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国家安全对于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甚至其生死存亡均十分重要,是重中之重国之大事,绝对不容有失。特区政府就港独歌曲《愿荣光归香港》向法院申请禁制令,禁止其继续传播,遗害社会。特区政府这是尽责行为,值得讚赏,使人遗憾及惊讶的是这样对香港国家安全有益的申请竟被高院法官陈健强否决!
此次判决反映出部分法官对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没有强烈维护国家安全的心态,未能很好地履行全面准确实施基本法和香港国安法的法定职责。法官自己必须有高度国家安全意识去维护国家安全,没有国家安全,哪来司法独立? 哪来法治? 现在以英美为首的反华势力,经常在国际舆论抹黑港区国安法,目的就是想摧毁香港的国家安全保护"长城",在香港製造混乱,打击、压制中国,大家必须保持警惕。在维护国家安全上,香港法院是履行特区主要国家安全责任的重要一环,法官如意识不足、责任缺位,问题会十分严重。
根据国安法第3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
又香港国安法第8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执法、司法机关应当切实执行本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有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规定,有效维护国家安全。”
可见司法机关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有相当重要的法定责任,法庭是没有酌情权不执行国安法的规定。
纵观其今次判词,法庭拒不颁发禁制令的原因主要是特区已有国安法,法庭不相信禁制令会有真正功用,认为香港国安法已能处理此问题,说禁制令会导致「一罪两审」,并认为禁制令会损害言论自由,有寒蝉效应,这些似是而非的论点十分牵强,可能犯上法律上的错误,看来并不符合维护国家安全和法治原则。法庭判决只注意法律执行的技术问题,却明显忽略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凌驾性要求,香港国安法第62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本地法律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适用本法规定。”亦没有全面考虑律政司所提出的法律基础知事实根,低估了禁制令对防范、危害和惩治损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重要性; 香港国安法能处理不代表香港法庭可以不作为,特区法院有法定责任维护国家安全,切实执行有关法律;至于一罪两审,禁制令与刑事检控是两码子的事,互不矛盾,反而对打击潜在违反国安法的行为有互补不足的效果,更具有阻吓性,更为全面有效维护国家安全;所谓损害言论自由、寒婵效应更是言过其实,律政司的申请禁制范围限于违反国安法,只要没有违反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禁止港独歌曲根本无损一般人的言论自由,哪来什麽寒蝉效应?这样的裁决过度保护所谓言论自由,未有充分考虑独歌的危害性和煽动性,未有考虑言论自由也在法律上有必要的限制,特别在国家安全范围内,这是世界通例,因此,在防范、制止、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方面法庭似乎是失职了,据媒体报导,判决一出,结果是造成了港独歌曲的更大传播,网上已下架的歌曲重新上架,港独歌曲点击下载量大增,判决客观上是在催生、助长、纵容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对香港造成极大的损害。独歌问题必须根治。
法庭亦没有尊重国安法47条规定的行政长官涉及国家安全认定证明书制度(证明书对法院有约束力),错误认为判断关于国家安全事宜不能全交由行政机关,认为法庭也可判断,损害了行政机关的权威性,同时也反映了特区司法的傲慢,律政司更应详细研究判词,积极考虑提出上诉,希望透过司法机关内部机制(上诉机制)澄清相关法律,让法院自我纠正错误。
二十大报告中,涉港论述部分有一句话——“完善特区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提出要完善就是因为有问题,在禁止“港独”歌曲问题上,如果香港法院自身不能纠正错误,特区其他政权机关就有必要依法介入,积极作为并尽一切办法包括推行司法改革去解决问题。
国家安全法不是一般的法律,相对于其他法律,他有凌驾性,法官要自觉维护国家安全,审判时要有适当的思维调整根据国家安全法作出适当的判决,这与司法独立并不相悖,法官的依然是独立自主按法律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不受任何干预,司法审讯必须彰显公平正义,能保障市民、香港和国家的利益才能达致良好的司法公义。香港是普通法社会,普通法是活的,会与时并进,现今世界複杂多变,分离主义、恐怖主义抬头,一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输出所谓颜色革命,破坏世界秩序,国家安全变得极其重要,特区政府有必要检讨香港国安法实施以来的有效运作,进行司法改革,特区行政、立法、司法机构应当协作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堵塞任何可能的漏洞,不能使国家安全在香港有任何缺口。
作者:黄国恩律师(民建联常委、香港中律协创会副会长、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云南省政协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