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浙江省浦江县艾先生自述:1989年,因我们做水库移民到城北,我们三兄弟均已超过18周岁,大队迟迟不批地基。因结婚原因,我草拟了一份分家约草稿,我与大哥艾某兵,胞弟艾某锋,在父亲艾某正,和母亲张某晕主持下坐落在浦江县某阳镇*03号的三间二层楼房进行第一次分家。内容有:原有旧屋三间,经协商,东边两间旧房归艾某锋所有,西边一间归父母所有,由艾某锋补助艾某兵1500元,我当时考虑艾某锋已成年,补助1500元给予免除,待新地基批下自建。事后艾建升向大队审批屋基一间半。第一次分家未经父母主持分家,艾某锋起S只有一份复印件,没有原件,是无效的。
艾先生自述:1990年5月艾某锋将分家所得的两间楼房登记了房产权证。当时我仍居住在中间楼屋内。1991年11月26日,我、艾某锋及其父母、兄弟由亲戚朋友在场见证下进行第二次分家产,分家契约载明:靠西边一间归父母所有;靠东边两间房屋归艾某锋所有,两间房屋估价6000元,由艾某锋补给艾某兵人民币2000元(已支付);补给我2000元,分二年还清,1992年还1000元,1993年1000元。艾某兵在分家契约中盖了私章,由于艾某锋不同意补给我2000元而未在分家契约签字盖章。艾某锋拒绝履行契约约定付给我的2000元房价款义务,父母分给我的三分之一祖房合法权利至今未转让给艾某锋。并且我至今都没有收到艾某锋按91年分家约定支付的2000元房价款。因此第二次经父母,亲戚主持分家的91年分家合法有效。艾某锋无分家权,也不是诉讼主体。不能以他为诉讼主体否认父母分给我的三分之一合法房产。分家约不同于一般合同和集体合同。所以我依然享有父母分给我的两间房屋中三分之一的房屋产权。
艾先生自述:1989年12月,我批得农村私人建房用地一间半,因艾某锋未按91年分家约定支付我房价款2000元,使我由于借别人的1900元地基费及3分月利息年年滚,无法C还,无奈将地基出卖他人还款。我依旧居住在中间楼屋内。当时分家的契约是为了给大队审批屋基用的,艾某锋隐瞒家人一己私利偷去做了房产证明,我并不知情,损害了我的权益,故艾某锋当产权证无效。1995年艾某锋为了把我赶出去,上S至F院,同年4月10日,将屋价款2000元交到县F院,但我未有领,我依旧享有三分一的房产份额的权益。
艾先生自述:2005年终s,1号PJs书中P定我中间祖房一间,多出我权益1/3,按房产市场评估价41000多元补给艾某锋。但这一纸PJ迟迟没有生效,无奈,我只好再次去申请执行,最终,确是得到不好但结果,40号pj书bo回了1号,我不明白为什么同一级别但单位为什么会有两次截然相反但pj,两次再S明显程序W规。
艾先生自述:2007年我父亲艾某正离世,我在同年10月26日到FGH查询到,我父亲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母亲张某云祖传的房子WeiFa过户给了王某虹,我的继承权收到损h,我只能提起诉S,结果,还是以失败了.无奈,我只能选择SF寻求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Q益。
艾先生自述:2009年1月15日我与浦阳jiedaoban达成了一份并AN解决协议。根据 2009年协议和城北CQZheng策,我家某北路*03号东西两间比中间小的An置1.5间垂直式楼房,而我中间4米x9米=36平方米(超过33.33平方米即可An置垂直式楼房 1.5间或套房 270平方米)。2014年城北垂直式楼房An置完毕,2016年6月城北套房An置完毕没有给我解决,临时按他们定好价计算,没按当时城北CQZheng策An置。按城北 1350元/每平米,超出部份阶梯价计算,造成我们少安置垂直楼房0.5间(套房90平方米)和22万多CQANZ补助费和奖金。为此,我不停地SF寻求解决我住房难的问题。其中,浦阳jiedaoban其中找各种理由,理由不可以信服,因为对方单位给出的条件少安置了我90平方米套房(垂直式楼房半间)和22万多拆Q补助费和奖金的情况下,在给我的180平方米套房按1377元/平方米,户型超出的18.46平方米以金某村市场评估价9180元计算(共又多算了16万余元)。并且按的是金某村的市场价,并没有按我所在城北的C迁安Z价和阶梯价。相关工作人员一直称忙,要不要随你,迫于压力与无奈,2018年10月12日我W背本意我签下息F承诺书,至今我信F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我只是一个普通农民,我现已失Di,意味着我失去生计之本,我多年房子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我是没有办法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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