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关系,就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绝对和相对的关系,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两者关系的原理,是矛盾法则的核心内容。共性是矛盾的普遍性,只有承认矛盾的普遍性,才能正确理解矛盾法则,应用好矛盾分析法。应用矛盾分析法是建立在矛盾普遍性基础之上的。个性是矛盾的特殊性,只有承认矛盾特殊性,肯定事物的特点和个性,才能正确区分事物,它是研究分析事物与解决矛盾问题的前提和基础。研究具体问题,最主要的就是研究问题的特点。认识事物最主要的就是认识事物的本质特点。只有把握了事物的本质特点,才能找到正确发展的道路。在客观世界中,各种事物存在各自的特殊本质或特殊性。由于客观事物存在个性,所以在应用矛盾分析法分析问题时,要重点研究其特点和个性,做到具体事物具体分析。如果不承认矛盾的特殊性,认为所有东西都是一样的,就会出现生搬硬套与一刀切,就会导致经验主义与教条主义的错误。

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是《矛盾论》的重点。矛盾特殊性是重点中的重点,是矛盾分析法的精髓所在。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即矛盾的共性与个性、绝对与相对的关系,是关于事物矛盾问题的精髓。要理解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原理,需要把握好以下四个重点。
一是把握矛盾一般规律。这是解决问题的基础。坦然地面对各种矛盾,理性地分析各种矛盾,灵活地解决各种矛盾,是把握矛盾分析法的基调。掌握事物的普遍规律,认识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是认识事物的基础,是工作生活的基础,是解决各种矛盾的基础。
二是把握问题特殊质点。实践中仅仅懂得矛盾普遍性原理,把握事物的一般规律,是远远不够的。因为事物在不停地变化,新生事物层出不穷,矛盾交织错综复杂。一般规律不能解释与解决好所有具体的人物和事物。因此,要在把握一般规律基础上,深入分析事物的特殊性,重点研究事物的个性。对不同事物的矛盾要作出具体的分析,对同一事物的不同阶段的特点要作出具体的分析,对同一矛盾的不同方面要作出具体的分析。

三是把握普遍性与特殊性结合点。一切事物都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体;都是共性和个性的统一体;都是绝对和相对的统一体。所以在工作过程中,要把普遍性原则同具体情况结合起来。
四是把握认识的基本顺序。这个顺序就是,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区别事物的根据是矛盾的特殊性,不是矛盾的普遍性。在认识任何事物时,首先认识事物的特殊性,认识不同事物的特殊的本质,只有在认识特殊性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认识事物的共同属性共同本质,才能进一步认识事物的一般规律。当认识了矛盾普遍性或者事物的共同属性、一般规律之后,就要深入地研究其它矛盾的特殊性,或者事物的其它特点。只有明确了更多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到事物的特殊本质。只有理清了事物的更多特点,才能更全面地认识事物。这一认识过程,就是从矛盾普遍性到矛盾特殊性,即从一般到特殊的过程。由于矛盾发展不是静止不变的,旧的矛盾解决了,新的矛盾又会出现,认识是没有止境的,始终是无限循环持续发展的。

综上所述,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主要表现在二者相互转化相互联结上。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是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矛盾普遍性和矛盾特殊性辩证统一原理作用,要我们懂得事事有矛盾,时时有矛盾,这是应用矛盾分析法的基础。事物存在着特殊的本质,要重点研究事物的特殊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要一概而论或搞一刀切。要辩证地看问题,事物是共性和个性的辩证统一,要把普遍性原则同具体的实际结合起来,不要孤立地看待人和事。认识事物的正确顺序是:从特殊到一般,再从一般到特殊,无限循环,向前发展。

