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张先生自述:2017 年,张先生一家准备买房,当时考虑到经济、以及出行方便问题,选择了周口市某天房地产公司和周口市某发鞋厂合伙开发的雨欣花园。当时某发鞋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堂给张先生出具了有甲方某天公司,陈伟(周口市某L导)和乙方某发鞋厂(法定代表人王某堂)签名的《商品房开发协议》《土地使用证》。张先生和几家购房者买房子时某发鞋厂王某堂提供了还有F院的PJ书,二周口F院的PJ书,三与执行CD书。当时F院按双方的开发合作协议,判定合同为效合同,把8套房子执行给了某发鞋厂,张先生和几家购房者也是看到以上材料后才与某发鞋厂签订了买卖协议。
张先生自述:2018年春节后,张先生一家在准备装修房子的时候突然发现房子的门锁已换,而且水、电表均已被取走。我张先生找了开锁公司开换锁后,连着几次夜间被换锁,问物业后(物业负责人为甲方之一陈某的父亲),被告知房子有问题,不能装修。张先生一家拿出一辈子的积蓄购买的房子,自己却不是房子的拥有人,这是不能接受的。
张先生自述:后来周口市某天房地产公司上S到省GY,ZY的PJ发回重申,以王某堂的主体资格不符,同意某天公司执行张先生和其他的购房者的房子的要求。F院最后按合同无效把房子执行给了某天房产开发公司。当时动登记没有批下来,F院认定合作开发协议为有效协议。但后来不动产登记下来,却说我们提供是假的。某天公司是房屋的建造者,王某堂和陈某是房屋的拥有者,后面怎么可以让某天公司去执行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的房屋。身为普通老百姓的张先生,百思不得其解,买房时候明明各种协议都有,张先生购房的手续是合F的,购房者的X汗钱为何还面临打水漂的危险呢?这是张先生不能接受的。
张先生自述:张先生和其他3家住户按房子12 0万的标额,交7800元上S费,让某发鞋厂王某堂打司,对方某天房地产公司提出了,补齐全部标额,410万的上S费,无奈,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一共3家想办法又补齐了上S费,156OO元,才发给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PJ书。可是得到的小消息是又输了,空欢喜一场。
张先生自述: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上S到周口ZY,这次先交到周口ZY上S费用,15600元,才能上S。最后交了,请求履行合同,可结果还是落空了。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的诉求被B回,说张先生他们的购房合同无效,所无权办理房产证,并且说购房者提交的产权证复印件是假的。最后F院认定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买的小产权房,土地不许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不成立。把张先生和其他几家的房子执行给某天房地产公司,而某天公司根椐,2021的不动产登记下来,并把张先生和几家购房者的房子办好房产证卖给了其他人,并且把卖的房子办了房产证。
张先生一家这一辈子的积蓄就这样打水飘了,现在门面房业主康某国的房子,已被执行给陈某的父亲。张先生和其他几家雨欣花园小区房屋购买者很难接受,他们因为合伙开发导致的内部矛盾为什么要把张先生和其他几家购房者牵连进去?他们在整个事件中是最无辜的啊!他们只是普通的老百姓,像房屋这样的大宗物品的购买关系着老百姓下半辈子的生活问题,对于张先生和其他购房者来说,用得是他们毕生的积蓄啊!
我们理解张先生一家的遭遇,毕竟购房者只是想有套属于自己的房子而已!目前遇到这样的情况,张先生他们是没有办法了,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民法典》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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