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何未批准逮捕?
作者/刘园园律师
【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左某入职某公司从事库房管理工作。
2022年12月11日,某公司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诸多职工被某区公安机关刑事拘留,某公司为其被抓的十几名员工共同委托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辩团队进行刑事辩护。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刘园园律师为某公司员工左某进行刑事辩护。
【处理结果】
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左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律师解读】
律师接受委托后,当即对左某进行了刑事会见,并第一时间递交检察院《取保候审申请书》和《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并与承办检察官当面沟通,最终案件取得了理想结果。
辩护人认为案件符合不予批准逮捕的条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
一、从客观上讲,左某没有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第一,本案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主体是某公司,系单位犯罪。左某在公司的工作岗位并不明确,并非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2022年7月底,左某才入职某公司,约定3个月试用期,截止被采取刑事拘留,在单位刚刚过实习期,对公司的业务并不十分熟知,对业务流程更不熟悉。左某系普通员工,只是从事公司一直有的业务,顺延其他人的工作,无权参与公司决策,对公司涉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并不知情。
第二,辩护人通过会见左某了解到,嫌疑人左某在本案中并未获利。每个月工资大概为四千元,没有提成。左某仅从公司领取了3个月的工资。根据一般人的推理,工作的内容也基本接触不到核心业务及商业秘密,且左某入职公司的时间太短暂,客观上也不可能接触到公司机密。
因此,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左某客观上未实施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
二、从主观上讲,左某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
假冒注册商标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第一,本案中嫌疑人左某的文化水平很低,根本不知道什么是商标,更遑论去假冒商标。
第二,倘若左某主观上是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那便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第三,左某对公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并不知情,从每月工资收入和入职时间、工作岗位等因素可推断出,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也不存在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
因此,辩护人认为,嫌疑人左某主观上没有假冒注册商标的故意。
三、对嫌疑人左某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
第一,某公司涉嫌的罪名为假冒注册商标罪,退一步讲,即便某公司构成犯罪,承担责任的人员也应是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左某作为公司的普通员工,要承担的责任也是很小的,属于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情形。
第二,左某家庭情况困难,有需要其扶养的直系亲属,故恳请检察院在依法办事的同时,能适当兼顾情理,以达到警示和教育相结合的效果。
综上,辩护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左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的条件。检察院最终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左某不予批准逮捕并成功取保候审,委托人很满意案件结果。

作者简介:
刘园园律师,硕士就读于中国社科院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服务行业近十年,现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曾被评为年度“优秀青年律师”,在刑事领域、民商事领域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来源:盈科律师一日一法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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