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设立了“十年过渡期”。目前,距离结束还有一年多的时间。按照规定,过渡期结束以后要全面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待遇计算的新办法(新办法养老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四部分组成)。根据新办法退休待遇“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基本原则,过渡期结束以后的职务(职称)变化对于养老待遇没有影响了吗?
不是的!过渡期结束以后,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务(职称)变化依然会在以下三方面对养老待遇起重要作用:

按照政策规定,视同缴费指数适用于确定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可视同缴费年限对应的指数。就是说,改革前也就是2014年10月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在计发养老待遇时,都受到视同缴费指数的影响。

视同缴费指数不受缴费多少和缴费年限长短影响,仅与本人的职务职称挂钩,职务职称直接决定了视同缴费指数的高低。在新办法计算中视同缴费指数是影响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的重要因素。因此只要在退休前职务职称发生变化,就会直接影响养老待遇的高低。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变化后,工资待遇也会紧跟着提高或者降低。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是按照本人上年度纳入缴费基数的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值计算的,因此职务升降后也会影响其次年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也就是说职务职称变化对变化当年的缴费基数是没影响的)。
缴费基数提升以后,个人的实际缴费指数也会随之提升。实际缴费指数和视同缴费指数的大小共同影响基础性养老金高低,而且职务职称提升的越早影响越大(退休当年提升的不会影响实际缴费指数只会影响视同缴费指数)。

改革后建立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改革前是没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包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退休时的账户总额分别影响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每月记入个人账户的金额,都是按照个人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养老保险是本人缴费基数的8%,职业年金是12%)。职务职称提高后,从次年起缴费基数相应变高,计入个人账户金额增加,进而提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退休当年提升的不会影响个人账户积累额)。

以上三项,第一项是职务职称变化对养老待遇的直接影响,后两项都是通过对缴费基数的影响来间接影响养老待遇。总体来看,随着时间的推移,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务职称变化对于养老待遇的影响会越来越间接,但是其影响还将长期存在。
编辑丨张 静
审核丨左传新
《声明》应邀转发,如有侵权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