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湖北鄂州龚先生口述:2003年6月,龚先生向同村村民李某波购置一辆鄂 G***91客车,该车带四类班线经营许可,在鄂州某交发公司的名下合作经营,税费交其集中缴纳,营运线路为:鄂城至新塆,延续经营至2003年12月31日。
龚先生口述:2004年1月1日,依照鄂州某交发公司提供的统一格式合同文本,龚先生与对方签订了《客车挂靠合同》,将龚先生拥有的班线经营权,变成由鄂州某交发公司提供的班线经营权。2004年8月21日,鄂州某交发公司要求统一更换营运车辆,龚先生出资,以鄂州某交发公司的名义购买鄂 G***33 号牌的新车,同时依照鄂州某交发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双方签订了《客车经营合同》,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09年8月31日止,并将鄂 G***91 客车变更为非营运车辆登记在龚先生名下。
龚先生口述:2009年8月30日,龚先生与鄂州某交发公司再次依照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签订了《客车租赁合同》,期限自2009年8月30日至2010年8月30日止。该合同到期后,龚先生与对方又补签延期一年。经过以上几次合同的签订,龚先生持有的线路经营权变成鄂州某交发公司持有。
龚先生口述:2011年3月26日,鄂州某交发公司要求龚先生交纳 1500元挂靠管理费及其他税费,龚先生即提出要之前委托代缴的座位保险单据,遭到鄂州某交发公司不满。2011年4月2日,鄂州某交发公司以延期付款违约为借口,带人到停车站点,将鄂G***33 客车扣押,并要求龚先生交纳 10,000.00元违约金。
龚先生口述:2011年4月14日,龚先生和龚先生儿子龚某为了减少损失,在鄂州某交发公司事前拟好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申请将客车租赁合同标的转让给龚某继续履行”的协议上签名,鄂州某交发公司方可放车。事后,龚先生继续经营并向鄂州某交发公司交纳挂靠管理费,龚先生儿子龚某并没有实际经营该客车,也不具备经营客车的相关条件,故上述协议并未实际履行。
龚先生口述:2011年7月,龚先生就车辆确权、赔偿损失向区F院提起诉S,区F院经Shen理作出Bo回龚先生的诉S请求的P决。龚先生不服,向市Z级R民F院提起上S,但是二S驳回。2013年3月26日,龚先生向G级R民F院申请再S,在再审期间,龚先生表示不认可转让协议。2013年4月10日, 在F院的协调下,龚先生与鄂州某交发公司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鄂州某交发公司对鄂 G***33 客车所有权为龚先生不同意,龚先生与对方公司就放车以及从2011年9月1日被非法扣押期间各项损失协商未果。虽然已确认确认鄂 G***33 号牌客车归龚先生所有,但并没有返还龚先生,车辆修复费用应鄂州某交发公司承担。龚先生与鄂州某交发公司系带车、带四类班线经营权的挂靠合同关系,鄂州某交发公司应赔偿龚先生,因非法扣押以鄂G***33号牌客车造成的营运损失 657,692.33元(营运、油补、误工损失均计算至2014年9月30日,逾期按损失清单计算方法累计计算)。
龚先生口述:鄂州某交发公司知道交通B.2003年清理整顿挂靠工作的函,什么属于挂靠车、班线经营权属挂靠车主、挂靠合同是无效的都有明确的规定,鄂州某交发公司为了应对交通Bu清理挂靠政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F目的,将本人鄂G***33挂靠车所有证件变更登记交发公司名下,将挂靠合同变为经营合同、租赁合同,不管怎样变还是挂靠内容、实为挂靠合同是无效的。上述事实龚先生本人提交了鄂州市车辆管理Suo核发的公路客运安全卡,明确记载挂靠鄂州某交发公司,因为挂靠合同、经营合同、租赁合同、Wei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五条禁止挂靠经营。
龚先生口述:2011年鄂州某交发公司收本人鄂G***33车保险费时,与公司经理讲好了将保单和发票交给控告人,当时公司经理也同意了,后来本人向公司要了3个月不给,当时就拒缴1500元费用后来还是给了,公司以拒缴1500元费用为由,在清明节假日多人非法将本人鄂G***33营运客车扣留13天损失9000元,每月将龚先生个人增加200元管理费,强收10000元违约金才放车。
龚先生口述:龚先生本人不服,2011年7月将鄂州某交发公司向区F院起诉,确认车辆所有权、确认四类班线经营权、确认是挂靠关系,要求赔偿各项损失。龚先生不理解的是F院将到期无效合认定合法有效,三S的时候F官还作为证据采信、作为定案依据,有包Bi鄂州某交发公司之嫌,并且严重损害龚先生的合法权益,这是龚先生不能接受的。
龚先生口述:鄂州某交发公司于2011年第一次扣车13天,第二次扣车因8月31日合同到期又在诉讼期未续签,从2011年9月1日起,本人的营运客车被交发公司非法扣压至今,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不止,龚先生合法S求被Bo回,合法利益得不到F律保护,
现在如今龚先生被耗着,鄂州某交发公司无故扣押龚先生的车,不配合车辆过户导致龚先生失去线路经营权无法继续使用,龚先生也没办法运营车辆,损失严重。
我们理解龚先生的遭遇,龚先生只是普通老百姓,无权无势,龚先生生活受到严重的影响,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调查此事,维护龚先生的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道路运输条例》中明确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不得非法转让、出租。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来源:https://m.weibo.cn/status/4850619444114757?wm=3333_2001&from=10CC193010&sourcetype=weixin&featurecode=newtitle
免责声明:本文转载自微博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作者的观点和立场,故本作者对其真实性不负责,也不构成任何其他建议。如有侵权或者不实信息可提供材料联系平台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