。
1.9.5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具备培训系统的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实行机考时需配备相应网上考试系统;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在具备相应条件的考试场所进行,应配备必要的照明设备、网络环境、计算机(配备相应的软件系统)等,且卫生、光线、通风条件良好。
2.基本要求
2.1职业道德
2.1.1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职业守则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
(2)尊崇军人,真情服务。
(3)勤学善思,致知笃行。
(4)开拓创新,严慎细实。
(5)保守秘密,廉洁自律。
2.2基础知识
2.2.1思想政治教育知识
(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
(2)思想政治教育方法。
(3)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
(4)国家安全相关知识。
(5)党员教育与管理相关知识。
(6)群众工作方法。
2.2.2社会保障知识
(1)社会保险相关知识。
(2)社会福利相关知识。
(3)社会救助相关知识。
2.2.3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服务知识
(1)退役军人教育培训相关知识。
(2)退役军人就业创业相关知识。
2.2.4心理学知识
(1)心理健康相关知识。
(2)心理咨询相关知识。
2.2.5信息技术与信息安全知识
(1)信息技术相关知识。
(2)信息安全相关知识。
2.2.6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8)《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相关知识。
(9)《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知识。
(10)《信访工作条例》相关知识。
3.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五级/初级工、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五级/初级工

3.2四级/中级工

3.3三级/高级工

3.4二级/技师

3.5一级/高级技师

4.权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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