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鄂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2]42号)等文件规定,现将鄂州市调整职工医保政策相关内容通知如下:

1、自2023年1月1日起,鄂州市建立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门诊统筹起付标准按年度设定,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500元,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400元;
在职职工年度限额为2300元,退休人员年度限额为2500元;
在职职工在本市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报销比例分别为75%、65%、55%,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增加5%;
年度限额当年使用,不结转、不转让。
3、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个人账户计入标准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确定,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按规定办理了医保一次性缴费手续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标准按鄂州市2021年度职工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的2.5%确定(目前为71元/人·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