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大背景下,交通执法也不例外。在遵循“执政为民”的初衷下,从业者应时时刻刻牢记:“天天洗脸净在其外,日日反省明在内心”的警示。
(图为沈志刚在担任中队长期间就已涉嫌被举报)
交通执法的职责是:负责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市管国道省道路政和交通规费稽查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交通行政执法的根本功能,作为严格执法的手段,确保高速公路通畅、安全、高效。其本质是为了人民,让人民群众享受现代交通设施的便利,为人民的生产、生活提高速度,保持安全。
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中,难免从业者不“失足”于利益“导向”,毕竟人非圣贤。但应清醒的是,“有则改之,无则加勉”方为智者。
湖北省洪湖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沈志刚就是一个“愚”者。据知情人透露:此人利用手中的权力,长期保持权钱交易――不论是谁的客车、什么线路、想要变更路线,串线只要交钱均畅通无阻;违规的越线、串线行驶都可以。
针对跨区域的,比如武昌至监利的客车,按正常沿途班线亦是行驶在新沟高速路口上下,在未申请获批班线变更下,不得随意变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变更许可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本章有关规定办理。班车客运经营者变更起讫地客运站点、途经路线的,应当重新备案。
客运线路是指营业性运输客车的运行路径:它以始发站、经过点、终点站为路径界限――这是一个不刊而论的认知。
知情人透露时称,每辆车每年交3000元给沈志刚,武昌至监利的大客车均可违规串线:行驶到洪湖的白庙、峰口线路上行驶。
(图为《洪湖赤卫队》剧片)
沈志刚之“愚”,则是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泄露给被举报人,让被举报人威胁举报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第四条指出,对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举报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举报材料不准私自摘抄和复制,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
正因南宋诗人戴复古在《寄兴》中曰:“人无完人,金无足赤。”或许沈志刚则是“人无完人”之中的完人。应证了商鞅所注《商君书·更法》中的一句:“智者见于未萌,愚者暗于成事。”等待沈志刚的――必然是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