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华热点 一名90多岁的老兵李厚厚,家住内蒙古包头市,他的事迹被人民网等多家媒体报道。人民网以标题【內蒙古包头市老兵李厚厚的峥嵘岁月】这样介绍:初进李大爷的家中,虽然比较朴素,但是屋子收拾的干净整洁。据其亲属介紹,90岁高龄的李大爷依旧保留着部队的作风,时至今日,一直不忘学习党的思想。

人民网刊发李厚厚光荣事迹老人家的雙眼閃動著淚花。

1951年,年僅19歲的李厚厚在山西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三四三九部隊,靠著自己的勤奮好學和踏實肯干,李厚厚從戰士、通訊員、班長一步步做到副排長。說起這段炮火連天的歷史,老人家念念不忘的仍是那時並肩作戰的老戰友們…,老人家哽咽著向我們介紹,抗美援朝戰爭打響以后,前后兩次送兵到三八線,當時整個就是炮火連天,頭頂上一天到晚都是美帝國的戰斗機在盤旋,很多年輕的志願軍將寶貴的生命都留在了戰場,老人家的耳朵也是在那個時候被炮彈炸聾至今失聰。




万千老兵们把青春奉献给了国家,祖国的繁荣强大离不他们无私的付出,我们不会忘记,历史不会忘记。近日,身心疲惫、十分焦虑的李厚厚身体每况愈下,医生建议前往北京治疗就诊,预约了北京协和医院的李红专家后,孩子们订好车票,前往包头东站预搭乘高铁进京。可是,一群人将老兵及家人围了个水泄不通,围堵者不是为老兵欢送,也不是要聆听老兵的故事,而是当地社区等部门的“拦访者”,他们采取各种手段,剥夺老人家的自由,让他十分绝望。



老兵李厚厚以泪洗面



家人为其老兵预约专家号

2022年8月9日,包头市人民检察院下发刑事申诉结果通知书,检察院认为,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9)内0204刑初544号刑事判决,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内02刑终119号刑事裁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处理失当,老兵李厚厚儿子李建华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老兵儿子申诉无望老兵李厚厚拿到这份通知书,流泪不止,瘫软在了床上,就这样老兵李厚厚身体出现了问题。9月3日,在家人的陪同下,打算前往北京进行诊断治疗,被人拦截,且被夺走三张火车票,无奈之下,老兵李厚厚只能返回家中。








