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通报:
罗昌平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刑事拘留!
朝战争题材电影《长津湖》了。
一部电影,让这场伟大的卫国战争,让这场伟大的新中国的立国之战极其真实的展现在国人眼前,让国人真切的感受到了这场战争对于国家对于我们每一个人的意义,让我们无比真切的感受到了我志愿军战士的勇敢、坚韧与对国家和人民的忠诚!
是他们,那些年轻的志愿军战士,用鲜血和生命替我们打这场极其坚苦卓绝的战争。是他们,那些年轻的志愿军战士,用鲜血和生命换来了新生共和国的和平和人民的安全。是他们,那些年轻的志愿军战士,用鲜血和生命击碎了美军不可战胜的神话,搏来了新中国的大国地位......
英国牛津大学战略学家罗伯特·奥内尔曾评价长津湖战役的意义:中国从他们的胜利中一跃成为一个不能再被人轻视的世界大国。如果中国人没有于1950年11月在清长战场稳执牛耳,此后的世界历史进程就一定不一样。
然而时至今日,却仍有一些人在志愿军鲜血浇筑的伟大胜利上搬弄是非,试图否定胜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六条规定: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 依法及时处理。(英烈法第二十二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英烈法第二十六条)
编辑
近些年来,侮辱、攻击国家历史伟人和英雄烈士的事件频发,一些亲法西斯主义、亲日本军国主义、亲西方帝国主义势力的言论和行为频现,让人顿觉这股“恶臭势力”的猖獗是异常的。
英烈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考验《英烈保护法》强制性、统一性、权威性、严肃性的唯一标准。法治的刚性就是不屈服、不止步于任何特权、个人和组织。
任何个人或组织都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后果与责任。
必须继续以典型案例告知警示国人,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可亵渎、诽谤、侮辱,违法者必有代价。
以此构筑国人的行为准则与边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不可触犯。
只有这样构建捍卫英雄烈士的举国法治高压和社会氛围,才能在一些不知天高地厚的宵小面前筑起不可逾越的法律屏障,让这些宵小有着对惧怕法律惩罚的敬畏和胆寒。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侮辱英烈罪不可恕!
必须严肃整治,刻不容缓!
等待对罗昌平(们)的最终“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