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践行绿色发展理念,打赢蓝天保卫战,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持续改善全区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共同缔造美好环境和幸福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鄂州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2022年7月10日,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政府就全面加强全区扬尘污染治理通告如下:

一、治理范围
扬尘污染治理范围主要包括:鄂城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建筑物拆除、物料运输与堆存、道路保洁与绿化养护、管线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活动中产生的松散颗粒物,以及因泥地裸露形成的一定粒径范围的粉尘颗粒物对周边环境和大气造成的污染。
二、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排污者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原则。
三、治理重点
(一)施工扬尘污染防治
1.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周围应当设置连续、密闭的围挡,城市主干道、景观地区、繁华区域周边的围挡高度不得低于2.5米,其他区域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各类管线铺设工程,其边界应设1.5米以上的封闭或半封闭路档;围挡底端应设置防溢座,围挡之间、围挡与防溢座之间应当闭合。
2.施工工地内生活区、办公区、作业区加工场、材料堆场地面、车行道路应当进行硬化或者铺设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并辅以湿法作业。
3.建(构)筑物内施工材料及垃圾清运,运输车辆应当在除泥、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作业场所,且应当采用容器或者管道运输,禁止凌空抛撒。
(二)物料堆场、露天仓库扬尘污染防治
1.物料堆场、露天仓库应当划分物料堆放区域与道路的界限,及时清除散落的物料,保持物料堆放区域和道路整洁。
2.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堆场、露天仓库等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1)地面应当进行硬化处理;(2)采用混凝土围墙或者天棚的储库应当配备喷淋或者其他防尘设施;(3)露天装卸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等降尘措施;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应当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正常使用;(4)临时性的废弃物堆场应当设置围挡、防尘网等防尘设施,长期存在的废弃物堆场应当绿化或遮盖;(5)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三)道路交通运输扬尘污染防治
1.严禁“脏车”进入主城区。进入主城区的各种车辆入城前必须清洗。保持车容整洁、美观,严禁车容车貌不整洁的车辆驶入主城区道路或街道。
2.严禁未加盖或密闭的各种运输车辆在主城区道路或街道上行驶。运输建筑砂石、渣土、垃圾等的车辆应装载适量,且必须实行加盖或密闭运输。
3.严禁各种运输车辆沿街(路)抛撒渣土、废弃物。
4.严禁各种运输车辆车轮带泥在主城区道路或街道上行驶。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者,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阻碍执行公务或暴力抗拒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奖励机制
设立监督举报电话,鼓励企业、个人举报和投诉各类扬尘污染事件,对举报属实的按《鄂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给予奖励。举报途径:“12369”网络举报平台或电话027-60858238。该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