老兵前往北京遇阻依法信访是国家赋予公民的权力,看病就医是一个公民最基本权力。很显然,老兵李厚厚这两样权力都被“剥夺了”,无论老兵是进北京就医,还是信访,当地用此方法进行阻拦,实在是令人心寒。
重庆渝北区黄山大道金科天籁城紫园19栋
申诉状
申诉人,李建华 (原一、二审被告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生,高中文化,退役军人,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六号街坊三电厂3号楼2号。工作单位:包头市金泰华贸易有限公司。身份证号150202197311160932
委托申诉代理人:李厚厚,男,汉族,1932年10月24日生,身份证号150202193210240935,住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六号街坊三电厂8号楼14号,中共党员,退役军人。
委托申诉代理人:李培玉,女,汉族,1955年1月21日生,身份证号:150202195501210348,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公园路六号街坊三电厂8号楼14号,退休职工。
申诉诉讼请求
1、撤销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12.9)《刑事裁定书》([2021]内02刑终119号)对被告人李建华的有罪判决;
2、撤销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204刑判544号)对被告人李建华有罪的刑事判决;
3、申请再审此案,真正查清事实真相,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
4、建议启动纪检监察程序,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二、主要申诉事实与理由(以下以第一人称陈述)
主要事实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二级公检法三部门侦查、起诉、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称,李建华是包头市金泰华公司法人,陈玉龙为该公司员工,于2018年3月份,陈玉龙通过认识自称为河南政法委书记的李书存可以联系到煤炭业务,2018年3月25日,金泰华与莲花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金泰华给莲花供应煤炭,莲花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给付陈玉龙两张票面金额均为18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陈玉龙得到两张承兑汇票交给李建华。2018年3月2日,李建华与华菱签订购买十辆牵引车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59万元,李建华支付首付款1521397.74元,(实际支付20万元现金和质押莲花商业承兑汇票),剩余款项分别由民生和海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抵押贷款予以支付。
之后,李建华又购买10辆挂车跑运输,主营石膏粉业务,通过接散活归还民生和海通三个月贷款,便不再支付。2018年10月,华菱汉马到莲花兑付汇票时,被告知两份商业承兑汇票是假的,经查实,莲花未与金泰华签订过煤炭购销合同,也未出具过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而李书存并非莲花公司职工,也非河南政法委书记,于2018年6月9日死亡。
三、青山区公安分局侦查起诉情况
认为申诉人李建华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华菱公司1321397.74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42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1、申诉人李建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不认罪,其理由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陈玉龙欺骗,从来没有和李书存有任何联系,为了公司正常利益才签订这个合同的。起诉书中,承兑汇票是我抵押在华菱汉马公司的,当时购车时约定是我付他50万元现金,并说承兑汇票押100万元,到期后我撤回汇票给他付款并且出具了承诺书。我的车辆因为质量问题被迫停运,才造成贷款无法还清,购车首付款1521397.74元,包含车辆的保险,购置税,车辆上户费用,还有办理营业证费用,车辆保险是我自己缴纳的,大概是33万元,还有挂车的购置费是我自己交纳的,将近7万元。办理营业执照的费用大约有3万元的费用,所以公安机关称我欠他1321397.74元不准确。造成我公司与莲花合作,未履行的原因是华菱汉马公司违背合同,没有给我的车辆及时上户造成的,所以我不构成犯罪。
2、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李建华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异议,认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辩护人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华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本案的侦查程序存在重大瑕疵;(3)被告人与报案人之间的纠纷系民事合同纠纷,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故被告人李建华无罪。
3、一审青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基本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以物证、书证为证。发案、立案、破案经过,证实2018年3月,被告人李建华提供伪造的承兑汇票,骗取华菱汉马销售公司10辆牵引车头,2019年1月29日,我大队对李建华涉嫌票据诈骗罪立案侦查。销售合同,煤炭购销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三方挂靠协议书,机动车辆抵押合同,承诺书,担保书,商业承兑汇票,内蒙古农村信用社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机动车出险报告单,证明,情况说明,注销证明等,辛越提供的包头市金泰华贸易有限公司欠款明细,三方挂靠协议书,挂靠车辆信息,连带责任保证金,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抵押合同,回收租赁物授权的材料。
4、欠款明细:总贷款额1812000元,月还84784.15元,期数24月,已还金额178248.51元(其中2018年8月2日还款86748.51元,2018年8月2日还款1500元,2018年9月10日还款7万元,2018年9月28日还款2万元)
5、三方挂靠协议
甲方(出租人)民生
乙方(挂靠公司)内蒙古宇博物流有限公司
丙方(承租人)包头金泰华贸易有限公司
协议约定:上述车辆系丙方向甲方以速效租赁的方式购得,丙方融资租赁期限内只拥有使用权,上述车辆由丙方、乙方运营,因此车辆登记证和发票抬头为乙方,但是乙方确认为名义登记人,实际所有权人为甲方。
6、连带责任保证函
李建华和兰秀玲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售后回租)
出租人: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包头市金泰华公司
证实李建华抵押给民生金融五台车签订速效租赁合同。
7、机动车抵押合同
甲方: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周巍)
乙方:内蒙古宇博物流有限公司(兰秀玲)
双方签订合同,如出现债务人未按时偿还租金的,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照上述《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选择适用的救济方法。
8、回收租赁物授权书(五份,关于抵押的五辆车)
民生与金泰华约定,承租人以融资租赁的方式从我公司融资租赁了设备车辆,价值45.3万元,租赁期从2018年4月20日至2020年5月20日,每月15日按照《租赁支付表》的约定,向我公司支付租金。
