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执法局说企业不违法,我们认为结论错误。
文/朱鹏源
作为一个从业22载的非著名但算得上资深的媒体人,这些年报道、代理和自己作为原告,打了不少行政官司。
最近,应该还会提起一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和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过招。
11月17日,收到该局发来的如上截图信息,我还真是惊诧莫名。
2016年,我也是相信该企业的网络美好宣传,于是委托深圳市新鸿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帮我在香港注册中国新闻传媒集团。
此后几年,出于信任,我们的年检等所有业务,也都是交给他们做的。
后来,发现他们和我对接的人员经常流动变换,相关服务费用也比其他企业高了些,我就决定换成了现在合作的这家。

我要求企业给我资料,对方毫不理会。
没想到,去年11月,我们突然收到香港法院一张传票,说没有做18年的利得税申报,导致我们花费了近3000元罚款和请人代办费用。
我翻看2018年和该企业人员的聊天记录,发现就此事该企业一开始和我要900元,后来又说是400元(今天我又问了好几家都是免费的),其间,我要求他们把表格快递给我们,因为朋友答应免费帮助做。
可是对方却不理不睬,无声无息了。本人因为工作繁忙,很快就忘记了此事,直到去年拿到法院传票,我才明白该企业根本没有给我申报,我认为他们太没意思了。
我认为这个责任在对方,你们为什么要卡住我的表格不给我,又不给我申报?这不是对客户严重不负责任吗?再说,在截止申报的前几日,你至少再次提醒我一下:不处理会被罚款。
我联系客服,对方说:当初办理的人离职了,我不太清楚。我把截图给他看,他认为公司没有责任。

首选,执法局认为不违法,我只能呵呵了。
于是,我拨打了深圳12345,投诉该企业,其后有人要我补充证据材料。7月8日,我通过电子邮件把投诉信和多份证据截图发了过去,投诉信内容如下:
深圳市新鸿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企业网站,涉嫌虚假宣传,违反《广告法》。
1、自称是“首选”,见证据1和证据2.
2、我们2016年,委托他们在香港注册中国新闻传媒集团,,但因为他们经常换员工,很不负责任地(遗漏申报),导致我们被香港法院处理,损失几千元。见证据3、4、5、6.
3、在网站上以已经解散了的香港企业宣传,招揽生意,欺骗客户,见证据1和证据2.
7月9日,我们接到短信,官方称已经受理;
8月25日,南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来信息称:关于市民来电举报深圳市新鸿嘉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的违法线索,我局已接受,并依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转送深圳前海蛇口自贸片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前海执法局反馈回复,现已对此举报事项作立案处理。

老百姓都知道的法律常识,前海执法局好像不知道?
下面,我从一个稍懂法律的新闻工作者角度,评价一下执法局的回复:
1、企业自称“首选”、“全城最惠”、“100%值得信赖”,这些绝对化语言,是否违反广告法?我想该执法局绝大部分工作人员比我更清楚。呵呵,但是人家告知我就是“不违法”,我能咋办?
2、该公司代理的香港企业业务在大陆经营,是否需要注册分公司?难道一个合作协议就可以了?合法吗?
3、我们和他的纠纷,应该也属于大消费领域的范畴,既然执法局知道了,是否从“以人民为中心”角度出发执法为民,至少组织双方调解一下?以钝化矛盾,案结事了?而不是一推了之,无动于衷?

我们认为明晃晃的涉嫌违法,执法局不知道是否执行的外国法律?说不构成。
所以,我怀疑该执法局个别人员是该企业的“保护伞”,涉嫌枉法裁判,胡乱作为。
另外,迄今,该公司收取的我所有业务款,印象中好像都没有开具正规税务发票,涉嫌违规。
近日,我们将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规范企业行为,给执法机构个别“葫芦僧判糊涂案”人员“普法”。
就此事,坊间有诗云:
区区几千元,没人会在乎。
但要一个理,不能玩套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