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绝不会为我的信仰而献身,因为我有可能是错的。
—— 罗素
开篇明义,生命大于善恶,以下说观点。
生命是起源概念,也是人权概念,全人类不分肤色,人种,语言,男女老少皆是生命的客观主体,或者主观客体。
善恶是文化概念,也是伦理概念,不同宗教信仰,文化习俗,体制制度下的族群,善恶的普遍性类同,狭义观是不同的。
起源产生文化,文化作用并服务于起源,这是逻辑。没有人,哪来善恶?这是自然规律。本末倒置,世界从理论上就不存在了,事实上也将发生灾难。
第二次世界大战爆发期间,有不少国家的士兵在战场上投降,其中美国大兵会在走投无路的时候选择投降,随身携带的投降书就是深陷绝境最好的救命符。
美军携带的投降书上面有很多国家的语言,主要内容就是希望在被俘虏后能够保全他的性命,如果将他交给美国会获得丰厚的回报。二战结束后,美军在其他战场上也同样会携带投降书,有款投降书上面用了13国语言来表达内容,而且材质还是尼龙丝绸,不容易遭到损坏。如果弹尽粮绝,就会拿出投降书保全性命,这样的做法在美国得到理解,不会受到嘲笑。
而与美国交战的军国主义日本,不但不允许投降,甚至杀降,用残酷的武士道精神灌输下级军官,士兵以及国民的思想,战败后即进行“切腹”式的忠君爱国行为,这也是大和民族在幕府历史时期就形成的传统善恶观,可天皇不切腹,到日本战败时,上流社会权贵不切腹,高级将领也不切腹。
距离那段历史已经快一个世纪,如今的日本青年面对记者街头采访时说“让人为他去死的国家,就让他灭亡好了。”
从日本发动二战入侵东亚,到战败后从良改造,成为发达国家,事实上从野蛮国家向文明国家转变发展。
有道德正确这个观念,就有道德不正确那个观念,道德如果是一种标准,那么每个民族的标尺是不同的,只有杀人,偷盗,强奸……这类犯罪,是明确的恶,适用于全人类普遍善恶观。
罗翔说过,道德绝大多数情况下用于律己,只有法律才能律人。

法理之上有至高自然法,现代法治社会,人的生命为至高目的,只有法律可以依据事实审判决定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任何人都无权以道德的名义绑架,审判,侵害他人,更无权以道德的名义要求他人牺牲自身权益甚至利益。
任何以道德绑架他人并实施侵害他人权益与利益的行为,逐渐构成违法犯罪,是可以保留证据被起诉追责的。
法律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舆论导向必须与法治相结合,否则与浸猪笼有什么区别呢?与黑暗的中世纪有什么区别呢?与军国主义日本有什么区别呢?与晚清那群用石头菜叶扔向谭嗣同的暴民有什么区别呢?与义和团,与十年浩劫中正确地作恶又有什么区别呢?
想起不久前,因染粉色头发被网暴致死的24岁女硕士,所有将道德凌驾于他人生命权利之上,都是在违法犯罪。
这个时代最需要的不是激进,而是普法,人文与思想。
汉娜.阿仑特说过,一旦善意宣称是公众的,那他最终只能导致罪行。
漠视生命,就会产生反社会人格,反人类思想,也必然导致罪行。
有一段时间,我是不喜欢陀思妥耶夫斯基,叔本华,甚至大先生的,他们都像老农那样固执又刻薄。幸好知识分子掌握了真理,偏执,激进而有底限,不忍侵害他人。而不事生产的流氓如果掌握了真理,那将是大灾难。
这个时代可能更需要加缪,胡适,罗素,王小波的理智,具体,人性与客观。
人的生命不可以随便被牺牲!除了法治,人文,我的宗教信仰此刻也是这样告诉我的。
佛教追求圆满自在,众生平等,道教追求逍遥无为,天人合一,本质都是在生命的体验中完善自己,生命太有趣了。人生在世,草木一秋,不是只为了明白善恶这两种概念。
道德并非仅为二元善恶观,世俗意义上的道德是社会进程中的经验总结变现,从客观形成非客观,从理性形成非理性,道德观的形成只有一个目的;建立于族群生命秩序普遍能够更好地适应生态运动与存续,翻阅人类历史,非理性非客观在人类历史上造成的灾难与完善或者补全,即使在西方社会,也经历了巨大的牺牲与漫长的进程。
先行者以血的教训留给后人的知识或者认知遗产,并不是让后人重蹈覆辙继续流血牺牲。
循环等于非历史,没有历史。非文明,没有文明。空间在运动,时间停止,或者时间在运动,空间停止,这能叫历史吗?这是录像机故障。
20230518 诗人琉璃姬哒哒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