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广西象州县的黄先生口述:黄先生于1982年分田到户跟着母亲在某乐第2小组集体猫头岭一带耕种农作物,共12亩已达30多年的历史,从未跟任何人签订合同交租金。2021年8月被社su至F院交租金,从2015年至2021年,共7年12亩,租金亩/600元,共计50400元,并且2027年收回土D。同在猫头岭种植经营,社区主R韦静某自某乐第一小组韦海某2011年承包期满后就接手经营种果约15亩至今从未签订合同交租金。某乐3队莫某光(原来社区主R莫某明之兄)很早就在猫头山西边开荒约25亩种果,也从未签订合同交租金。同一山地种果,为什么仅要求黄先生交租金?某乐社区为什么要区别对待?
黄先生口述:黄先生在锐岭承包有3.5亩地种植经济作物。锐岭属于村G所的公共牧牛场,2002年某乐社区村G部,要求农民交承包金,无奈之下几户交了承包金,黄先生于2008年1月至2014年12月底,共七年,租金按3.5亩计算,每亩70元,交了承包金共计1715元。2021年8月被社su至F院交租金,从2015年至2021年,共7年3.5亩,每亩600元,共14700元。黄先生承包3.5 亩山地期满后,未续订合同和交租金是事出有因。首先,黄先生以前是因为不懂F,才与某乐社区JWH签订承包合同,后得知承包土地归某其他村W公共牧牛区。
黄先生口述:他对韦静某的su状不认可。韦静某没有诉Song.权,不具备起S资格。按照村民W员会组织F规定,某乐社区居民w是村民自黄先生管理、自黄先生教育、自黄先生服务的群众xing自z组织,不是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即没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民集体土地归村小组所有,韦静某只有监督权并无发包权。
黄先生口述:自己所耕种的土地属于第2村小组,黄先生是该组的村民,黄先生在村集体土地上开荒种植经济作物。2000年黄先生响应Z府的号召,在自己的责任田,致墓边开荒扩大,在此地种植甘蔗,每年进厂原料蔗多达50多吨。开荒地种植经济作为是Z府一贯倡导和支持的,为的是避免荒山荒坡闲置浪费。这不仅仅是黄先生这一户,其他小组村民同样有开荒种植的现象。如果仅要求黄先生这一户收回“开荒地”,是非常不公平的,也不合F。要收回也是统一收回,并且是有偿收回,否则是有失公平。
黄先生口述:某乐社区JWH提出要求黄先生补交土地租金,猫头岭12亩,按每亩600元,付至2021年12底,共计50400元。锐岭3.5亩,按每亩600元,付至2021年12底,共计14700元,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为同样一座山岭的土地,承包给谭长某按每亩70元。并且谭长某2012年1月确定74亩,于2019年才补充确认承包面积135.32亩,2012年至2018年共计七年,多出的61.32亩并没有补交。却要求本人补交从2015年1月开始补交至2021年12月止,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也不合理。一碗水要端平,不能砖厚瓦薄。
我们理解黄先生的遭遇,土地是民生之本,集体土地关乎农民的生存和财产利益,某乐社区JWH所作所为既不公平也不合理,让人寒心。黄先生只是普通农民,无Q无S,没有这些山地种植农作物,黄先生生活会受到严重的影响,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黄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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