四、青山区检察院(2019.12.9)起诉情况
根据青山区公安分局提供的侦查材料作出如下起诉书,青山区检察院《起诉书》(青检二部刑诉【2019】24号)称:
经依法查明:2018年3月,李建华公司员工陈玉龙通过认识自称为河南政法委书记的李书存可以联系到煤炭业务,经李建华同意,金泰华与莲花于2018年3月25日签订煤炭购销合同,由李建华给莲花供应煤炭,莲花以支付保证金的形式给付陈玉龙两张票面金额均为189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陈玉龙将此票交给了李建华。2018年3月2日,李建华与华菱公司签订购买10辆牵引车的销售合同,双方约定合同总价款为359万元,李建华支付首付款1521397.74元(实际支付20万元现金和给付由莲花公司出具的商业承兑汇票),剩余款项分别由民生和海通办理融资租赁业务,进行抵押贷款予以支付。之后,李建华又购买10辆挂车开始跑运输,主营石膏粉业务。通过接散活归还民生、海通三个月贷款后不再支付。2018年10月,华菱到莲花对付汇票时,被告知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假的。后经查,莲花公司从未与金泰华签订过煤炭购销合同,也从未出具过两张商业承兑汇票,而李书存并非莲花员工,并于2018年6月9日死亡。
根据区公安局提供的侦查材料,区检察院认定李建华触犯了《刑法》第224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176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五、青山区人民法院、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情况
区一审法院又根据青山区检察院2019年12月9日的起诉书(区检察院根据青山区公安分局侦查材料),对被告人(现申诉人)李建华依《刑法》第224条第一款第(三)项第52条、第53条第一款,第64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罚金20万元。而对于被告人委托的律师提出的李建华无罪的辩护,一律不予采纳,坚持了公安机关、检察院的起诉建议。
2021年12月9日,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青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时查明的事实依据(裁定书重复了一审法院认定的由区公安分局提供的侦查材料内容),认为对被告人李建华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据《刑法》第236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六、对该案提出如下疑点
1、经技术鉴定,金泰华与莲花签订的煤炭购销合同不一致,请问此合同是如何形成的?按照《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2条规定,合同应包含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此份购销合同是谁去签订的?而公章是谁加盖的?最后两个单位法人是否签名或盖单位公章,都应查清。
2、金泰华员工陈玉龙从莲花公司取回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交给李建华,那么就应该查清那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否出自莲花公司,而莲花公司与华菱公司交易时,又告知两张商业承兑汇票是假的,他们从未出具过商业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不会从天而降,而是肯定有人从中作假,究竟是谁其中陈玉龙、李书存脱不了干系,不去追究陈、李刑责,而认定是被告人李建华所为,违反了“疑罪从无”的原则,显然有失公平。
3、申诉人李建华只是一个普通的平凡人,不可能具有专业人员水平去辨别承兑汇票的真伪。
4、金泰华公司与民生,海通两公司交易中的行为符合《合同法》中第237条—第250条之规定,完全是企业之间正常的融资租赁合同,并没有违反《合同法》相关规定。
5、私营企业在经营中出现经营不善,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是一种正常现象。就是拖后支付租金,也是情有可原。
6、所购车辆出现故障找华菱公司解决,而华菱公司不予理睬,导致企业无法经营。
7、公安机关根据报案人举报查封10台车,使企业倒闭。
8、此案罪名是合同诈骗还是伪造国家证件罪并不清楚。
9、河南政法委书记李书存已死亡,无法查清相关事实。
10、申诉人李建华根据自身企业从事的商业活动并没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只是企业员工素质较差或者存心不良,有意制造矛盾,导致发生目前之事。
七、目前案件进展情况及全国法院审判现状
1、介于目前申诉人李建华已经一审二审判处,裁定判处有期徒刑10年2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的判决结果,我们作为申诉人,李建华的亲属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定罪不准确,量刑不对,适用法律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不让被告人辩护律师发言或打断发言,没有见到合议庭人民陪审员的合议意见)。我们不服法院判决和裁定,我们将全力以赴,全家继续上诉申诉并经过社会舆论予以纠正错误的判决。我是申诉人代理人李厚厚,已年近90岁高龄,还有他两个姐姐,只要我们还有一口气,我们就要继续上诉和申诉,直到冤案纠正,改判李建华无罪为止。
2、目前全国审判现状
我们国家在依法治国的司法实践中,要求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敢于纠正错案是我们党坚持自我革命的优良作风。“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我们国家法院系统在坚持有错必纠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效果很好。例如2013年3月26日,浙江高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公开宣判,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2014年12月15日,内蒙古高院高副院长带队向呼格吉勒图父母送达再审法律文书,宣告呼格吉勒图无罪;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幼女案再审公开宣判,改判聂树斌无罪。(摘自2017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报》)
2017年2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的王力军非法经营案公开宣判,依法撤销原判决,改判王力军无罪。(摘自2017年2月18日《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根据2017年10月13日《人民法院报》刊载: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依法纠正了34件重大冤错假案,涉及54名当事人;2013—2016年,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告3718名被告人无罪,确保无罪的当事人不受刑事追究。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冤错假案工作机制意见》明确规定,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坚持“疑罪从无”原则,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不得做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审判案件应当以庭审为中心,要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在法庭。