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异地审理,亦是推进司法改革、加快法制进程、完善、杜绝冤假错案重蹈覆辙的一大举措。
2015年1月20日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就已明确:建立刑事案件申诉异地审查制度作为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举措。由此可见,申诉审查制度的改革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
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实质上追求的是司法程序正义,在程序明朗清晰之下,才能杜绝瑕疵的产生,使“合理化、正义化、体制化、遵循化”同步推进,强化司法改革异地审查制度逐步完善。
建立刑事申诉异地审查,就是通过制度设置和操作流程的规制,将本属原审法院受理审查的刑事申诉案件交由原案件管辖地以外的法院来审查处理,目的是引入第三方审查机制,保证审查程序中立,确保错误的判决和裁定能够得到纠正,并通过审查对正确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在保障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消除申诉人的疑虑,最终达到促进审判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所以,在设计异地审查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原案办理权与申诉复查权相分离;二,依照法定程序复查;
三,全案复查,公开公正;
四,尊重事实,排除干扰;
五,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一个时期与另一个时期的法治制度与理念有所差异,这就涉及到司法担责的问题。
在推进法治进程的同时,司法改革不应只是一种口号、一种形势,或者是一段时间内的“响应”,应大刀阔斧,不遗余力地推进、渗透司法整过领域――其中就包括强化刑事案件异地审查。
冤假错案由原审判机关主动纠正自己的错误,说句实话,很难。因为,一旦纠错,原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审判机关就必须承担司法责任。
伴随着五千年来的华夏文明,沿承着人与人之间的情感纠葛,以及同僚之间互往因素的积累,让“自己人”去纠错,无异于天方夜谭。因为民族的“守旧思想”依然在亘古不变的路上沿徙,避不开的“情感”与“交情”绊倒了正义,阻碍了公正。
异地审查,是司法“亮相”于公众的见证,又是践行“忠于事实真相”的实事求是。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司法全面改革,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
自2017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七十次会议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规定(试行)》以来,异地审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实际运行中仍然遇到很大阻力,真正启动异地审查程序的案例寥寥无几。推行异地审查,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征途中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因为涉及到民族振兴、法制健全、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