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说到做记者,对于诸多前辈,两年也许并算什么。 是的,和很多人一样。圈子里“低调做人”的规则对我的影响是深刻的。保哥麻木过,也沉寂过。不过今天,我还是决定说点什么,因为我再次遗憾地看到一个天大的“奇闻”。我的同仁们再次面临一次考验,你可以选择沉默,但我担心的是,如果不说,下一个会是谁???………… 最近,在我的群里,有人发了这样一个链接“报道触怒市长 公安抓记者——"牛B”。某报朱记者的一篇报道惹怒了该市市长,市长叫干警传唤该记者(理由是文章涉嫌诽谤)。由于记者被吓跑,传唤未果,干警们扔下一句话:“周一再来抓”便扬长而去……
看后不禁拍案而起,此市长着实“牛B”,在有武警官兵驻守的某报,竟然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我不知道当地公安机关是根据什么把记者的报道和“诽谤”这个字眼联系起来的。有没有 走正常组织程序、有没有任何反映,干警就这么冲进了某报,实在令人惊异!干警说了,说周一还要去抓人。那就让我们看吧,看看市长大人到底想干嘛。我想,接下来的事情会很有意思……市长大人,保重哈……
从网民因为上访被警方跨省追捕,到记者因为采访报道被通缉,记者刘成昆写小说被指影射某企业领导被跨省抓捕。如今,这一打击言论、公权侵犯私权的现象又有了新的版本: 因报道“得罪市长” 警察抓记者?那么,下一个因言获罪的人将会是谁,他在何处?公权力如此傲慢下去,还会有人出来替弱者说话吗?在一个法制社会,公民有其言论自由的权利,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讲法制讲事实的社会主义社会,国家机关接受民众监督,批评甚至指责是理所应当也是天经地义的。因为国家机关是民众的代表,是人民的公仆。 在现实中,公权总是失去其应有的谦逊。“你反对我,我就抓你”成为一些官员打击、恐吓屁民的法宝,而警权似乎也成为了官员的家丁,从记者被通缉,网民被跨省,作家被抓捕,再到如今因报道“得罪市长” 警察抓记者无不彰显警权被官员肆意滥用。
按说,“损害商业信誉罪”这样的故意犯罪,一般很少涉及新闻媒体。这是因为,一方面,该罪主要针对商业竞争对手的恶意诽谤行为;另一方面,根据法律或惯例,媒体只有严重失实或者故意诽谤,才会被追究责任。对媒体监督的这种“宽容”,既是因为媒体采访很难掌握全部信息,更是以此来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监督权。
不管是行政官员的随意喝令,还是司法从业人员对媒体人的进京缉拿,这些对监督性报道的过激反应,都是权力躁狂的表现。而媒体监督之要义,正在于以舆论约束力来制约这种失范行为,让公权力运作回归正常轨道,不至于伤及公益民生。
我们知道,正是媒体的良知和记者对真相的不懈追寻,公共舆论对坚守正义的不屈努力,才使得罔顾公平正义,甚至践踏法律的恶行,不致甚嚣尘上。假如司法公器竟能沦为私人玩偶,正义的边界会不会退守呢?这也是这类通缉记者的新闻褪尽铅华之后,还能让公共舆论对其保持敏感的深层原因。
可“通缉记者”之类的新闻也提醒我们,类似的舆论监督哪怕是建基于事实不偏不倚的,也可能被某些地方公权力机关视为“负面新闻”,欲除之而后快。但这里“正面”与“负面”的界定,显然不能以某个企业,某个利益集团,某些手握公权者的主观好恶来判定,而只能以公共利益为衡量标尺。
由于该事件,维护记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再次引起全社会关注。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新闻机构对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事件依法享有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新闻机构及其派出的采编人员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
新闻出版总署相关负责人介绍,近两年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修订相关法规,从法规制度建设上加强记者权益保护。2007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保障新闻采编人员合法采访权利的通知》,规定有关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为新闻机构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便利和必要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新闻采编人员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
2008年,新闻出版总署发出《关于加强新闻采编活动保障工作的通知》,规定对干扰、阻碍、报复、陷害新闻机构及其采编人员依法开展舆论监督,造成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修订了《报刊记者站管理办法》、《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增加了关于保障新闻媒体及分支机构、新闻记者的合法新闻采访权、舆论监督权等相关权益,维护新闻机构、采编人员和新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障新闻记者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评论权。
新闻出版总署将继续深入贯彻执行两个《办法》,下半年将就《办法》贯彻执行情况到各地进行专项检查,要求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加大对新闻媒体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撰稿:张子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