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29日,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给各教育单位发布《关于规范教育收费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双减”工作要求,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减轻群众教育费用负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现向各教育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守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严格落实教育收费政策,做到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教育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通过网站、办学场所、线上应用程序、招生简章、公开媒体等多种途径真实明确、清晰醒目地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计费单位、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收费公示的内容要与实际相符,严禁收取未公示的费用。收费标准变动时,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准确。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文件。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教育单位要严格按照收费文件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严禁重复、分解收费项目收费;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建校费等;严禁收取国家明令禁止的择校费、补课费、托管费、社会实践活动费等费用;严禁跨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四、严格管理代收费。要实行家长学生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或搭车收费,不得从代收费中获取差价、回扣等,要及时结算,定期公布,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五、严格执行民办学校收费政策。民办学校要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严禁随意提高收费标准,严禁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推动学费及其他费用过高过快上涨。严格按照自愿原则收取服务性收费,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强制服务并收费、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各教育单位应对照提醒告诫函,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市发改委、教育部门将依法对教育单位收费行为开展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开曝光;构成违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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