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烟国标》出台后电子烟涉刑事案件辩护分析
关于电子烟无罪辩护的那些事
《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后的电子烟监管。如生产、销售的电子烟未通过技术评审、不符合《电子烟国标》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但应当严格区分违反《电子烟国标》的产品是行政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还是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应重点区分犯罪嫌疑人有无“冒充”的故意和行为,才能判断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是行政法上还是刑法上的不合格产品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解释》,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对于本罪的成立而言,司法机关需要查明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所生产、销售的行政法上的不合格产品,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所规定的不合格产品。
是行政法上的不合格产品还是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不合格产品,当然要考虑行为的法益侵害性、刑法规范的目的进行实质性、限定性解释,以确定刑法所固有的违法性。
因为刑法的任务是保护法益,只有当具体罪刑规范的保护法益受到实行行为的侵害时才能以犯罪处理。
那么,对照《电子烟国标》,如果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违反了该国标中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安全的强制性标准条款,
例如:雾化物中的盐碱浓度不应高于20mg/g,烟碱总量不应高于200mg,如果违反该内容,则构成刑法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自不多言;但如果生产、销售的电子烟产品质量虽然违反了《电子烟国标》,但没有违反其中对消费者人身健康、安全保护的条款。
例如:使用电子烟烟液的电子烟烟具和烟弹应具备良好的密封性,不应出现漏液,对于填充好的电子烟烟液或烟弹,以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方向放置于符合GB/T 1540 要求的吸水纸上的至少6h。试检确定吸水纸上有无电子烟烟液痕迹。
虽然该内容也是《电子烟国标》的内容,但仅违反上述内容,则不应当认为是刑法意义上的不合格产品,自然也不能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有无值得用刑法打击的“冒充”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中第四种情形: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特别强调了“冒充”。
01
生产、销售者有无“冒充”的故意
生产、销售者,特别是进行产品组装的生产者、进行终端销售的销售者,是否知道该产品是不合格产品。当然,是否知道不能仅仅凭借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应该更多关注客观方面,比如:产品组装者对产品提供者提供的产品所含有的说明书有无审核的必要、有无进行鉴定的必要才去组装。从产品外观上,生产者(产品组装者)提供的产品是否含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等足以说明产品质量的证明文件,如果有,作为产品组装者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去做产品合格鉴定才去组装和生产,销售者更是如此。当然司法机关还会从产品价格、包装、交易方式、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等多方面来综合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故意冒充的行为。
02
有无“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
生产者、销售者对所生产、销售的“不合格产品”有无冒充的行为,比如:有无伪造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符合国标的鉴定文书等足以证明案涉产品是合格产品的“冒充”行为。
综上所述:即使2022年10月1日《电子烟国标》实施之后,生产、销售电子烟,也要严格区分案涉产品是否违反《电子烟国标》,违反哪些内容,该内容或者条款是否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健康、安全而设置。此外,关注生产者、特别是对于组装生产商,销售者有无冒充的行为和故意也是本罪能否成立的关键。

否成立的关键
电子烟的生产、销售一方面触动了某些利益,另一方面不符合国标中部分内容的电子烟产品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健康、安全。
对于没有对消费者健康、安全有害的不符合《电子烟国标》的产品,用行政法管理足矣,刑法是维护人民安全的“最后一道防线”,特别是在当前国内经济不景气的时期,对民营企业、民营企业家的保护还是要在案件的办理中体现出来。
林辉 / 律师

林辉,男,1982年出生,武汉大学 学士学位,贵州大学硕士研究生学位。
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刑事部负责人,专职律师。
2010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从业以来办理参与了全国重大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的。
宁夏中卫腾格里沙漠污染举报人李根山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河南鹿邑“轮毂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云南重大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2吨)案;
福建黄元胜故意杀人案;
安徽马某某涉恶案件;
目前正在办理的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
“武汉丈夫开车碾死妻子”案,律师作为被害人诉讼代理;
湖北襄阳樊城徐某骗取贷款案;
仅2022年一年取得强奸案无罪判决一份、武汉市贩卖毒品罪(无罪案例)、
深圳某企业帮信罪检察院不起诉(无罪)等多起无罪案件。
谢汉桥 / 律师

谢汉桥(曾用名:谢贯虹),男,法本,1994年执业至今。
擅长民商类工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
对企业人力资源法律风险与规范、企业市场营销法律风险于防范、企业债权债务法律风险与防范等均有独到见解。
律师执业期间成功代理数百起民商事诉讼,涉及领域:交通事故、婚姻继承、人身侵权、债权债务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等。
黄郑周 / 律师

黄郑周,男,法学学士学位。
现执业于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合伙人。
擅长刑事诉讼 民事诉讼,例如;离婚案件,合同纠纷,房产纠纷,交通事故,继承,人身权利的侵害。
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为其规避风险。
李楚振 / 律师

李楚振,男,武汉大学 法学硕士学位;
历任法院民商事及执行法官,央企、省属国企、知名财税顾问企业法律事务部高管、负责人。
现为专职律师,系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武昌分所合伙人,兼任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执行主任,武汉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民商事执行及刑事辩护案件等,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具有房地产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企事业公司风股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职务犯罪、侵犯知识产权、侵犯社会秩序各类型诉讼案件办案经验。
邱天成 / 律师

邱天成,男,毕业于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学位。
曾在上海知名律所执业并在大型企业担任过法务。
现执业于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并担任总所合伙人兼任武昌分所负责人,武汉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民商事领域与刑事案件等,担任多家公司法律顾问。
参与案件 赵某某与武汉某医院医疗纠纷案成功获赔
武汉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陆某某离婚房产分割案
黄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李某某与武汉某公司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黄某某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案
王志豪 / 律师

王志豪,男,法学学士学位。
现为专职律师,系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主任,武汉律师协会会员。
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合同纠纷,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参与洪山区敲诈勒索案变更寻衅滋事案获罪轻判决。
多次办理涉嫌电信诈骗,非法经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等经济类犯罪辩护业务。
山东临沂某公司破产重整相关诉讼。
武汉某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某房地产集团公司收并购事项法律尽职调查。
万程 / 律师

万程,女,法学学士学位。
现执业于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做专职律师十余年。
擅长民商合同纠纷领域、新能源、房地产、建设工程行业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南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武汉市企业合规审查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某大型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处理案件:陈某诉赵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北京某公司诉湖北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王某某贩卖毒品罪辩护
李某诉王某离婚纠纷
孙某诉某知名房地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武汉某公司诉湖北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胡某诉赵某买卖合同纠纷
李某诉湖北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
朱胤霖 / 律师

朱胤霖,女,中共党员,毕业于中南民族大学,法学硕士学位,精通民法典、公司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法律专业知识扎实。
在校期间表现优异,为优秀毕业生,曾获公派法国里昂第三大学交流学习机会。
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多年大型公司法务工作经验,多年专职律师经验。
代理民事、刑事案件数百起,为几十家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实务经验丰富。
擅长办理各类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劳资纠纷、人身损害纠纷等案件,办案勤勉尽责,获得当事人认可与肯定。
从事法律工作期间多次被评为“优秀员工”、“优秀青年律师”。
阮添涯 / 律师

阮添涯,女,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现执业于湖北德来颂律师事务。
擅长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仲裁等民商事诉讼及企业法律顾问。
处理案件:某国企劳动仲裁案作为被告胜诉,帮助客户减少损失近60万
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胜诉,成功追回货款
某制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作为原告成功调解,追回货款
某科技公司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作为被告胜诉,避免赔偿
曾担任天津欧拉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城汽车旗下)法律顾问
曾担任瓦罗德皮斯特建筑设计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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