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33条规定之中体现了司法观念更进一步: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没有证据不得认定案件事实,定罪证据不足的案件,不能认为被告人有罪,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对采取刑讯逼供、暴力、威胁等非法收集的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八、对申诉人李建华涉嫌合同诈骗罪的申诉要求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及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系统在纠正冤错假案中例举的案例,可以清楚的看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公检法及青山区公检法部门的司法执法人员在没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没有确实证据的情况下,做出了对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认定是不充分的。从公检法三个部门侦查、起诉、判决全过程看,纯粹是“公安做饭,检察院端饭,法院吃饭”的恶性循环。“这个饭端上来以后,夹生了糊了你不吃不行。”如何纠正在司法实践中“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问题,就必须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的决定性作用,彻底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在司法实践中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
根据2017年4月21日《人民法院报》刊载的“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充分保障申诉权”一文中,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要求“充分保障申诉权”,“将申诉权利的行使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保障权利行使,促使申诉问题遵循法定渠道解决”的精神,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各级公检法机关作出的司法文书,包括侦查结论、起诉意见书、判决书、裁定书、有不同意见,都可以向有关部门提起上诉、申诉,以行使公民正当的、合法的权利。
故对申诉人李建华涉嫌合同诈骗案中,从开始侦查到至今的裁定,我们都有异议。而我们在上诉申诉过程中,还受到法院审判长孙xx的威胁,嫌我们找媒体报道此事,公检法人员多次找涉案律师谈话,均被一一驳回,同时还有自称司法人员到我家里威胁老父亲签字,要求我们不要上访等。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内蒙古青山区公检法三个司法部门在对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的侦查、起诉、判决及包头市中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的裁定的全过程中存在很多疑点,特别是在庭审中对被告律师提出的关于对被告人李建华无罪的辩护意见,全部予以排除而不予采纳,充分体现了法律赋予法官在庭审案件中的自由裁量权。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国法院实行法官员额制以来,如果法官能够坚决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尊重事实,依法判案,那么就可以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那么就不会发生那么多冤错假案。否则,产生冤错假案就是不可避免的。在对被告人李建华涉嫌合同诈骗案中,辩护律师提出应追究证人陈玉龙的刑事责任时,法官却轻描淡写的说,不追究陈玉龙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对李建华的追责。请问庭审法官,在涉案事实中,如果没有陈玉龙和李书存签订煤炭购销合同和以保证金形式支付两张商业承兑汇票之起因,就没有被告人李建华涉嫌合同诈骗之结果,有因才有果,这种因果关系是很明显的问题,却被法官轻飘飘的一句“不追究陈玉龙的刑责并不影响对李建华的审判”而一笔带过。同时,年满80岁,自称河南政法委书记的李书存于案发前死亡,他虽然死亡,但他与陈玉龙在案件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两人串通一起,导演一场煤炭购销合同和两张商业承兑汇票的恶剧。他虽然死亡,法律责任不能免除,否则,把一切罪责都加在李建华头上是极不公平的。事实证明,陈玉龙和李书存共同犯罪,却让李建华一人承担罪责,不论在古代还是现代,都是天大的笑话。
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本案中,被告人李建华对陈玉龙、李书存签订合同和办理承兑汇票,一不知情,二没有获得经济利益,故在二审时应当追加陈玉龙、李书存为被告,依法追究陈、李二人的刑事责任,否则,就是对李建华极大的不公平,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不敬畏。
在包头市中院和青山区检察院、区法院及区公安局等司法部门的文书中“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等规范性语言。一般情况下,在涉嫌合同诈骗案中,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根据举报人描述,事先确定一个罪名:“合同诈骗罪”,然后进行多方面调查取证,以求证“合同诈骗”罪名的成立,实际上还是“侦查为中心”在作祟。如果起点错了,那么,在检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中又沿用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材料,就是“事实不清、主观定罪”。从被告人李建华涉嫌“合同诈骗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看,充分验证了一个道理,那就是“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逻辑错误。
被告人李建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书。我们知道,如果包头市中院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人李建华无罪,就说明公安机关侦查和检察院起诉都是错误的,相关司法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众所周知,内蒙古自治区公开宣判呼格吉勒图和王力军无罪,轰动全国。难道我们还要继续制造冤错假案,判被告人李建华犯“合同诈骗罪”吗?
为此,我们迫切希望并恳求上级法院法院领导阅后批示相关部门对此案进入再审程序,尽快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纠正错误,惩恶扬善,还被告人李建华一个清白。
此致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李建华
代理人:李厚厚、李培玉
2022年8月16日
申 请 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自2019年3月11日申诉人李建华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包头市公安局青山分局拘留、逮捕至今,一直羁押于包头市青山区看守所。
近三年来,我们全家备受打击,在煎熬中度日,虽然多次上诉,但石沉大海。杳无音信和结果。但我们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组织会给我们一个公平的判决。
我们更相信:“正义也许会迟到,但从不会缺席。”在有些案件中,被告人已无法复生,但改判其无罪也是对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的慰藉。
恳请上级领导在百忙之中批阅此件,发回再审,还被告人(申诉人)一个公道和清白。
申诉代理人:李厚厚
申诉代理人:李培玉
2022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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