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江西省赣州市的陈先生自述:陈先生与许某梅 2006 年结婚。并于当年将许某梅调入某中学,在某中学有套住房(婚后学校分配的住房),自2006 年10月开始至 2015 年许某梅还在外兼职家教,每年大概有5万-10 万的兼职收入,工资与兼职收入一直在许某梅自己手里,并从 2011 年开始在邱某辉处放高L货,2010陈先生发现许某梅的钱与肖某仁的钱混在一起,陈先生就跟许某梅讲“你是有家庭的人,你应该注意分寸,你的钱为什么会跟肖某人的钱放在一起?”,但是许某红一直回避这个问题。
陈先生自述:同年,许某红让陈先生贷款去赣州买房子,当时两人商量每个月许某梅会从她的工资拿出一千元出来还贷款,但实际上许某红并未拿出钱来还房贷,在2017年陈先生的单位因超标准需要退回20万,当时就商量着让她将工资与兼职收入拿出一千元出来还房贷与家庭开销,但许某梅一直不同意,也并未拿出钱来,最后是陈先生向银行贷款来偿还房贷及维持家庭生活开销。之后,陈先生一直追问她与肖某仁的关系,她一直否以他与肖某仁的不正当关系,钱只是借给肖某仁周转,他们之间并没其他的关系。
陈先生自述:但是陈先生发现除了钱给了肖某仁,肖某仁还经常出入在陈先生家里及学校,2015 年开始在陈先生家附近的名扬鑫城居住,陈先生平时散步、上班经常发现肖某仁的车子在,陈先生当时只是猜测,也开玩笑说过,要是她跟肖某仁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好聚好散。在2017年3月份,许某梅突然跟陈先生提要再生个小孩,陈先生当时就说压力大,陈先生一个人的收入无F再承担生养一个小孩,而且当时陈先生在外面也听到了一些关于她与肖某仁的一些传言,但并没证据。
陈先生自述:于2017 年3月底,许某梅跟陈先生说她怀孕了,陈先生首先是开心,随之而来的是考虑到经济问题,于是也劝过她放弃这个小孩,她说这小孩是和陈先生俩爱情的结晶,她作为母亲舍不得,最终2017年12月27日出生。当时陈先生就怀疑小孩的是否是陈先生的,因为三月份怀不可能12月就能出生,时间上对不上,陈先生劝过她,要是孩子不是陈先生的,就好聚好散,然而她保证说孩子肯定是陈先生的,还说为了小孩,需要再去买一套房子,陈先生就坚持要带小陈先生做了DNA后才会考虑再买房的事宜,但因陈先生手头紧无F承担第二套房的压力当时也没去给小孩做DNA。
陈先生自述:在许某梅知道陈先生坚特要给小孩做 DNA就一直在闹离婚,并说如果小孩是陈先生的,就让陈先生净身出户,如果小孩不是陈先生的,小孩是肖某仁的,她会赔供陈先生 1000 万元的报失,并净身出户。由于陈先生和她之间夫妻关系紧张,她也一直隐瞒、逃避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且在2019年提出与陈先生离婚,陈先生当时考虑到小孩子并没有同意,但许某梅在此之后,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准备,将自己的财产陆续转移到姐姐许某震和肖某仁等人账户内,做出自己没有财产的假象,但从陈先生方在银行查实的流水可以看出,2019年许某梅向F院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已经将自己银行卡账户内的钱款都转移了,其用心实在是险恶。
陈先生自述:以上可以看出许某梅跟陈先生结婚叫陈先生买房又不出钱,明知道自己跟肖某仁长期保持事实夫妻关系,并生下陈某杰,还不认错,在陈某杰DNA结果出来后态度还这么坚硬,没有认错也 不知悔改,陈先生劝过她好聚好散,给小孩留点脸面,并要求她将她的收入拿出来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许某梅工资每月都比陈先生更多,还做家教,还欺骗陈先生去购房,陈先生的收入主要用于家庭开支及归还房货(约150万),许某梅的收入远远超过陈先生的收入,但她不但不愿意将收入用于家庭开支,还在明知陈某杰不是陈先生的小孩的情况下,让陈先生购房给孩子陈某杰,让陈先生每月支付陈某杰的生活费。
陈先生自述:许某梅一直承认小孩是被陌生人QJ生下的,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其采取隐瞒、转移的手段来达到目的,一心只想分陈先生的房产,她的收入则不拿出来分,其心可诛也。介于许某梅对婚姻的不忠诚,许某梅长期同肖某仁以夫妻名义在外活动,并将自己的工资收入给肖某仁,并生下小孩,带给陈先生的耻辱,其行为可谓无视法律,任意践踏法律的尊严。
陈先生自述:鉴于此,陈先生认为陈先生的财产不可能分给她,还要求她净身出户,赔偿陈先生精神损失 100 万,陈先生也保留迫究她X 事责任的权利。陈先生以报An,相关多部门都要求所在区PCS尽快Do办此An。相关部门也要求F院将完整的材料移交过去。初S,F院至今未将完整的材料移交。Li An后也可以找到陈某杰的亲生父亲。希望许某梅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并将转移的财产如实报告F院。现在要求分陈先生的财产是不合F也不合理的。许某梅只留下住房公积金约20万无法转移,许某梅的工资卡(4笔收入来源)每月收入到账 3200 元左右,每年绩效大概有 38000 到 50000 元左右。2006年至今大约有200万元。现在留下的都是陈先生个人财产。鉴于许某梅商婚没有如实向F院报告财产,又有转移財产的证据,因对婚姻不忠,根据民法典规定,要求许某梅净身出户 (许某梅在学校还有一套房子除外)。等相关单位L案查清事实(QJ还是重婚),再继续S理,如许某梅做虚假陈述,将追究X事责任。
我们理解陈先生的遭遇,由于许某梅刻意隐瞒实情,为了逃避重婚的F律的制裁离婚不择手段,做虚假陈述,恶意转移财产,让陈先生这个离婚纠纷变得复杂,迟迟不能LIan,陈先生不仅颜面尽失,财产损失,孩子也被无辜牵连,目前遇到这样的情况,陈先生是没有办法了,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陈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也就是说,出轨并不在此不分或者少分的情况中,除非出轨方自愿签署财产分割协议,约定自己“净身出户”,财产都归对方。不过,虽然“净身出户”没那么容易,但是《民法典》相关规定:无过错方可以要求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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